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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刑事案件中,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常常是以其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对被告人科以或重或轻的刑罚,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并非全面。实践中,还有一种本该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的因素往往被忽视或被扭曲,这就是医疗因素。在伤害案件中,因诊治及时,愈合较好,可使被害人的伤情由重转轻;而因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后果,或因被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等因素,则会导致被害人的伤情由轻转重甚至死亡。我们认为对这些因素,审判机关应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加以充分考虑,以体现刑罚的公平…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伤害案件是一种比较难于办理的案件,其主要证据体系中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全系言词证据,受当事人的主观影响较大,可变性强,可信性小,而唯一客观的证据即伤情鉴定,加之伤情鉴定在伤害案件中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问题,从而使得有关伤情程度的法医鉴定成为办理伤害案件中的核心证据。  相似文献   

3.
特异体质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司法实践中,特异体质受害人死亡案件亦屡见报端.然而,由于目前相关理论的争议,司法审判中缺乏对此类案件的统一认定标准,从而导致司法裁判的分歧和差异.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本文分析目前此类案件的一般特点以及因果关系认定,以期寻找出此类案件的一致性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刑事自诉案件中最主要的是自诉伤害案件,审查、受理、审理该类案件时,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问题。一、把握自诉伤害案件的法律特征。根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法院管辖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这一法律规定概涵了自诉伤害案件的法律特征。其一,应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就是说原告确属自诉伤害的被害人而不是其他人,被告也必须是实施伤害行为的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原告不当或给…  相似文献   

5.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的典型适例,而对故意伤害患心脑血管疾病等特异体质者致人死亡的案件,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务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也存在较大争议。在结果加重犯本质问题上有复合形态理论与危险性理论之争;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辩;同时,被告人主观罪过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及处理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在结果加重犯本质问题上采用危险性理论为基础的过失说;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采用条件说为基础的客观归责理论;在主观罪过问题上关注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6.
当前审理自诉伤害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粟登琳自诉伤害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其身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自诉伤害案件应具有犯罪情节简单、轻微、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7.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务中,非法经营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会以自己“不明知违法”或“不知行为性质”来抗辩,律师也通常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作为其无罪辩护的一大理由。因此,如何把握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方面,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必备要件。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一些非法经营类案件,对该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作详细论述。非法经营罪主观故意认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办理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应重点考察轻微暴力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有无预见可能性,以及轻微暴力、特殊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成立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如果行为人以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和特殊体质均须同时具备才能导致死亡结果出现,同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又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可以确认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相似文献   

9.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性侵犯罪隐秘性和被害人低龄化的双重特性,这导致该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面临着证据收集难、证明难度大的困境。U.S. v. Castillo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法院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4条的正当性和合宪性进行了分析与论证,明确了被告人品格证据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可采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在被告人品格证据运用上,可以在满足“必要性”“关联性”“程序合法性”的情况下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10.
【要点】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在具体案件中又较难解决的问题。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要看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时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出于排除妨害的目的基于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出乎  相似文献   

11.
来稿摘登     
《法学》1993,(5)
对于民转刑伤害案,如果犯罪情节不重,被害人要求调解或者有调解意愿的,可由被害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批捕,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①从犯罪事实和情节看,民转刑伤害案件存在着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严重,具有偶然性。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是同乡、近邻、亲朋,他们之间并无积怨,具有可调解性。②符合刑法第  相似文献   

12.
问题的提出实例一:某市一起刑事伤害案件中,公诉人与被害人之代理人就如何确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产生争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被害人之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被害人代理人意见产生强烈冲突,公诉人在十分被动的局面下,请求审判长阻止代理人对案件性质发表意见未被采纳,公诉人遂未经审判长许可中途退庭,导致全场一片哗然,审判无法进行。实例二:某市检察院一起自侦案件,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庭审中,公诉人的举证遇到了辩护人强有力的抗辩,坐在旁听席上的检察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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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康  李爽 《法制与社会》2013,(9):126+128
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轻伤害案件作为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需要注意审查案件起因、将刑事和解过程作为审查内容,并有效实现对公安机关在轻伤害案件中变更强制措施现象的监督。  相似文献   

14.
司法工作人员处理伤害案件,能否正确判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伤害他人的程度,关系到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定罪量刑的大问题;而认定伤害程度的鉴定结论,又是处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在侦察、提起公诉、审判工作中,往往把医疗单位的“医疗证明”(或诊断书)未经审查鉴别即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这样做很容易造成差错,影响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15.
目前在检察机关所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以下简称“轻伤害案件”)占到了绝大多数,因此如何处理好数量泉多的轻伤害案件,体现《刑法》总则中关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成为了我们思考的重点。笔者结合目前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轻伤害案件处理情况,从与运用轻缓刑事政策有关的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了初步探讨,希望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在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侵害智力残疾女性刑事案件多发。该类案件的被告人身份、犯罪类型等具有较为鲜明的特征。被告人法治观念淡薄,被害人监护缺失,社会保护机制不完善,造成此类案件多发。可探索“五‘长’+五责任”全方位立体保护体系,使智力残疾女性远离外部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7.
一些妨害公务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虽然行为人妨害公务执行的客观行为的证据比较充分,争议不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主要是行为人对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以及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因此,审理妨害公务案件,不能机械地套用刑法条文,而应当注意把握主观要件,审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动机与目的,这是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的关键。为了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笔者认为,在审查妨害公务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为入主观方面的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突发性犯罪不断出现,从已发生的突发性犯罪来看,突发性伤害犯罪是其中特殊又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且最具典型代表的便是动辄行凶捅刀子,常会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这种行为的定性关键取决于行为人对受害人伤害、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刑法理论界对捅刀子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直接故意。本文以突发性犯罪为切入点,从实际伤害结果出发,提出了新的观点,即造成伤害结果的为直接故意,造成死亡结果的为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因法律未明确规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适当赔偿后,对被告人的量刑应掌握在何种程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处理存在很大的困难,甚至出现"赔钱减刑"现象。面对实际操作中的各种困难,司法机关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灵活把握恢复性司法理念,理性对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刑罚问题。  相似文献   

20.
当前,法院在审理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总结和研究,以期达到正确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受贿案件被告人翻供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声称没有收受推翻原供述;二是声称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只承认收受了财物,但已退回、交出或家属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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