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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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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景文 《经济与法》2003,(11):24-25
民事再审申请的审查时限.是指自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至做出裁定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或通知驳回再审申请之日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据笔者认真查阅,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未对人民法院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时限作过任何明文规定。“立法空白”致使我国民事案件审限制度和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的错误,是通过再次审理,进行纠正、补救的程序。但是,随着我国的诉讼体制的完善、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民事再审的弊端也日益凸现。  相似文献   

3.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4.
韩智伟 《人民司法》2023,(4):106-111
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经历了从完全无偿到有限收费的阶段,但有限收费规则并未真正落实,民事再审程序被机会主义者滥用,加剧了司法资源紧缺的困境。确立民事再审案件预收受理费规则,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时一律预收案件受理费,既符合司法有偿、程序相称原则,又可以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再审申请权,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在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预收规则的设计中,应区分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提高案件受理费预交标准,实行倍增制度。在案件受理费负担规则的设计中,明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由申请人负担;裁定再审的,再审审理程序结束后,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再审程序中调解、撤回再审申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申请人减半负担;特定情形下确立过错方负担。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相对性受到了一定的挑战,案外人权利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情形并不鲜见。有鉴于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应运而生,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文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浅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和权利要件,以期促进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民事再审程序是一个独立于市级之外的补救程序,是对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决定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这一程序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基本途径,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但是,实践中这一程序的实施与这一程序的目的却难以吻合。究其原因.学者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从再审程序的申请、启动到再审判决的作出,这中间有许多看似合理而实际上并不科学的规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审判效率无法提高。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应当重建,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体现出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改判标准的理解和适用难以统一。民事再审改判标准是民事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以维护既判力为中心处理具体问题,尽力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  相似文献   

8.
民事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特殊程序。再审启动途径主要有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启动机制中的诸多缺陷如主体混乱,条件模糊,立案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再审启动的规范化对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程序效益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
申请再审作为一项对生效裁判错误的补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始自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其时,理论界对该制度的存在价值不存疑问并对其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寄予了厚望。然而,七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该制度的运作效果并不比此前早已存在的申诉制度优越。究其原...  相似文献   

10.
钱志勇  皮修雁 《特区法坛》2003,(77):31-35,37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再审民事判决书作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后,就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件,对于确立正确的再审思维模式,确保再审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张旭 《中国司法》2003,(9):59-61
科学地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是适应司法领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稳定性、权威性和裁判的高效性的需要。民商案件再审制度的改革应是当前司法领域的一个重点课题,改革再审制度关键之所在是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予以合理化和明细化,这也是完善再审制度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2.
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程序,而再审制度的设计就是要在保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纠正确有重大错误的裁判之间保持平衡。民诉法修正案就再审制度尤其是再审事由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突出了程序正当的理念,使再审程序更加符合审判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正> 我国民诉法试行时,只有申诉而无申请再审的规定。虽然申诉可以为人民法院发现错案提供线索,对人民法院纠正生效的失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申诉只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裁判表示异议的一种民主权利,不作为诉权对待,不能直接引发再审程序,因而使申诉在纠正生效失误裁判的再审程序中所起的作用受到  相似文献   

14.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与程序设计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案外人申请再审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所创设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旨在为利益受到生效裁判、调解书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极大地扩张了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范围。在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和再审程序,并且因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类型划分而异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5.
蒋琪  秦增光 《中国律师》2010,(12):56-58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再审程序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变动,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门槛大大降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再审难”的问题。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展开和深入,民事再审中暴露出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16.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救济程序,有独立的价值功能,也有其不同于一、二审的裁判理念。民事再审裁判理念长期处于缺失状态,导致再审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削弱再审裁判的公信力和原审裁判的既判力,亦在相当程度上损害甚至动摇新《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的有限再审制度。经过分析论证,本文将民事再审裁判理念提炼确定为"依法纠错、终局解纷"。其后,从中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讨民事再审裁判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中观层面阐述了民事再审裁判理念对民事再审工作五个方面的内在要求;微观层面则以民事再审裁判理念及其派生出的工作要求为指引,就当前困扰民事再审法官的五大类审判难点问题(再审审理范围的界定、再审案件事实的查明、再审改判标准的把握、再审发回重审方式的适用、再审判决与调解关系的把握),从17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努力将裁判理念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7.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再次进行审理的行为。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作为一项对生效错误裁判进行补救的诉讼制度,将宪法规定的申诉权这一民主权利具体化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只能申诉不能申请再审的局面,为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也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了铺垫。但是该制度不仅本身先天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缺陷。为此,笔者拟在检讨这一制度缺陷…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和制约生效裁判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19.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既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同级人民法院作为生效裁判的二审法院,根据抗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由自己提审,也可以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其理由是:1. 再审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程序,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如何再审,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人民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2. 因为人民检  相似文献   

20.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再审程序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已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对于司法公正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修改后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将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再审主体等方面入手,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所在,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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