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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是投资基金业的主体,它的健康发展带动着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监管者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就可以控制整个基金业。我国内地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的立法模式参照英国及香港的立法模式,即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融合在对投资基金的规范中,通过对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本文拟比较内地与香港对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对建立、完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一番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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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属性及其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资金性质上看,主权投资基金来源于财政盈余或央行储备,分别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两个法律范畴;从法律主体形式上看,主权投资基金可能构成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国有企业法人.现有的主权投资基金监管框架包括国内法和国际监管合作两个层面,其中母国的专门立法、主权投资基金作为主权豁免适用之例外以及东道国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发挥着核心作用.目前国际监管合作缺乏实质效力,其完善尚需时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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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秘性不应成为弱化其监管的理由,宽松监管必然诱发非法集资,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但其"入法"的切入点何在?鉴于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四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规制基金管理人是监管基金的要害所在,其中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又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置门槛与成败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元化监管模式符合我国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基金管理人自愿监管应向强制注册转变,作为受托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必须趋严,披露监管主导之下应辅以实质核查,上述策略四管齐下,或许是整顿当下"PE乱象",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入法"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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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之所以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具有深层次的理论原因,对这一理论原因的全面剖析有助于充分完善政府干预经济理论,也有助于分析各经济领域的法律监管现象。经济学和法学是分析政府干预投资基金市场的两个层面,本文通过对两个层面的分析,论证了政府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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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6):98-105
正确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是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基础。笔者在找出我国理论界对证券投资基金性质及法律地位认识分歧的根源之后,简要论述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从投资基金的社会主体性和法律主体性两个层次、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信托型基金的法律地位,指出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应从主体角度对信托型基金进行规范,同时希望立法大胆创新,把信托型基金列为与自然人、法人具有平等地位的第三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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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与资本市场经过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变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仅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其他形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却缺少法律监管,现行基金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和达到相关市场的发展需求和有关部门的监管目的,修法工作迫在眉睫。经征求各方意见,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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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考察欧美主要国家的监管情况,以期对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形成以参考和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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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和风险规避手段.为保证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针对本国和本地区的资本市场、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目标,设计适合本国和本地区的投资基金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国情,制定和逐步完善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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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兴起的时期较短,运作尚待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又缺乏期货、期权、指数基金等衍生产品作为避险工具,这使得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然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面对有着成熟管理经验的海外投资基金的有力挑战,加强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使之规范、有序运行,是降低其市场风险,提高其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一、主要国家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比较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基金机构及其经营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由于各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水平、各自的政治、经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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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鹏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161-172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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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证券投资基金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一、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当事人的界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并存的二元体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就此提出取消托管协议并认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上,在分析了中国该领域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措施,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构建问题上,宜在投资基金法统帅下,由公司法、信托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综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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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7,(11)
自1997年11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3年10月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补充、自成体系,为我国投资基金的治理安排构筑了法律框架。在目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首先由基金发起人发起,由发起人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向公众招募后正式设立。由于我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主要是采取契约型治理结构,经过数年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由于其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缺陷,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从而阻碍了我国基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通过对两种不同类型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我国投资基金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恰当的制度模型、内部制度以及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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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法治化转换与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监管主体实现了"三个转换",但也存在着行政部门职能交叉、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社会性监管不强势等问题,需要借鉴国内外好的做法与经验,依法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进一步强化社会性监管责任,提升监管主体职权的法定化,确保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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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有关法律制度刚刚起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不明确、监管态度不统一,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全豁免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和保护,严加监管不利于筹资工具经济价值的发挥。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是既不能完全豁免也不能严加监管,而是适度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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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陈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国开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主体。投资基金制度是指依据信托法原理,集中众多中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交由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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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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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15时03分,业界瞩目已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将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原先一直说要起草《投资基金法》,为什么改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什么这部法用了四年零七个月才最后修成正果?这部法出台以后,对中国的投资基金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它有哪些关键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