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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真是指确定实物证据真品性的证明活动,“两个证据”规定为鉴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渊源.实物证据不存在真实性推定、事实和二级事实的区分以及证据可采信的预备问题是鉴真的三大理论基础.鉴真和鉴定都是确定证据真实性的方法,鉴真是鉴定的前提和基础,鉴定是鉴真的必要延伸和补充,它们与最佳证据规则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证据的真品性和真实性.我国应构造诉讼化的鉴真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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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设置了大量有关实物证据来源和保管链条的审查规则,此类规则与鉴真规则虽具有表象上的共性,实则两者的证明方式、规范目的以及证据排除的后果存在本质差异.我国亟待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以强化证据准入资格的审查,规范证据的收集提取和保管行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构建,面临着证据审查一体化和侦查中心主义的障碍,有待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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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实物证据主要是指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而取得的物证、书证。对非法实物证据进行裁量时应当以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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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电子数据进行"特征化"分类,相应的鉴真规则对所有类型的电子数据都进行笼统的适用,分类不精确、鉴真规则的笼统导致实践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仍处于不专业、模糊甚至混乱状态。为更好地规范电子数据鉴真,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识别、分类鉴真,在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对电子数据笼统列举的基础上,从电子数据的公开性出发,结合取证难度和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将电子数据分为公开的数据、交互性的数据和单一来源的数据这三类是一种可行的路径。另外,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取证规范、存证规范和审查规范进行分析,构建相应的"识别性"鉴真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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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立法三要件确立了非法实物证据有限排除模式,拓展了排除模式的传统理念和实践,独具中国特色.但有限排除模式基于实体真实主义而导致裁量因素设置异化,裁量空间被不当压缩,违背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原理与规律,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异化为一项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导致非法实物证据认定难、排除难,规则预设的目标无法落地生根.为此,通过考察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主线和实质内核,明确将利益权衡作为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机理,清晰认知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中自由裁量的重要性,并据此对立法三要件及其关系予以重塑,明确裁量原则和裁量因素,对各项裁量因素予以合理配置,这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模式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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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实体构成性规则和程序保障性规则的匮乏,我国尚未实质性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考察域外该规则的发展历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应是其基本功能,遏制非法取证是其表象功能。厘清实物证据的范围、非法与排除的关系,是规则构建的实体性要件;合理设置启动模式和司法审查程序,是规则构建的程序性规范;被扣押人的权利设置和刑事被害人的救济,是规则构建的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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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由于缺少与其配套的证据立法,致使司法实践中滋生出不少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诉法的实施,主要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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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鉴定证据规则在本质上是一套规范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规则,为此,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证据能力规则和排除规则来规范鉴定人出庭问题,辩护方鉴定结论的使用问题。并要完善相关的其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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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线索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初美国法学界曾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生过激烈论争,证据学家威格莫尔与法律改革家豪尔乃是论争中对立的双方,其论争的历史贡献在于引出了近现代西方证据法(学)发展的两大论题:"证据法应以证明性为中心还是以可采性为中心"与"如何处理证据规则的实现和诉讼程序的构建之间的关系"。确立与构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界的诸多争论与威格莫尔和豪尔当年的论战存在诸多"历史相似性",故有必要进行关联审视。由于我国证据立法以证明性而非可采性为中心,证据规则的实践运行环境不容乐观,理论研究也因为一直受到证据学进路的统摄而不能获得独立。为摆脱困境,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界应当以学科建制的探讨为契机,实现中国证据法的制度转型,即构建以可采性规则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体系,旨在防止误判与价值权衡。同时实现证据法学的研究转向,即实现中国的证据学之法学转型、人权法转型及相对于实体法的独立性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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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初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得以确立,但是由于未建立起配套的保障规则,特别是未建立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致使该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得到有效实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往往以对非法证据的证明为基础。为此,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较为成熟的经验,科学地构建我国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以确保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人权保障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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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不仅关系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司法公正,更关系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存在明显的操作性不强的缺陷。遏制"冷暴力"讯问方式、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于提高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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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制度的缺位已成为阻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关键性障碍之一。本文在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的立法及其原因的基础上 ,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证明责任应由控方承担 ,并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侦查取证程序的建议 ,这对于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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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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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问题不但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公安执法办案的中心问题。而公安机关是证据的收集者,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安执法中的适用问题,对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与完善,遏制公安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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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国际社会是受专门制度保护的特殊群体,如刑事司法领域的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等。适当成年人的介入有利于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更好地接受讯问;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推进程序顺利进行。该制度的建立需要充足的适当成年人储备、充裕的经费支持并需要与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配套运行。这些条件在现阶段的我国尚不具备,因此,我国目前并不适宜建立适当成年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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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侵权法上,因产品自身存在的缺陷而发生的产品本身价值的减损、修理更换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产品不能使用而发生的利润损失等被视为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针对该类损失,美国的法院创造了责任排除规则,并且各州在对这一规则在运用时采用的是一种灵活且有弹性的实践方式。这样灵活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对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非常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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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极少运用,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程序设计不尽完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程序,但仍未有明显改观。本文通过抽取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百件刑事案件为样本,辅之以对法官的问卷调查,以实证研究的进路检视法律设计困境,提出从确立衡平裁判观、补强非法证据排除庭前程序、细化法庭调查程序、明确救济方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完善该规则的审判适用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