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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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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各国就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改革提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建议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设立多边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和设立常设多边上诉机制。相对于多边投资法院,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更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常设多边上诉机制对仲裁裁决一致性、可预测性和正确性的保障依托于具体规则的建立。一方面,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应涵盖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以及程序性错误,以确保全面实现上诉机制的纠错功能;另一方面,应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限于“明显错误”,以提高仲裁效率。虽然遵循先例尚未成为国际仲裁实践的一般性原则,不能要求常设多边上诉机构在仲裁裁决中遵循既往裁决以提高裁决的一致性、连贯性和可预测性,但是WTO司法实践中发展形成的事实上的遵循先例也可以被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所借鉴。  相似文献   

2.
樊静  衣淑玲 《河北法学》2015,33(2):118-124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受到诸多质疑,如何改革,尤其是如何建立有效的国际投资仲裁监督机制引起各方关注。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可以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可以更好地实现投资仲裁监督机制的运作和目标,因此,多边化的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建立应是改革的最好选择。  相似文献   

3.
从1948年<哈瓦纳宪章>到WTO的TRIMS,国际投资法制经历了从多边投资条约的失败到双边与区域性投资协定繁盛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但是国际投资法制多边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晚近国际投资法制一致性发展的需要、投资者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努力推进,使得国际投资多边法制建设产生了可能性也具有可行性.未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重要问题如平台建设、争端解决机制、既有条约与未来多边投资条约的关系如果得到有效地解决,多边投资条约的产生指日可待.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迅猛增加,不仅使东道国主权面临挑战,也引起出现有投资条约的诸多设计缺陷所导致的仲裁合法性危机。改造投资仲裁机制已经不再仅仅停留在学术争鸣阶段而是迅速发展到具体的条约改革实践阶段。其中,建立仲裁的上诉机制就是这种改革实践的一种具体表现。建立仲裁的上诉机制是对传统投资仲裁体制的重大变革,尚存在许多理论争议和政治及法律障碍,但由于这种改革已经进入实践阶段并由美国积极倡导,势必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未来发展趋势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5.
<正>争议双方之间达成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是传统仲裁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各国间双边或多边保护投资条约及安排数量激增,投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各仲裁机构尤其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权明显加强,"无默契仲裁"(Arbitration without Privity)初现端倪,使得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模式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  相似文献   

6.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国际投资交往中越来越常见,一般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论述都将其归于国际商事仲裁之中,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往往是运用或者是基本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机制。但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仲裁请求权的性质以及仲裁事项等方面明显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的不同,提出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机制重构的宏观方向,以平衡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7.
曾啸 《法制与社会》2010,(14):83-84
当前国际投资迅猛发展的局面需要成熟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之相适应。现有的ICSID、NAFTA、WTO以及尚未实现的MAI等,都给出了实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一些途径。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各种双边及区域投资条约参差不齐、缺乏协调,且缺乏一个有全面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8.
沈伟 《中外法学》2012,(5):1046-1068
鉴于日益增长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和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及其与之联系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施加于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义务的重要性,合理解释和适用中国签订的为数众多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以谢业深诉秘鲁共和国案管辖权裁决所涉及的"争端"定义的范围、"涉及征收的赔偿数额"的解释、"分岔路口"条款、国内法院和华盛顿中心仲裁的相互关系、诉诸华盛顿中心仲裁的同意以及程序权利的最惠国待遇等问题为切入点,重点考察了中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此外,本文从中国最近签署的若干个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投资仲裁条款中简要分析其中核心成分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9.
多国在可再生能源改革中遭遇群发性的投资仲裁纠纷,针对裁决的反执行行动值得反思。以西班牙为代表的当事国反复申请对裁决的反执行禁令,不仅难以达到特殊临时措施的高门槛,还造成司法不经济和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道德压力。欧盟依据欧盟法反复干预针对成员国裁决的执行,其正当性存疑。可再生能源投资仲裁裁决极其反常的执行困境,深刻暴露出能源转型过程中相关域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以及传统国际投资条约的不足。国家在追求能源转型目标的同时须增强域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性,国际投资条约也亟须深度转型,从而与全球气候目标相向而行。为应对现有的僵局,当事国可以考虑与相关投资者进行和解谈判,在不挑战裁决的前提下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相似文献   

10.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反映了其国际投资法理论和实践自1990年代以来发生的变化。范本澄清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征收的内涵,在一定范围内照顾了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平衡。它将透明度原则引入国际投资法领域,并提出建立仲裁上诉机制以统一对国际投资法的解释和适用,这两项内容特别是后者将对国际投资法和仲裁法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1.
黄世席 《现代法学》2014,36(5):136-146
根据《ICSID公约》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有关投资是否属于《ICSID公约》以及相关国际投资条约规定的适格投资,而在判定适格投资的标准中,东道国发展是争议最大的一个标准,相关仲裁庭依据"Salini标准",在裁决中或者认为东道国发展是判定投资的标准之一,或者否认,并在措辞用语上有所不同。《ICSID公约》、世界银行集团的相关文件以及国际投资条约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表明,东道国发展是大多数国际投资法文件规定的目的或宗旨,其是裁定适格投资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必要条件。不过鉴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投资活动的要求,有关投资应当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发展。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促进缔约国繁荣"的原则要适时改进。  相似文献   

12.
国际投资法制框架下的缔约国解释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现代法学》2015,(6):163-172
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面临大变革的背景下,缔约国解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与仲裁庭的解释相比,缔约国解释不仅能对投资条约的内容进行澄清,平衡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还能保证投资条约的有效性与持续的可操作性,并有助于推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从时间跨度上讲,缔约国解释可以贯穿条约谈判、签订、适用和完善等整个过程。不过国际投资法制除了涉及缔约国利益外,还攸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缔约国解释的应用在时间和范围上要受到一定限制。即便如此,缔约国解释在国际投资法制框架下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藉由缔约国解释与仲裁庭解释之间的相互依存机制,不仅能够推动国际投资法制的变革,还能推动形成一个多边投资条约体制。  相似文献   

13.
黄世席 《法律科学》2013,31(2):177-185
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相似文献   

14.
梁开银 《法商研究》2012,(2):104-111
双边投资条约所体现的"国家—投资者—国家"的特殊"三方"关系,决定了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具有特殊内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及相关习惯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解决,制定专门的冲突条款成为解决双边投资条约冲突的必然选择。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制定了大量的冲突条款来解决各种类型的条约冲突。改变以更优待遇条款代替冲突条款的落后方式,是我国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和国际法不成体系状况,以及便捷、高效解决投资争议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投资争端的大量涌现,国际投资仲裁成为争议解决的一种新方式。然而其对国家主权和公共政策的挑战,以及自身裁决的不连续性、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又引发了体制的合法性危机。针对此美国及ICSID提出的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构的设想是一种变革和反思,但目前实施的必要性还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6.
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国际投资仲裁度制度的合理设置有助于维持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但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存在着强调私有财产权的倾向、仲裁程序欠缺透明度、投资者享有争端解决选择权等制度性缺陷,制约着国际投资仲裁对公共利益重要价值追求的实现。应通过缩小仲裁庭的管辖权,规范其审慎解释权,平衡仲裁秘密性与透明性的关系,借鉴"法庭之友"制度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设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等不同具体制度的改革完善,限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公共利益得以有效维护。  相似文献   

17.
张光 《法律科学》2011,(1):109-114
晚近,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倾向。可以通过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一定的公共利益保护内容并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制、在仲裁中引入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认定东道国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以及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等措施,实现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18.
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众多国际投资条约的迅速增长以及对类似问题尤其是投资者定义和争端解决程序的不同规定导致投资者可能通过投资重组或国籍规划等行为而挑选条约,那么提起仲裁请求的投资者是否因此而具备投资者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投资条约的规定进行裁定,但是有些仲裁庭还可能会以善意投资或者滥用程序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是东道国防范挑选条约的较佳方法,但需要缔约国在条约中予以明确规定。而通过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外资的国家则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规避挑选条约的现象。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有关投资条约保护伞条款的解释已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对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效力、管辖权和适用范围等问题的解释存在严重分歧,这使得国际投资活动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也使东道国面临涉讼风险。考虑到我国已经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大量的保护伞条款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我国需要加强对该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并考虑适时废除保护伞条款。  相似文献   

20.
论国际投资争议的“强制性仲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爱民 《行政与法》2008,37(1):113-116
传统理论与实践都认为,自愿性是仲裁的基础和核心。但随着国际社会与国际交往的发展。在国际投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了强制性仲裁。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强制性仲裁的出现,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新动向,而且随着发达国家通过投资条约及其他国际条约日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发展中国家日益加强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度,强制性仲裁可能会有更大的发展。其所涉及范围也可能从投资领域扩及到其他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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