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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是实现对其权利保护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于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区居民全体或民族。为实现对权利人权利的管理,应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集体管理组织。  相似文献   

2.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条(权利归属)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此规定值得商榷。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应当坚持个人优位主体、集体常态主体、国家候补主体的基本顺次,方能契合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序使用,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3.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为此,我们应在保存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充分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传承活动可持续发展.同时,确立科学的民问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流转制度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4.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文化瑰宝,是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标示着本民族和国家的文化身份,也是该民族和国家生存法真的动力源泉。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在世界上尤为璀璨夺目,但是由于现有的版权制度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而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的创作,因此,造成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缺失。本文指出在世界各地纷纷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背景下,应尽早确立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5.
潘翠云 《法制与社会》2011,(18):288-289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目前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作为国家或民族的文化瑰宝,其呈现出的文化价值及经济价值不可小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属争议分歧比较大,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出发,认为应分权利主体与事实主体,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另外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主要就传承人的法律地位、传承义务及权利限制问题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归属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首要问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对其权利归属统一裁量标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原则和国内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提出我国应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承认创始家族权利,赋予外传弟子特有称谓使用权;承认社群的诉讼主体资格,由社群集体内部共享使用权,明确政府作为公权保护主体支持私权保护。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权利保护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国务院的立法议程。从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来看,国家版权局显然更青睐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然而,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仍有诸多不足,如缺乏对民间文学艺术中蕴含的公共利益的公权保护,多数民间文学艺术并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强化对经济权利的保护将妨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与发展等。这些不足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并非最佳选择。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建立一种知识产权的特别权利保护体系,这更加有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保存与发展。  相似文献   

8.
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创造物,以浪漫主义为基础的个人作者观被认为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制度的最大障碍。版权作者观经历了从普通工匠到创作天才、从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相结合的演变过程。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和以自然人为主的传承人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版权,这与现代版权制度中个人与集体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具有契合性。运用法定代理制度可以解决因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带来的权利主体虚位的世界性难题。  相似文献   

9.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亟须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是该领域当今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通过对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的客观比较可见,其间并不存在根本差异,仅有具体保护路径之别。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版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此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严永和 《知识产权》2009,19(3):69-74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模式,在理论上需要私法与公法综合保护;在立法操作上宜将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一起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促进条例"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同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把民间文学艺术确定为一种特别权利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1.
管育鹰 《北方法学》2010,4(4):25-30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与民间文艺保护紧密相关的是著作权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方面存在缺漏。首先最关键的一点是按现有著作权法理论,民间文艺被归入公有领域,民间文艺的改编人往往忽视其保有人的利益。其次是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没有准确定义并区分民间文艺领域中改编、整理、翻译、收集、编辑、记录、传承等行为的含义,更谈不上对相关人员与民间文艺保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定,不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利用和发展。  相似文献   

1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正在全面展开,知识产权是否能够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仍存有争议.探析民间文艺著作权保护的缘由是厘清选择何种保护模式必要的举措.社会正义是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采用分类保护方式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优先选择.  相似文献   

13.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版权法保护意义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小兵 《河北法学》2004,22(6):45-47
不同的实体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或不同的调整方法,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我国在强调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文物保护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保护的同时,不应忽略或排斥对其进行版权法的保护,应尽快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完善相关的版权法保护机制,以实现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全方位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4.
西部大开发中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付荣 《河北法学》2004,22(4):104-107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对蕴藏着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的西部地区来说,保护好民族民间文化是西部开发中的一项重要课题。从民族民间文化的界定入手,分析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意义,在了解国内外关于民族民间文化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民间文学因为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诸多特殊属性,加之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版权法并不保护民间文学或者并不对民间文学赋予特别的保护。虽然诸如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都可以赋予民间文学作品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民间文学的自身属性导致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作品的不适应性。例如,建立在个体作者基础上的传统版权制度并不适合保护民间文学作品。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学保护的不足呼唤民间文学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6.
胡云红 《河北法学》2012,30(11):133-139
以WIPO政府间委员会所拟定的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在对民间文化传承及其表现的界定、国际保护策略等问题加以探讨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对民间文化传承保护存在的不足,对我国、我省将来如何构建民间文化传承的法律保护机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张永 《金陵法律评论》2003,4(4):111-117
20世纪30年代“四川作家群”乡土小说具有鲜明的民俗学价值取向。沙汀乡土作品的民俗学意蕴主要体现在人物的刻画和环境的营造方面;民俗学对艾芜的影响不仅表现在作家主体行为的选择上,而且对本的创作也存在明显的制导作用;李劼人的小说则呈现出非常突出的地方志倾向。他们的乡土小说创作对纠正“左翼”小说的概念化、公式化倾向起了很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取的是著作权法体系下的特殊条例保护方式,但基于各种原因,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保护方式都没有充分发挥效用。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性质的分析,指出其与著作权法通常所保护作品的不同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现有著作权保护机制之外的其他路径,以期达到既能够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保护传统文化的传承,又能促进整个社会文化繁荣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张洪新 《北方法学》2015,(6):125-139
在权利所指示的事物以及权利话语本身在一个不断产生、变化和发展的意义上,对权利的解释就需要某种理论,而不是一个抽象界定的概念。对于权利这个事物的解释,现行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路径出发对权利展开了分析,由此形成了抽象权利、具体权利以及真正权利三种权利形态。然而,诸种对于权利的界定之所以出现种种困难和问题,原因在于它们不自觉地以事实性的语言侵蚀甚至替换了权利所表征的正当性内涵,同时他们对于权利实践中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偏差。合约这个概念的属性以及权利这个事物不完全界定的特征,使得合约可以成为分析权利问题的一个合适理论框架。合约是权利内在生成的机制。当然,用合约分析权利问题也并非完美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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