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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重处罚犯罪的情节之一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结累犯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普通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c”对累犯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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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在对其所犯的各种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刑法制度.对此,我国刑法在总则中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在其他有关缓刑、假释的条文中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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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实现刑罚之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了若干种具体的刑罚制度,如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刑法颁行后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刑罚制度确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勿庸讳忌的是上述某些刑罚制度也有不小缺欠之处,亟需予以完善.本文试图就健全与完善我国假释制度谈点看法,以就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们. 我国刑法的第73、74、75条对假释制度作了规定.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其所判最高刑期届满以前有条件地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如果说缓刑制度是对短期监禁的缺陷的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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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的缓刑制度概况
德国的缓刑制度规定在《刑法典》第3章第4节缓刑交付考验中,包括第56条至第56条g的缓刑交付考验(Strafaussetzung zur Bewahrung)和第57条至第57条b余刑缓刑交付考验(Aussetzung des Strafrestes zur Bewahrun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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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数罪并罚竞合的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分别由不同条文规定。二者都是刑罚的具体应用方法。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并且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带来争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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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的数罪并罚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的相应规定来说,其增加了对漏罪数罪并罚的内容。但是,在立法上,其对新罪和漏罪的数罪并罚采取合并规定的方法,而没有象对假释犯数罪并罚的规定那样,对新罪和漏罪采取分别规定的方法。这似乎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方法:对新罪应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对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相矛盾;同时这一规定也同刑法理论界对缓刑犯数罪并罚的立法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1979年《刑法》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相冲突。作者在分析数罪并罚的情形与方法的基础上,认为数罪并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只并无减”、“先并后减”、“先减后并”,适用这三种方法的相应情形也分别有三类。指出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具有特殊性:独立性、依赖性。独立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这一情形本身;依赖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应归属于“只并无减”。由此决定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数罪并罚规定的合理性,体现了其立法上的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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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就广义而言,是指对受刑人执行刑罚期间,由于悔罪等法律规定的原因,将原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缩短的制度。在我国,它包括《刑法》第4章第6节、第7节规定的减刑、假释,《刑法》第50条对“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当主刑被减刑变更时,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改轻,特赦减刑等。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刑法》第4章第6节所列的减刑制度。我国《刑法》第4章第6节规定的减刑制度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当其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时,可将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制度。我国的减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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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规定。同修订前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相比较,刑法条文从1条(即第127条)增至8条;罪名从1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增至7个,除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罪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规定的假冒专利罪以外,又补充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增设了单位犯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提高到七年,并广泛运用罚金刑;结构上由导专条改为设专节。这标志着建立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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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撤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撤销制度集中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该条的规定尚有不完善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对假释撤销的条件,撤销后数罪并罚以及刑期折抵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应如何完善法律规定的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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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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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2011年2月25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概念,并在管制、缓刑、假释中做出相应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的社区矫正体系又发展了一大步,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也终于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也说明我国刑事司法对罪犯以自由刑为主的改造思路有了重大调整.这既给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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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为切入点,我们不难发现: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并不符合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另外,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纳入到分则规范之中;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特别自首制度、累犯制度,所有这些都不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相应地,这些分则条文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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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制度。在当前,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制度的适用,对于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早在一九五二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就规定了缓刑制度,尔后又在一九五四年的《劳动改造条例》中对假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一九七九年颁布的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和假释制度作了更为科学和完备的规定。这就为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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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分则的所有条文中,惟独在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的规定中出现了“加处”的写法,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争论。这里的。加处”究属何义?对脱逃罪,是不是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对此我提出自己的看法。脱逃罪的主体,法律限于“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故凡犯脱逃罪的必有前罪可罚,在具体处理中也就必然牵涉到数罪并罚的问题:脱逃罪与前罪如何并罚?是否适用总则第四节规定的并罚原则。有一种意见认为不适用,应按绝对相加原则并罚,因为第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加处”,这是特别规定,是例外。另一种意见认为仍应适用总则的有关规定,因为“加处”不是相加,一切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