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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及我国证据规则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 ,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诉讼中做出的承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新制度 ,对实现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且不系统 ,缺乏对实践操作的理论指导。对自认的内涵、自认的属性、自认的构成、自认的效力及与自认制度相关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做了论述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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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对自认制度进行了规定,是具有深远意义的。本文围绕自认制度的核心问题即自认的效力进行分析,从自认效力的依据为基础,分析不同主体进行自认的效力,提出自认适用的限制方面,努力进行一种有价值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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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己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动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种证据法制度。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自认规则,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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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建立我国的诉讼证据自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认识自认规则,以及如何适用自认规则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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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在规范层面及实务层面经常被降格为某种“证据”加以运用。自认证据化的程序设定成因在于我国自认的形式、阶段及对象均较为宽泛,导致自认与证据等心证来源混杂。自认证据化并不契合自认制度的理论根据和程序机能。基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所导出的真实义务、法官心证原则以及虚假自认损害第三人利益之结果,仅能否定少数特定情形下的自认具有刚性拘束力,这也契合辩论主义之意蕴,并能与自认撤销制度相协调。据此,应在限缩自认程序设定的前提下普遍确立自认的刚性拘束力,在此基础上列举否定自认效力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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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认的法律效力的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是一项古老的法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意义,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适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将自认制度在我国确立起来,具有深远的意义。但该制度建立之初也在诉讼中引发各种基本问题,诸如自认适用的条件、范围、法律效力、代为自认、自认的限制、自认的撤回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情况等,这些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上并不明确。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自认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旨在对这一新确立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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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国家对此皆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相形之下,不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糙,纸漏之处显而易见,而且从诉讼理论上来讲,亦鲜有学者专门论及自认问题,故其在诉讼实践中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文拟就自认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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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有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立法,但在我国的立法却过于简单。本文分析了自认规则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应对自认规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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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锦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6):45-50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均有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立法 ,但在我国的立法却过于简单。本文分析了自认规则存在的理论基础 ,针对立法现状提出了应对自认规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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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规则的华而不实和自认规则的功能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论问题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责任规则和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两项重要规则设置 ,它们共同承载着一系列的程序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试图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构建起完善的证明责任规则和自认规则体系 ,然而美好设想身后似乎总是跟随着令人尴尬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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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衡平:拟制自认追复规定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丽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1):86-90
追复规定是拟制自认区别于明示自认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少学者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同拟制自认这一特点。然而,追复规定对拟制自认的众多消极影响却未能引起学者的关注。在我国民事证据立法日益关注自认制度并试图引进拟制自认背景下,对拟制自认追复规定作理性审视,将对我国民事证据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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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既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外在表现。自认对于争议之两造以及法院均产生约束力。自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将自认之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自认一方当事人应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认。否认自认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的真实要求。自认效力的否认包括家事诉讼中对超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范围事实的承认、虚假诉讼中对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事实的承认以及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承认三种情形。自认效力的承认与否认型构了自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共同承担向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风尚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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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民事自认的部分内容,很不完整,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在对民事自认构成要件、效力、限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自认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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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自认对当事人和法院都有拘束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自认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之自认本身的复杂性,导致自认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自认的效力作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