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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说法侃规     
餐饮业的霸王条款难道不霸王吗?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餐饮业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另收费和不让自带酒水的事表了态,明确了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这让消费者对什么是霸王条款心里有了数。可是,很快就有人出来反对最高法院的说法。凤凰网财经类栏目《财知道》及其特约经济学家胡释之对最高法院的说法一一进行了批驳,其主要观点是上述问题不属于霸王条款,饭店有权选择喜欢的客人、拒绝不喜欢的客人。他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声是在用国家公权力损害经营者的权利。维护企业利益可以,但得有个度,过度保护反而会侵害企业的长远利益。  相似文献   

2.
试论消费信用合同的“冷却期”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 96 4年英国《租赁买卖法》中出现的有关“冷却期条款”的规定 ,标志着消费信用合同“冷却期”制度的产生。设立“冷却期”制度的目的和实质 ,就是给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 ,在不负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债务人在“冷却期”内解除合同后 ,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其在消费信用合同下支付的全部价金。债务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冷却期” ,根据具体情况不同 ,时间长短的规定也不一样。引入“冷却期”制度 ,是今后我国消费信用立法必须研究和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3.
沈峰 《江淮法治》2012,(11):35-35
国家工商总局今年初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相似文献   

4.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0,(22):64-64
最高法:旅行社擅定“霸王条款”无效 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该内容无效。  相似文献   

5.
王磊磊 《法人》2014,(7):42-44
正一张由开发商后贴在购房合同上的"加收费"纸条,引发了在绿地世纪城购房的众多业主的不满和抗议,围绕着"违规乱收费""霸王条款"等争议焦点,一场房地产商和业主的对峙在江苏淮安悄然展开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翔宇大道路边,业主刘先生站在绿地集团世纪城售楼处的门口,指着身后一排排十几层高的楼房一脸气愤,就在这片建筑里,有一套90多平米的住房是属于他的,可自从2010年自己交了全款、签了合同,眼看着一栋又一栋楼房拔地而起,却始终无法住进去。  相似文献   

6.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办法”还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做出相应规定。(10月21日《山东商报》)  相似文献   

7.
吴女士向银行贷款购房后,因房屋质量问题,经诉讼与开发商解除了合同,且其银行贷款由开发商代为偿还。可是,当吴女士准备再次贷款购房时,却遭遇了她的银行信用“污点”的阻断。经调查,吴女士得知她的信用“污点”缘于开发商未能归还贷款,遂要求开发商及时归还贷款。想不到的是,开发商还清了贷款后,吴女士的信用“污点”仍然无法洗掉。无奈之下,吴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到银行消除自己的信用“污点”,恢复其名誉。  相似文献   

8.
1.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将单方意志强加于对方,违背公平原则。2.商品房《认购书》: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法律规定双方在签订预定协议之后对于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应退还定金。3.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相似文献   

9.
由于工作的原因,平时出国的机会相对较多。到过几个国家,对国外一些针对司机的“霸王条款”印象颇深。久之,竟然感觉这些“霸王条款”虽“霸”却很温馨! 芬兰虽说是自行车大国,但依然不乏出租车。在考察过程中发现,该国有一项针对出租车司机的“霸王条款”:“轮休”——国内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司机,每周开三天车。必须要休息一天。  相似文献   

10.
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有最低消费、买车被要求购买保险”一一又到一年“3·15”,在各地消协组织相继公布的消费者投诉热点中,又出现了这些“熟悉的面孔”。林林总总的霸王条款背后,商家的一句“行规”仿佛成了坚不可摧的牢固盾牌。  相似文献   

11.
李宝霞 《人民司法》2023,(16):80-83
<正>一、问题的提出在民法典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当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即创设了违约方可请求解除合同的规则。此后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约方可以在特殊情形下以司法方式请求解除合同,该规定似对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其在具体适用中似“犹抱琵琶半遮面”,并未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具体有以下问题:首先,如何区分法律上与事实上之“不能履行”?是否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二者是否具有相互替代关系?其次,“履行费用过高”应如何判断?当非违约方进行替代履行时,违约方是否应支付替代履行的费用?最后,“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合理期限具体应如何认定?同时,在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亦存在解除时间与违约责任认定不统一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孟娜  李悠 《法律与生活》2012,(20):38-39
许多商家会反复强调“请在签收前验货,否则对商品质量概不负责”,但该条款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在格式条款中,订立一方免除自身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无论是否在签收前开箱验货,只要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赔。  相似文献   

13.
屈服的悲哀     
遭遇“霸王条款”,心中总是愤愤:你这小子太霸道了,你单方立约,简直是欺负人,你想逼我就范,我偏不!咱找人理论去,事情摆不平,咱就上法庭! 周围的人劝道:上法庭,一费钱财二劳神,还要得罪人,何必呢!  相似文献   

14.
《法庭内外》2009,(11):57-57
法官:某公司是一家经营海鲜产品的企业,其货物往往供不应求。为防止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被购方以违约为由追究责任,公司专门制作了《购销合同》标准版本。其中规定"销方对约定的订货数量有权自由增减,销方对订货的增减、拒绝,不构成违约”、“销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单方决定解除合同”。 前不久,我向公司购物时同样以此为版本订立了《购销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当我按时前往提货时,公司却表示无法供货,继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请问:公司究竞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5.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商品房按揭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内地在使用“按揭”这一概念时,本质上仍为抵押,其内涵与英美法系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不同。在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主要存在四个基本合同关系,在这四个合同相互之间的关系中,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于借款合同是否为购房合同的从合同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购房合同与借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它们是有一定联系但相互独立的合同。在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本息时,按揭银行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决定,法院不能强行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在按揭银行没有参加购房者与开发商购房合同纠纷的情形下,如果法院拟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购房合同的,法院应告知按揭银行参加诉讼。在实体审理中,应注意协调购房者与按揭银行、建筑商及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等抵押权人的权益冲突。  相似文献   

17.
《检察风云》2006,(9):74-75
日常生活中,修理汽车,饭店就餐,冲洗照片,干洗衣服,邮寄包裹……您可能会接触到商家的一些“免责条款”声明,这类免责条款往往用淡色的小号字体印在票据、收条或发票的背面;内容往往是商家声明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对一些“意外事故”或“损害”不负责任而由顾客自己承担;这往往容易引发顾客和商家之间的纠纷甚至诉讼;在对簿公堂时,双发争论的焦点又往往在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看看我们的主人公赵亚当和钱夏娃的一波三折的“昏”礼,听听沈律师、林律师给我们讲讲澳洲和中国分别是如何处理“霸王条款”带来的纷争的,对你我可能不无启发。  相似文献   

18.
中消协的2004     
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继上一年度对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等方面格式条款公开点评后,又对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点评。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也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可以说,每一个公民都是中消协点评霸王条款的受益者。它的点评不但抨击和修正了不公平格式条款,也使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民权益得到公正的法治保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推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消协点评霸王条款无疑是2004年最有力量的声音之一。为此,在中央电视台开展的“2004年度法治人物”评选中,中消协被评选为年度法治人物。从消协的点评以及…  相似文献   

19.
吴丹 《公民与法治》2010,(22):26-26
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6条新规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并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该规定当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20.
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而非为了解除,因此要解除合同,非经双方同意,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提到英国法中解除合同(如租约)的法律依据,人们常常想到的是一方违反合同中的“条件”(Condition)条款和“合同受阻”(Frustration)。其实,在英国法中,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英国法院在解释构成合同条件条款时,愈来愈严格,越来越多的合同条款被视为“中性条款”(Intermediate or I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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