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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明文规定了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制度并制定了比较严厉的规制措施,本文从自然人投资者的角度,通过对《公司法》这两个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认为其抽空了一人公司制度的价值,又为规避一人有限公司规制提供了法律上的空白,因此仍有继续检讨和修正的必要,并且这种修正不应该仅仅是制度上的,而更应该是观念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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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排除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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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确立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这两种特殊类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否定了其他形式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 1日实施的第二次修正的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如下的定义:“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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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发展。我国原有公司法中仅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种一人公司形式,并未承认自然人独资公司和法人独资公司,但实践中一人公司却大量存在。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法律上的肯定,但由于其内容的简约,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为此,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现状及缺陷的阐述,提出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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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有直接认可和间接认可两种模式,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用直接认可的立法模式,符合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突破了公司人格的传统理念,张扬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内涵,弘扬了公司法促进投资的基本功能。然而,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规范与公司法的新理念不相符;有关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与《公司法》本身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不相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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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事先规划好股权继承的相关事宜往往能在自然人股东突然离世时帮助公司平稳过渡,避免因股权继承发生纠纷而影响公司稳定经营。《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提供了股权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由此,公司章程在股权继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可知,自然人股东死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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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对“肯定说”的商榷与修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人能否担任董事?我国1993年《公司法》及2005年的修订中对此都缺乏明确规定,199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虽规定了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但其效力层级低,也不能规范到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立法缺漏已致实践中滋生出许多纠纷而无从解决,法理上也陷入困惑和争议。新近台湾"力霸案"的教训更促使我们有必要对法人担任董事的问题作一全面探讨和明确回答。肯定法人董事制度的学说在理论与实践上并不可行,应运用"奥康剃刀"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仅为自然人,而不宜推行法人董事制度,以提升公司治理之良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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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及完善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本文从一人公司概念、存在的利弊问题、法律对此制度的规制方面进行了简要的解读,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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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一人公司的刑法地位探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但刑事法层面对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存在诸多争议。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重大差异,因而理论层面必须对该问题做出及时回应。一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意志能力和财产权利,因而应当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本身与该公司人格极易混同,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公司法层面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入刑事法领域,追究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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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64条不是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而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该条规定不仅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而且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完全相悖,导致公司立法的自相矛盾;不仅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而且必将因此而打击人们投资创办"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背离为促进投资兴业而认可"一人公司"的立法初衷。同时,就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言,这种规定也是不必要的。故此,应当取消《公司法》第64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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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3):53-58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已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为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本文就修改《公司法》面临的一人公司、股份回购、公司治理结构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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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公司运行的新准则。旧《公司法》虽然曾在规范市场行为,激发市场的活力方面起到过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其弊端也在不断的显现,尤其体现在对公司的很多内部行为管制太严,严重的束缚了公司的发展,新《公司法》适应时代的需求,解开了公司的裹脚,更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大踏步前进。本文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研究中,阐述了我国立法对于自由市场保护的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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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在1999及2004年分别作出轻微修订。在中国经济急速增长。社会迅速变迁的情况下,中国公司法必须作出大幅修订。才可符合实际需要。有见及此,中国于2005年10月27日颁布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次修订涉及范围广泛:有限责任公司方面,容许设立一人公司、规定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设立公司的资本变迁、加入股东诉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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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原《公司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强化和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使得《公司法》的私权救济功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也使《公司法》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有了切实的制约机制,从而为公司、股东、债权人、第三人等权利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