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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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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曙光 《法制与社会》2011,(13):130-131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当前的庭审教育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方式上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通过各方努力取得成效。  相似文献   

2.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世聪 《政法学刊》2002,19(5):69-70
国家立法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在刑事方面的立法,对未成年人立足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立法稍嫌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司法保护时常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司法保护条款的不确定性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面临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条款,立法采用了选择性的关键词。立法用语不准确,司法保护范围有缩小的危险。司法保护条款未完全摆脱“有罪推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刑事和解观念逐渐融入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谨慎推行。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存在其合理性、必要性。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恢复被害人利益和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情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我国对未成人犯罪采取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关系社会稳定、同家前途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立足检察职能,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抓手,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尝试并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教育保障功能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制度。  相似文献   

7.
社会的不断进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精神财富,但是,由于受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也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在诉讼权利、执行刑罚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别于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也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早在1992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指…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究□丁卫强我国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1979年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9.
相称原则是一项惩治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有原则.它要求“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讼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对保护少年作了规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框架和防治保护体系,体现了相称原则,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检察机关应立足监督职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完善办案方式,落实帮教措施,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11.
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就更是悔恨终生的事了。应该说,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教育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抓住一切时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好教育挽救工作,从中积累了不少先进经验和做法。  相似文献   

12.
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青少年犯罪本着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成立了以四名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办案经验、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官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办案组,通过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开展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法制宣传、对青少年犯回访帮教等四项措施,把握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灵活运用检察量刑建议权,以真情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四项方针,最大程度上维护了青少年的权益,为北碚区营造青少年犯改过自新的司法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13.
严明华 《检察风云》2010,(10):63-63
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检察工作的过程中,—方面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认真履行检察机关承担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等职能;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犯罪的司法救济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金兰  魏丽  吕娜 《河北法学》2004,22(8):44-47
未成年犯罪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不同于成年人,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性法律制度,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还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实体法和程序法,需要各级司法机关进一步探索完善未成年犯罪的司法救济体系,比如少年法庭体系,暂缓起诉制度,改变刑事单一化的现状,突破审判单一化的局限,重新确定法官评价体系及法官职能摈弃指定管辖的做法等。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以成年人为基准构建的,容易忽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加之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零散地见诸各个法律,不成体系,因此,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轻缓的刑事公诉政策,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6.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与成年人的差异性,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了特别诉讼程序,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慢慢完善,为了论述方便,笔者仅探讨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17.
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长期监禁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众多不利影响,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罪犯实行少监禁的刑事政策。尽管我国现有制度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制度作了从宽掌握的规定,但这些特别规定一般比较笼统。本文就完善该刑事政策在减刑、假释制度中的贯彻落实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近亲属(一般也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特别是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角度保障了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未成年人社会阅历不足、法律知识欠缺导致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身防范风险能力不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法定代理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作用就是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到场制度,法定代理人到场成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该制度是贯彻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立法进步。  相似文献   

20.
2006年1月23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着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的特点,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该解释共20条,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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