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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是根植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种责任理论。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关于应否将其引入我国刑法体系的争议始终存在。本文主要探讨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的必要性、障碍及具体路径问题,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到我国刑事责任论中,并与我国现有得刑事法律相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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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日刑法中,期待可能性归属于有责性,但它与故意和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故意和过失是有责性的必备要素,期待可能性是作为有责性中的例外因素而存在的。如果我国将期待可能性置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模式下的刑事责任中,即可在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成立犯罪的情况下,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减轻刑事责任的考量,并且可进一步将期待可能性纳入到刑法中的概括情节和酌定情节,以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充分发挥其减轻刑事责任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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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期待可能性应该将其置于刑事责任中加以研究。本文指出在期待可能性标准的选择上,立法与司法有所不同,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完善刑事立法以保障人权,体现刑法的人本主义和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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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源自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现在在世界各国有广泛的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备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存在着积极的意义。我国有借鉴这一理论的必要。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四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如何引进这一理论,将其放在刑法理论的哪一部分,目前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情节因素,在定罪量刑中加以考量,是比较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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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中的重要刑法理论。二者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但也有相当的差异:二者基于不同的理念,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中的非禁止性条款,是刑法允许、保护的行为,所以法定合法是其核心;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则适用情形更为广泛,它以人性为切入点,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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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特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然而该理论在我国研究尚未深入。 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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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起源于德、日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引起我国刑法界学者的广泛兴趣,通常认为起源于德意志帝国法院1897年3月23日对"癖马案"的判例,对期待可能性的本质属性认真分析,才能为探究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应处于何位置、找出引入该理论的方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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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有着深厚的哲学基础,概括起来就是本体论上的相对认识自由,认识论上实体理性对形式理性的补充,价值论上的人道主义,这不仅和我国价值观念相吻合,更为我们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纳入到我国刑事责任论中,作为责任的例外因素,然后将其渗透到刑法的有关条文中,并使其充分融合到我国刑法体系当中,进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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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日等国演绎百年,近些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刑法学科借鉴外国优秀成果,刑法的理论与实践飞速发展的今天,期待可能性理论日渐受到重视,并有方兴未艾之势。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也是刑法学界备受争议的理论问题。特别是能否将期待可能性理论运用于司法实践,更是热点问题。本文通过考察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渊源及其判断标准,结合宋福祥案,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应该在中国刑法中得到合理的借鉴,并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运用和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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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定。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并非严重的行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不能出现某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局面;依循刑法的谦抑性原理,罪过形式的确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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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2):31-40
过失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注意能力为前提,但在超越承担过失中,行为人行为时并无注意能力,却又应当受到处罚。为了解决这种处罚与责任主义之间的矛盾,德国刑法学界提出了“实行行为前置说”、“单一行为说”、“罪责前置说”与“不真正义务违反说”等学说,然而均存在种种缺陷,因此仍有必要深入思考过失犯的本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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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战后新过失犯理论的兴起,过失的紧急避险问题开始引起日本刑法理论上的关注.我国理论上对此问题较少涉及,学者们一般持否定态度.但根据相应的刑事立法以及紧急避险设立的根本宗旨,避险意思应作比较宽泛的理解,只要具有单纯避免危险的意思和认识到有可能会发生损害即可.因此,应该肯定过失紧急避险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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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学在故意概念问题上发展出意志要素无用论、意志要素必要论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合一论三种基本主张的对立,以及十余种标记鲜明的理论学说。学说争议的出发点是为存在构造上具有区别的不同心理现象配置不同的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意志要素无用和有用、行为意志和结果意志、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对立。各种学说部分成功又部分失败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间描述性而非实质性的区别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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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典化和刑法法典成熟化是刑事立法现代化的一种趋势;对犯罪概念应坚持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结合与统一;刑法上主要有两种犯罪分类方法,一是根据犯罪的性质,一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构成可以分为法定的犯罪构成与现实的犯罪构成;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法人犯罪主体时,应当对其内涵予以正确界定;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它既是犯罪的组成部分,又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应在刑法上规定罪过的概念并坚持“无罪过不为罪,也不受刑罚”的罪过原则,罪过不仅指故意与过失,而且还包括其他因素,罪过不仅有存在与否的区别,还有程度的差别;“持有”作为犯罪行为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作为,但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甚至表现为两者的交叉,因此把它视为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亦未尝不可;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属于刑事责任的内容;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由组成要素的性质、数量、结合方式三个因素决定,研究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与部分质变,可以以此来构建刑法分则理论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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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是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的发展使刑法学界已不能回避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明确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核心地位,准确划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判断对象,正确认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与竞合过失的区别,对纠正传统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误解,建立和完善共同过失罪理论体系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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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站在非决定论的立场讨论期待可能性;有关期待可能性的部分观点分歧,缘于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期待可能性概念;期待可能性虽然在德国受到冷落,但这仅限于故意的作为犯的情形,而且有其特定原因;我国目前应当采取规范责任论,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期待可能性既是某些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根据,也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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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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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个固定的着手“点”预定为可罚行为起点,违反了刑法作为经验科学的规律,这是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主义思维,在今天应当被清算;而中国的着手理论更非可罚行为起点;因此,再建可罚行为起点理论是刑法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罚行为起点应当从罪过的明确性、主体推动犯罪进行的不停顿性、行为的危险性和形式上的非法性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