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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在人代会前,才把上年度的财政预算调整情况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这种"临阵磨枪"的审查,常常使各级人大常委会陷入两难境地——不批准不行,怕影响人代会的按时召开,批准了却又有走过场之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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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都说2001年是中国年,在这一年里,一桩桩夙愿接二连三地实现了:男足出线、申奥成功、龙腾入世……国民无不为之欢欣鼓舞.然而,这些新的机遇却又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各种各样的探讨与争鸣蔚然成风.同样,在知识产权的这片热土上,也热闹非凡.此外,顺应入世,我国有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又有若干动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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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老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虽然"为祸甚烈",但"居庙堂之高"的贪腐"老虎"毕竟少之又少,而"处江湖之远"的农村基层干部,却与群众有着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一旦他们从"群众的主心骨"、"致富的领头人"腐化堕落成为"苍蝇",就难免导致"民怨沸腾",破坏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干群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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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旦的权利学说回归到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以上帝规定人的本性、本质——人的功能正常运行——为基点,引申出人的自然义务和自然权利。其理解、使用的"权利"概念既有与古典自然法学权利观——正当自由——相近的"不可侵犯"之义,又有源自潘恩的"应得"之义,有时又有具体利益事项之义。对马里旦权利学说的辨析有助于深化对权利概念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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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制度困境——以我国民间组织立法为背景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的中国仲裁机构与民间组织相去甚远,仲裁机构民间化之争为中国所独有。仲裁机构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却不能"民间化"的制度困境在于我国民间组织立法的缺失。有"结社自由"的宪法保障,但我国民间组织立法法仍存在"法律缺位"、"效力过低"等诸多问题。仲裁机构法律上的民间组织地位之解决路径包括对仲裁法、民间组织法和民法的修改和完善。但制度本身又不能完全解决仲裁机构民间化回归的问题,这要依靠理念、文化和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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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某种巧合,2008年第一期我们做了"2007十大落马高管"的选题,第二、三期合刊我们又采写了"30年法治之痛"的稿件。如今,"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又赫然印在了我们2009年第一期杂志的封面,唯有不同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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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释之,字季,是汉文帝时很有名望 的官吏。《史记·张释之冯唐传》中记载 了这样一件事。 一次,张释之随同汉文帝出行,到虎 圈观临,汉文帝向那里的官员上林尉询 问有关情况,上林尉结结巴巴答不上来, 而看管虎圈的啬夫却能对答如流、滔滔 不绝地讲解。 汉文帝很生气地说:"当官应当象啬 夫这样,上林尉太不够格了!"于是下令 要提拔啬夫为上林尉。 张释之上前奏问汉文帝:"皇上,您 觉得绛侯周勃是什么样的人呢?" 汉文帝答:"是有才德的长者。" 张释之又问:"东阳侯张相如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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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儒家思想通论》(以下简称《通论》)是俞荣根集其孔子和儒家法思想研究的成功之作。这部大作(54万字)从酝酿到最后付梓整整花了他12年光阴,真可谓"十年磨一剑"。在当今学术界,难得有这样的执着的追求。书中既有对孔、孟、荀原始儒家法思想的探析和究论,又有对以儒家法思想为主干的整部中国古代法思想史的梳理与鸟瞰;既有关于中国法律史的史实与公案的悉心与辩析,又有对于法史学上重大专题的质疑与论争;既有法律史研究方法论上的检讨与开拓,又有法思想、法文化性质上的立论与创新。全书形成一种史论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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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而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现象被称之为"债权性占有".基于债权而占有债务人之动产、不动产时,债务人无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当债务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被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权人仍可基于对债务人的债权阻却第三人对该动产的返还请求.其理由是,该第三人对债权性占有人既享有物权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又享有债权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该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债权性占有人有权以对抗该动产原所有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该第三人.其理论依据是,当该第三人之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个权利并存时,应参考"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请求权竞合之理论赋予效力.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的依据是,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政策所确立的出租人债权债务法定概括移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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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保留对“校规”的适用边界——从发表论文等与学位“挂钩”谈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学并非一国之"租界",因此,大学事务亦有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必要,但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国家法律只能是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框架立法",进而给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留足创制空间。大学"校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校规"类型有着很大的差异。对"学术性规则"而言,法律设定的"国标"只是学术的"最低标准",为教育质量计,各大学的"学术性规则"可以在法律之上设定更加严格的学术条件。而对"行政性规则",法律则是不可逾越的"上限"规范,只是就我国的法治实践现实观之,应破除"国家权力单一"的神话,确立"国家—社会"二元权力构造,进而给自治团体的自我型塑留下适当的裁量余地。当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仅在宪法审查之路上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校规"要满足合宪要件,还必须存在"实质阻却违宪事由",这又要接受"比例原则"的合理性检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