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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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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读《法学杂志》1981年第6期《孙福清扎伤周占荣致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文,我完全同意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孙福清刺伤周占荣致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无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判决。孙福清的行为,出发点正当,实施也正当,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1)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的;(2)不法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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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谢萍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尽管我国刑法中有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原则性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怎样把握防卫行为的限度等问题,都很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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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不仅是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文(《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二期,作者郑裕顺,以下简称郑文)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有不少可取之处。但其中有些观点仍值得商榷。首先,郑文认为:“确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关键在于明确正当防卫应有的最大危害。这是区分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主要界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不妥之处,在于模糊了正当防卫的法律性质。防卫行为既称为正当(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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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于1999年3月14日至20日在日本名古屋市爱知大学举行。中日双方围绕拟定的正当防卫、共同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少年犯罪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交流与研讨,现将研讨会主要内容综述如下:一、关于正当防卫问题中方代表、华东政法学院游伟副教授作了《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研究》的学术报告。日方代表、早稻田大学法学部野村稔教授宣读了其交流论文《正当防卫论的现状》,随后,与会代表对下列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一)防卫意思中方学者主张,刑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强化“私力救济”,及时维护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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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的转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说到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①(以下简称为“转化论”)。立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观点。1979年旧《刑法》第17条第2款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1997年新《刑法》第20条第2款将其表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然而笔者认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不是一种转化关系,新旧《刑法》的表达都是不恰当的。一关于“转化”的含义,进一步的阐释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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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心理学上,目的是指自己行为的趋向目标或对象的一种预见性的观念。犯罪目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它对于行为的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例如,正当防卫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正当,如系防卫挑拨,则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关于犯罪目的存在的范围,我国刑法学界存在“通说”与“异说”之争“通说”认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异说”则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存在犯罪目的,因而间接故意也称为可能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和心态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可能产生,一种是不可能产生,或说既有目的又没有目的,又希望又不希望,两种因素交错在一起。由此得出结论,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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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可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被刑法明确规定为构成行贿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刑法界对此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本文就此略谈己见。一、不正当利益的界定范围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没有把“手段不正当的应得利益和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如果行为人是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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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意外事件可否实行正当防卫?有学者认为,意外事件虽然在客观上具有危害性,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对其实行正当防卫。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意外事件的行为人缺少可以责难的主观基础,这是其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但是,正当防卫并非对侵害人的处罚,只是一种“自卫”,因而主观上无罪过不能成为阻却被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的事由。并且实际中,防卫人在紧迫情况下不可能冷静准确地去判断侵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然后再决定实不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因为正当防卫体现的是“正对不正”的关系,而意外事件并非“不正”,所以,正当防卫之对“不正”的“正”效力减弱。故此,建议规定,防卫人在不知不法侵害为意外事件时,只须情况紧迫,就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若防卫人员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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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合法权力。但是,要真正依法实施正当防卫,公民还必须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所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即防卫的目的、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间和防卫的强度等,使自己的行为严格限定在“正当”的范围之内。以达到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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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第3款规定了特别防卫权。这种形式的正当防卫有“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特别(殊)防卫”等称谓,这几种称谓的出发点及角度不同,都有其合理的依据,且基本含义也是一致的。无限防卫指这种防卫没有限度的要求,也就没有过当的形式,这也是这种防卫的特别之处。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特别(殊)防卫”更能合理的表现出这种防卫的无限度要求的特点以及与第1、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可称为一般正当防卫)之间的特别与一般的逻辑关系。“无限防卫”容易使人误解为没有限制条件的防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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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其中,“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文件证明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方法;“非法集资”是指个人、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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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的;其二,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行为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如果合同主体的内心意思非自觉自愿产生或与客观上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即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而意思表示瑕疵直接影响了合同的效力。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误解、虚伪表示、欺诈、乘人之危、胁迫等,英美合同法上还包括不正当影响。我国《合同法》在立法草案中曾将英美法系的不正当影响纳入合同规范之中,但最终将其删除。有的学者认为,英美法上的不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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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无限防卫权,由于个案表现的特殊性、防卫行为人的认识水平及防卫能力存在差异、理论上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等原因,常给防卫行为的定性——是否正当防卫带来困难。鉴于正当防卫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中的关键作用,近日,本刊结合典型案例,邀请专家、学者对案件中涉及的“用鼠药毒死强奸行为人是否正当防卫”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以期对广大读者的思考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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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作出了规定,明确所应承担的责任。但刑法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的界限不清晰。造成在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的不一致。本文尝试从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异同、关系及联系行政法中自由裁量问题中的共性进行探讨,判断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何谓造成重大损害,这对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对行为人是否定罪,能否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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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阻挠他人正常执行工作任务,并施以暴力,且因该暴力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足以认定该不法侵害事实的存在;在该不法侵害发生时,对行为人施加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在认定正当防卫过程中,要摒弃被害人思维,严格把握和认定正当防卫,坚决不搞平衡、和稀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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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意义与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其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侵害或遭受更严重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意义在于保障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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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权利及正当防 卫实施后司法审判的具体依据。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 卫的案件,因种种原因最终都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结案 了。也就是说,虽然我们在法律上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赋予了公民正 当防卫权利,但在司法实践及各个程序上却没能真正保障这项权利,使 得正当防卫这项制度和权利对我们来说可望不可及。有这样一起故意 伤害案件就十分典型地说明了正当防卫难以得到法律保障的司法误 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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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下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规定大胆地肯定了主观防卫意图与义愤致害故意的共存,是对正当防卫理论的重大发展。新的正当防卫制度赋予了公民更广泛、更宽松的正当防卫权利,对于震慑犯罪,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有着积极意义。但是,适用此规定仍须严格遵守正当防卫所需的其他构成条件,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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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一九八一年第六期刊载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孙福清扎伤周占荣致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文(下称《律文》)。《律文》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孙犯“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正确的;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孙“构成伤害罪”也是不妥当的;应宣告孙“不负刑事责任”,并对其正当防卫行为予以“表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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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志宏 《研究生法学》2001,(1):56-58,120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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