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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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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条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此外,《公证法》第5条,《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第67条、第69条、第72条以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对地方公证协会的职能作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正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是调整公证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公证当事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行为,应当遵守《公证法》的规定。关于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公证法》用一个章节四个条文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公证法》第44条专门就公证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扰乱公证秩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从立法的角度予以了明确的规范。然而,从法律实践的角度上看,该  相似文献   

3.
本刊记者 《中国司法》2006,(11):109-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称《公证法》)于今年3月1日施行。在司法部的统一布署、领导下,各地公证管理部门及公证机构贯彻落实《公证法》的工作有条不紊地积极推进。为在贯彻《公证法》中解决、理顺工作实际中的问题,更快更好地推进公证事业的发展,9月21~23日,中国西部公证工作研讨会在乌鲁木齐市召开。来自西部各省、市、自治区及部分中、东部省、市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领导和各公证处的代表齐聚一堂,共议公证工作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并向会议提交论文30余篇。各地与会代表向大会宣读论文并作出相关阐述。云南省昆明市公证处刘文兵在…  相似文献   

4.
《中国公证》2007,(9):5-10
2007年8月28日上午.司法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两周年座谈会暨第四届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表彰仪式。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出席会议。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座谈会上讲话.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讲话并宣读了中国公证协会《关于授予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等27个公证处“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曾庆云等30多名同志“全国优秀公证员”称号的决定》。会上,大家共同回顾了贯彻落实《公证法》两年来所走过的历程,总结了《公证法》颁布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表彰了第四届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并谋划了公证事业的未来和发展,以期进一步推动公证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建设部、港澳办、国台办有关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司法部有关司局、中国公证协会有关负责同志、公证员代表、第四届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代表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5.
赵海鸥 《中国司法》2005,(10):30-31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并将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为全国广大公证人员依法从事公证执业活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员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公证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逐步走向成熟。正确理解《公证法》,做好《公证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近日,本刊就《公证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记:与…  相似文献   

6.
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金祥 《中国公证》2007,(11):41-42
一、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证法》已经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传达学习中国公证协会党组第十七次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公证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以饱满热情迎接北京奥运会和自治区50大庆,按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根据协会年度工作安排,宁夏公证协会举办全区执业公证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相似文献   

8.
蔡煜 《中国司法》2004,(9):75-78
公证员制度是现代公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公证法》之际,本文从完善公证员制度角度略陈立法建议,错谬之处还望同仁指正。一、完善公证员的任命程序制度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公证员是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这一规定将公证员的任命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由于《暂行条例》本身没有对公证员任命的依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界定,而且“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制定主体、解释主体和形式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  相似文献   

9.
《公证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专列一条是《公证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不履行告知义务就违反法定程序.告知不仅是公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更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0.
公证审查方式新探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公证机构为确保公证书具备其应有的效力,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公证法》第28条、第29条明确规定公证员负有审查义务,但对于公证员履行审查义务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还是实质审查方式,《公证法》未明文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采用何种审查方式由“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来确定。那么公证员如何进行审查才是尽到了审查义务,或者说公证审查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学界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根据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在我国,公证人进行公证大部分是实质审查,只有少部分是进行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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