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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杏 《中国司法》2009,(4):79-83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之初,试点地区北京的主要工作理念是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改革完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是刑罚执行活动,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没有改变,但具体的执行工作与矫正内容是由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司法所及专业社区矫正人员承担与负责落实。司法部2005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肯定了这种做法。但这种实际执行工作与履行法律手续相脱节的模式,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相似文献   

2.
郝赤勇 《中国司法》2009,(11):17-19
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试点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3.
李钰 《中国司法》2012,(12):80-82
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广泛适用。为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开展试点。从2003年在6个省市试点开始,2005年试点的省份扩大到18个省市,加上另外9个省(区、市)主动开始试点,等到2009年全面试行的时候,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经开展工作。7年间跨越了三大步,实现了较快发展。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在有序进行。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中。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标志着  相似文献   

4.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由上海试点到全面铺开的情形下,充分认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构建非监禁刑执行和社区矫正的科学体制、提高社区矫正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实行全程化网络监管机制等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下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人民调解》2012,(6):10-13
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答:社区矫正人员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社区矫正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  相似文献   

6.
毫无疑问,社区矫正在中国的试点本身就意味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某种发展和变化。刑罚执行方式及其效果的“回馈”对刑罚种类和体系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并进而成为刑事政策实践体系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其目标的选择和设定与刑事政策关系密切。社区矫正的成功试点和推广对我国刑罚及其执行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7.
对当前社区矫正现状的分析和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个别化、社会化、人道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罚领域的具体落实。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当今全球刑事政策发展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当前社区矫正试点情况的分析,认为我国社区矫正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存在着不少现实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相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以来,始终被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这一定位,造成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不明,工作重心不确定和矫正效果的论证不足。探讨社区矫正的性质,明确社区矫正是基于"社区"建立的,包括刑罚执行、刑罚适用和保安处分的内容和成分的社会治理模式,对于我国社会治理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顺利实施,而最能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强制力的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惩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五年来,由于惩处手段缺乏,给司法所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增加了极大的难度,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了严峻挑战,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  相似文献   

10.
行刑社会化(社区矫正)问题之探讨(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在对“社区”、“社区矫正”等概念进行解析的基础上,首先对社区矫正的各种理论依据,包括国外“深化的复归理论”、“刑事补偿理论”、“行刑经济化”等刑罚理念以及我国的特殊理论基础进行论述,对社区矫正所体现的刑罚价值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具有政治、社会、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其次,回顾我国刑罚执行历史上与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经验,分析目前社区矫正试点的情况,认为目前的试点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规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成立了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机构、招收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以及建章立制等。再次,文章认为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实践基础,尚处在探索阶段,在目前的试点中暴露出若干问题,主要体现在观念上未能适应刑罚方式的改革、法律上缺乏社区矫正的依据、具体操作上缺少社区矫正的制度与经验等。最后对如何跨越这些障碍提出建议,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广要求更新观念、健全法律、构建体制、完善制度。  相似文献   

11.
郭岩 《法制与社会》2014,(7):175-176
社区矫正从试点到成为正式法律制度,历经近8年的发展与建设。社区矫正对犯罪者实行监督教育手段执行刑罚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及社会性,但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难免存在着问题与不足。而检察院应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进行有效的监督。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与剖析,归纳当今社区矫正监督方面的问题与不足,旨在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使进行矫正的犯罪者能够在执行完刑罚后顺利重新融入社会。  相似文献   

12.
中外社区矫正之区别及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强 《中国司法》2004,(4):58-61
我国京、津、沪、江、浙、鲁六省(市)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是基于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而进行的刑罚制度改革的尝试。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需要基于科学的论证,这样才能减少或避免走弯路。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的试点,比较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社区矫正上的不同,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和学者的进一步思考,推动我国社区矫正的进程。 一、社区矫正的定位 明确社区矫正的属性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关重要。社区矫正是对刑事犯罪分子在社区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执法,这一观点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得到认可。我国两院两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社区矫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写入刑法。刑法规定的社区矫正与我国2003年试点施行以来的社区矫正相比较,在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与对象上存在不同,现行的社区矫正在适用中,还存在管理机构、矫正内容、方法等方面的协调与规范问题。  相似文献   

14.
董丽 《法制与社会》2012,(17):45+53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我国在法律上已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但是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制问题涉及较少。探究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对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运行该项制度,实现刑罚执行方式跨越性发展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体制和机制创新,是社区矫正在探索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使命。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式方法等的总称。近年来,各试点地区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要求,经过实践探索,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大兴区作为北京市第二批试点区县,自2003年12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恢复性司法理念、标签理论、社会福利思想、刑罚的经济考量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成为国际社区矫正兴起的理论基础。在试点中,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呈现以下特点:分工负责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内部协调和各方参与相衔接。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因此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应从法律、机构、人员和项目等方面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   

18.
赵娟 《法制与社会》2013,(31):162-162,172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性质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试点应用对象不尽合理.由于我国有富于特色的管制刑制度,因此没有必要增设独立的社区矫正刑种.作为行刑社会化的典型代表,社区矫正制度有可能对我国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形成冲击,借此,改革我国刑事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有效控制了重新犯罪率,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心理矫治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环,虽是一个全新的内容,但在实践中,越来越受到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的重视。开展心理矫治工作,有利于提高教育矫正效果,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更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但专业水平、场所设备、社会力量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云南省于2013年开始通过省司法厅主导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心理矫治工作,通过编撰教材、开展培训、设立场所、与专业机构合作、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合云南省实际的心理矫治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20.
执行力,是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生命力。2012年3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有力地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江苏是全国首批试点省份,9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足实际,不断创新探索,努力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好、教育好,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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