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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5月21日,被告王某的二层楼房因公路拓宽需拆迁,上午张某、赵某到王某家参与拆房,下午3时许,张、赵二人在无任何安全措施情况下,站在二楼楼顶敲砸脚下钢筋混凝土浇灌的平顶时,因该平顶的最后一根横梁断裂,两人随断裂的横梁一起滑落到二楼楼面,致张某股骨骨折、赵某肋骨骨折,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000余元。张、赵二人认为自己是在帮助被告拆房过程中受伤,理应由房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则认为曾明确拒绝张、赵二人帮工,且两人在施工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不应由被告对该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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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害人张某与其公爹赵某在清理房屋排水沟时,与邻居被告人李某发生争执并互殴,李某将张某头部打伤,后报案。张某的伤经309医院诊断为:头皮性挫裂伤,神经性耳聋,右侧肢体麻木。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身体的损伤属于轻伤。派出所民警对现场勘查和调查后,告知被害人张某到法院进行自诉。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2.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668.64元。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驳回后,张某以原判决对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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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密谋用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王某、赵某。按照预定的方案,张某购买了麻醉药物,李某则假意与王某、赵某相好。在四人聚会时,张某乘王某、赵某不备,将麻醉药物投放到王某、赵某的饮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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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曾向王某借款。法院于1993年3月4日调解张某归还王某人民币2.5万元,限于3个月内付清。张某为逃避债务于1993年4月8日与其妻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张某应得的份额赠予李某,所欠债务均由张某承担。张某因无力偿还,遂在履行期满后外出不归。王某为主张债权以张某与李某曾是夫妻关系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的财产以偿还债务。在查处过程中,对此案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是王某诉张某借款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与王某无债权债务关系。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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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无证骑摩托车将闯红灯行人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其中左眼伤情严重,虽经医生努力,但左眼还是被摘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在双方谈到赔偿问题时,李某坚持要求按双方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王某认为李某未能投保交强险,导致自己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应当由李某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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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中的困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7年9月30日,王某与张某、李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于当日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期限一个月,不计息,如到期未能归还,则承担每日2万元违约金。为切实履行该项借款.张某承诺以其自主开发的某镇30幢别墅作为抵押。李某对本金及违约金等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三方至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因抵押物没有产权证.不符合抵押登记的条件.故三方重新协商订立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80万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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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在李某的电脑维修点工作。王某的朋友张某有一辆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需要修理,经王某介绍到李某的电脑维修点进行检修。电脑维修好之后,王某对李某谎称要给张某送电脑。将电脑抱走。后李某见王某迟迟不归。便打电话给张某询问电脑是否收到。原来,王某在电脑维修点工作期间。因李某对其待遇不好.遂产生报复李某的念头。王某与张某也是刚刚认识的朋友,并没有其详细地址与联络方式。李某报案后不久,王某被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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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19日,张某请本村李某等人为大工,赵某等人为小工,由李某作为承包人负责为其建房。当晚安装水泥预制檐板时,檐板突然断裂,将房下站立的小工赵某砸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为此,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主张某赔偿损失。某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受害人赵某为房主张某建房受伤控告张某,因而张某是被告。房主建房前未对其购买的预制檐板质量请技术人员检查而使用,因而对事故应承担责任。二、预制檐板质量差,在安装时发生断裂,砸伤他人,某预制厂应负赔偿责任,故列为第三人。三、事故发生在夜间,施工负责人李某在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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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李某3人与赵某于2003年11月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各方共同制定的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赵某为该公司的负责人。在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期间,公司经营一直亏损,股东从未分红。张某、王某、李某认为公司创办以后经营状况一直很好,却未向股东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查阅,因此对公司亏损事实表示怀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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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9岁,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被告李某,9岁,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被告:某小学。案由:损害赔偿。1997年10月3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被告因玩耍不慎用石头砸伤原告张某的左眼,经诊治无效致左眼失明,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认定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应由学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李某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其理由是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责任转移到学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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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郑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汤波律师在《律师世界》1994第7期上撰文《这起伤害案这样处理对吗?》,文中介绍:1993年8月19日,张某请本村李某等人为大工,赵某等人为小工,由李某作为承包人为其建房。当晚安装水泥预制板时,格极突然断裂,将房下站立的小工赵某砸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为此赵某起诉张某,要求赔偿。该案法院审理结果为:以张某为被告,以某预制厂及李某为第三人,三方分担赔偿费。汤波律师认为,应由张某与赵某为共同原告,某预制厂和李某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某基层法院的处理及场波律师的认识均有不妥。本案涉及三个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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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情李某与原告王某于1978年结婚,1981年共同建造大小房屋5间,1989年,王某作为房产主领取了市政府房产机关核发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11月6日,被告张某提出想购买李某5间房屋,李某同意。隔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在“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王某的名字。12月14日,王某、李某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当着他人的面交给张某,随后张某将购房款24000元交给李某。然后,李某又将购房款交给王某。1995年,李某、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各分得一半购房款。1998年6月,王某以其末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