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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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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整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李桂英 《河北法学》2003,21(6):152-157
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类型,而实践中存在的诉讼类型具有明显的缺陷。重整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在立法上应设立六种行政诉讼类型,并运用拓展原告起诉资格的方法解决社会公益诉讼问题,运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法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然而,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法官主持当事人就行政纠纷进行协商的情况普遍存在,大量的案件被法官、原告、被告三方‘协调处理",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调解"。最近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诉讼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行政诉讼调解实现了质的突破。  相似文献   

3.
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先后进入修改程序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关于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1〕关于这一主张,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有限纳入论",即只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诉讼,排除行政规章;〔2〕二是"全面纳入论",即将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都纳入行政诉讼,"至于行政法规的审查,已有《立法法》确立的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孙洪涛  鲍俊红 《河北法学》2015,33(2):191-200
对行政诉权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如果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的诉权得不到救济和保障,行政诉权不能顺畅进入"法律之门",仅从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构筑上着手,这样的努力显然是徒劳的。在我国目前的宪政条件下,受国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及中国传统文化、现实司法体制多重影响的行政诉权,应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增量改革为突破口,寻求规模效益递增,并逐步培育出法治力量,最终推进行政诉讼司法体制的存量改革。行政诉权的发展必将为政府公权和社会公众私权博弈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也为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开启"法律之门",激励各方由对抗走向合作。  相似文献   

5.
从比较视野看,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两个新的途径:第一,修改<行政诉讼法>笫2条规定,增加"其他公权力措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第二,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其他公权力措施",这些"其他公权力措施"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准备行为或中间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朱嵘 《人民司法》2012,(11):88-92
"行政首长出庭",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正副职领导人员)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的一种通俗说法。近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的数量和比例均呈大幅上升态势,在一些地区已  相似文献   

7.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丰  冯翔 《行政与法》2004,(6):92-94
行政诉讼中原告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特殊类型的行政诉讼中,应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并通过立法将其类型化。  相似文献   

8.
目前,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类型的案件:一些中小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后,学生对所在学校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学校的处理决定。对此类案件能否受理?如果受理,又应注意哪些问题?一、关于案件的受理问题开除违纪学生学籍案件能否受理,或者说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审判人员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的原则规定,行成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即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组织依法享有诉权。差无行政权力的…  相似文献   

9.
"立案难"问题是行政诉讼的"老大难",立案权配置和监督也一直是困扰中基层法院立案部门的现实难题。法院内部的行政立案权纵向监督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予以完善,以期能破解"立案难",保护当事人诉权,保障法院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形象。  相似文献   

10.
陈军 《行政与法》2013,(3):88-95
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关系趋向复杂化,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出现缺失。时下,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法院系统和法学理论界备受关注。为适应公私合作背景下纠纷问题解决的需要,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面临选择司法能动还是制度重构的抉择。结合中国法治实践,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是比较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  相似文献   

11.
中国行政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学理上都是根据行政诉讼判决来确定行政诉讼的种类。这种因果倒置无论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还是监督行政主体行为上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而在德国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定是相当成熟、完善的。本文意图从德国行政诉讼的规定,探寻其对中国行政诉讼类型立法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试析给付判决应当成为我国行政判决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的类型的形成是依据一定标准对不同的诉进行划分的结果。诉讼类型化成为当代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滞后,诉的种类没有给付之诉,相应地行政判决种类也没有给付行政判决。给付行政判决应当成为行政判决的种类之一。行政诉讼应将"诉"的类型增加给付之诉,故应当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给付之诉和给付行政判决种类都予以法定化,类型固定,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  相似文献   

13.
举报人在行政法上规定的权利状态是判断举报人是否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举报人的权利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因素"权利"、"利益"以及"关系"相结合可以判定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当前只有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举报人可以获得奖励及答复的权利的时候,举报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举报人其它的举报权利被侵害的时候需要综合权利、利益及关系因素才能判断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将举报人的原告资格由"有限"拓展至"扩大",即可以在与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的方面赋予举报人更广泛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4.
如果说近代行政诉讼法是移植而来的"书本上的法",那么行政判例则是浸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是行政诉讼本土化的重要方式。民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细化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和慎用合理性标准,并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了宪法、法令、判例、解释例、习惯以及行政惯例的法源地位。我们应辩证吸收民国行政法院的有益做法,正确认识指导性案例的价值目标,在宪政体制的框架内寻求提升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路径,加强指导性案例的选择、编辑、适用等的程序设计,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灵活性和生命力,更好地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相似文献   

15.
黄维 《行政与法》2010,(7):100-102
行政主体理论是行政法体系的基石,对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因此通过对行政主体理论的检视,剥离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逻辑关系、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纳入行政主体的类型是进一步重构行政主体理论的必要之举。  相似文献   

16.
一、行政诉讼结构的概念与价值行政诉讼结构是"指由解决行政纠纷这一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所体现的原告、被告、裁判者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①它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在诉讼进程中的每一个步骤或环节中控方、辩方和裁判方依据诉讼法则所呈现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②决定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架和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运行样态。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在行政法上确立了一个新的连带责任类型,即行政主体和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应从行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拓宽到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行政民事连带责任,应从行政许可与行政赔偿领域拓宽到行政处罚等其它领域。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或重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机制。行政主体在承担责任后要向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则有赖于建立"官告民"的行政诉讼机制,否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机制去追偿。  相似文献   

18.
侯勇 《山东审判》2004,20(2):62-65
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规则不仅 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我国行政诉讼中 关于确定起诉人原告资格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 第2条及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至第 18条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与 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  相似文献   

19.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一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根据我国行政诉  相似文献   

20.
目前,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追责制存在着行政决策难界定、责任形式太繁杂、责任主体难确定、责任认定标准不客观、追责主体不可信等法律难题。为此,我国行政决策终身追责制度的法治建构应当规定并遵守"课责选择"的基本规则,将责任主体厘定为"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建立并细化客观化的归责标准,构建多元、合作的追责体系,对"终身"依据责任形式的不同作区别解释和适用。与之配套的是应该尽快建立多元、客观、科学的行政决策结果评估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主体多元、合作高效的追责主体体系;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索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尽快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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