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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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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有利于实现实体和程序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释明权难以把握,导致释明权行使不适当、不统一.本文通过两起典型的实例反映出民事诉讼中释明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怠于行使、错误行使和过度行使释明权.总结其原因为:立法缺陷难把握、法官素质难匹配和监督机制的缺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规范行使的相应建议,即明确释明权操作规范;提升法官整体素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2.
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辩论主义。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官通过释明权的行使,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获得实现。但是目前我国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认识比较模糊,立法规定也很粗略,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梳理,以期对释明权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型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对法官职权范围的界定显得十分必要,而法官职权与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指挥权和释明权相关理论,认为应从不同路径来规制这两个制度,从而解决法官职权范围界定问题,使其更好实现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服务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张宇 《法制与社会》2011,(11):33-34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释明权的情况下,近年来这一概念却在审判实践甚至法院的文件中频频出现.这一动向昭示着司法实践存在对释明权制度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暴露出我国许多理论知识上的混乱与不足.受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我国释明权的行使存在诸多的弊病,法官权限过大,其职权的扩展-释明权-往往使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对比出现明显...  相似文献   

5.
夏明贵 《法治研究》2007,(11):44-49
我国今后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要求从诉讼理念、制度设计、主体行为规范以至诉讼结果,都要考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但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尚有许多影响司法和谐的现象,并直接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诉、申诉、上访。结合具体审判实务,从诉讼的不同阶段对法官释明权的具体范围及运用规则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陶建国  何秉群 《河北法学》2007,25(8):147-151
释明权制度对修正辩论主义的形骸化、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进而实现公平地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的释明包括消极的释明和积极的释明,释明内容主要为请求内容的释明、请求原因的释明、证明促使以及法律观点的指明等.目前,在如何行使释明权以及行使程度和范围等方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些问题主要靠判例来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尚未引入释明权制度,因此,对该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法官释明权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相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同民 《山东审判》2003,19(1):74-76
一、法官释明权 法官释明权是一个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生俱来的概念。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主张、请求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限。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 行使释明权主体必须是法官,其他任何人对  相似文献   

8.
法官释明权在我国民商事案件中的确立,是我国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追一步完善的一种体现。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与否以及行使是否适当,将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文即从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论述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经历着一场体制转型的重大变革,目前在诉讼模式上表现为当事人占主导地位,向对以法官的适度引导促进诉讼的有序有效进行。这种现状使法官释明权的构建成为必要。笔者在研究了国内外有关释明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及自己近二十年的民事审判经验,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的越要性、行使原则及释明的范围与内容上,提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作为从职权主义过渡到当事人主义的产物,"外来物"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我国从理论界到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至今在立法上仍未明确规定。而在本文看来,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确立确实有一定的必要,但是,如果一味的夸大法官释明权的作用,势必会导致其在审判实践中的扭曲,不仅未能达到确立该制度的效果,反而会影响司法公正施行。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在确立释明权制度上的多个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并更多的从审判实务出发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际,对于如何更好的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官释明权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正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此过渡阶段,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得到彰显。法官释明作为辩论主义的有效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对辩论主义、处分权以及法官中立原则有补充完善的作用,但由于释明的范围缺乏明确界限,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释明或消极释明,导致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文章结合德国、日本对释明权范围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2.
法官释明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积极释明权和消极释明权。从审理到执行各个阶段法官释明的内容各有侧重和不同。释明权对当事人无拘束效力。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以及滥用释明权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3.
由于我国国民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大多数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且在诉讼中居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因此构建我国法官释明权以救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欠缺显得极为必要和重要.本文从法官释明权的定义、特点、不同法律阶段中释明权运用中的不同等方面阐述了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李艳利 《法制与社会》2010,(19):119-120
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产物,是对完全当事人诉讼模式的固有缺陷进行的限制和修正,避免了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所带来的诉讼迟延,实体不公等弊端。在我国民诉模式转变过程中,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诉讼中如果没有法官的指引,易造成对突袭裁判的怀疑和对法院不信任,甚至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断缠诉。相反,若法官行驶释明权,则案件很可能走向另一个结果,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虽然目前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若干释明权的规定,但这离释明权制度本身的建构相差甚远,无论法学界和实务界对释明权的理解及做法都缺乏统一尺度,因此,本文试在我国民诉模式改革的过程中探讨如何建构完善的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诉讼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释明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确适当地行使释明权有利于引导诉讼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我国关于释明权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体制等对释明权实施的影响,导致了释明权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在简要介绍法官释明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在法治社会下,法官释明权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上,法官有对当事人行使发问的权利,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当事人未主动阐明案件的详细情况,法官有权介入。法官释明权的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了诉讼效率与诉讼结果。  相似文献   

17.
周黎  蔡维力 《法制与社会》2013,(19):249-250
释明权是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效沟通的重要媒介,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免受诉讼突袭,维护诉讼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释明权在我国生根发芽已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为我国确立释明权提供了有利契机;明晰释明权业已成为指导司法实践,实现多元化民事诉讼价值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8.
释明有时会使案件结果发生逆转,所以必须有逻辑可循。释明不得背离保护权利、维护实质正义的释明主旨和其他正当目的,不能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已呈现的事实。此为释明的目的边界和事实边界。时效制度与释明制度之主旨相悖,所以不能就时效释明。在事实边界内,法官应进行一切合目的的释明,包括对当事人未主张的权利和重要事实的释明,原告的请求额不足时也应释明。法官就事实无法形成心证时应告知当事人追加证据。遵循逻辑的释明不会使法官丧失中立性。辩论主义并非绝对不可突破,也不能以尊重处分权为名漠视权利之丧失。  相似文献   

19.
王刚 《法制与社会》2010,(28):119-120
能动司法要求法官走出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误区,积极主动地开展审判工作,而正当行使释明权无疑是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本文概述了法官释明权的概念,提出如何正确行使的见解。本文建议尽快出台关于法官释明权的司法解释,以期实践中统一行使,满足能动司法的需求。  相似文献   

20.
法官释明权与辩论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一方面,释明权的产生是为了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另一方面,辩论主义又为释明权限定了范围。所以应从两者辩证关系的角度入手,对释明权的行使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在立法和实践中限制其范围,规范其应用,才能更好的发挥释明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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