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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更加重视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意愿,不能忽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实践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调解模式下的刑事和解作为审判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包含加害方自愿认罪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个阶段,蕴含着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应当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明确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分配规则以及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开展,达到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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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更加重视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意愿,不能忽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实践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调解模式下的刑事和解作为审判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包含加害方自愿认罪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个阶段,蕴含着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应当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明确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分配规则以及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开展,达到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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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诉讼构造可以归结为两种模武,即“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方”的必要构造模式和“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方—调解人”的合理构造模式,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不宜同时作为调解人出现,调解人应在律师等民间人员中选任.律师在和解构造中有两种角色,一是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参与和解,在和解程序的启动、协商、监督中发挥作用;二是作为独立调解人主持调解,在多数情况下比普通人民调解员的主持更为适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已有制度框架内,建立律师独立调解人制度,有利于刑事和解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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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对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是法律和道德的最佳结合点。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体现了国家刑罚权语境下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践行刑事和解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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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历经数年司法实践,最终以立法形式确定,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框架内的一项最基本制度,为司法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国家司法公权,有效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效途径。而若准确把握和执行刑事和解制度,则需透彻理解其背后的基础理论,如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之不足、国家权力让渡、西方和解理论与中国"和"文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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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合作性司法模式,在未来有望成为对传统对抗性司法模式的有力补充,但这项制度要想在检察工作中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就必须立足于检察工作实践。本文以实证和衔接理念为逻辑起点,从刑事和解案件的选择、参与人与主持人、运行程序、效力的落实、对加害人的吸纳五个方面尝试构建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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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介绍刑事和解的概念和价值为起点,阐述了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并对目前国内三种模式的概况及问题进行重点剖析,指出我国存在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有效衔接的问题,提出可借鉴法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经验解决问题,最后作者初探检察机关构建本土化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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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法论坛》2008,(6)
刑事和解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但都旨在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协商。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化与刑事谅解机制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应当以刑事谅解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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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司法模式的新型司法模式,它寻求尽可能利用罪犯、受害者和社区的积极和自愿参与的方式,恢复受犯罪影响的所有当事方的一切权益。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既具有刑事司法实践、刑事观念、刑事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与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定冲突。恢复性司法实践与理念对我国刑事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突出表现在刑事观念、诉讼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等诸多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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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夏黎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3):110-114
刑事和解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价值功能,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相融性。司法实践中,应将其统一于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纳入现行法律的框架轨道、融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中进行探索和试行。刑事和解制度最终应转化为国内立法,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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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在刑法上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具有定罪严、处罚轻的特点。对医疗事故罪适用刑事和解,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和解过程所成就的教育感化和被害恢复,集中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精神和法律价值,对我国法治建设及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却鲜见这方面的判例,而与医疗事故罪极具相似性的交通肇事罪刑事和解的判例却多如繁星。医疗事故罪之刑事和解,既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分析医疗事故罪的特点、对比交通肇事罪,探讨医疗事故罪之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并就医疗事故罪刑事和解过程中的被害述说环节、和解处置措施等特殊问题提出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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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乃论制度对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实现刑罚谦抑、促进刑事和解具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各国均规定了数量庞大的亲告罪,我国的亲告罪名却很少,类型也很单一。制约亲告罪范围扩大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亲告罪告诉权的救济性规则缺乏,亲告罪与自诉罪混淆,告诉权与证明责任混淆,告诉制度不完善。通过归纳、比较各国刑事立法例中的优劣,认为我国可采被害人可自由选择自诉的混合起诉制,以弥补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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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西方社会比较重要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展开的刑事和解被许多人批判为"以钱买刑"。"以钱买刑"作为中国古已有之的概念与刑事和解有本质的区别。给人以"以钱买刑"表象的刑事和解,其实质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其纠正了传统刑事司法的偏颇,实现了刑事司法的实然正义,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选择。但为了避免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出现异化为"以钱买刑"的弊端,必须进行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构建,从而使刑事和解的应有价值得以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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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刑事和解程序,以一种全新的问题解决思路处理刑事犯罪问题。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模式,这一制度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可,并成为当今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一种潮流趋势。但我国现阶段对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尚处空白,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呼声愈来愈高,如何将恢复性司法程序本土化,建立一个规范、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为摆在众多刑事法律执业者们面前的一大课题。笔者仅就刑事和解制度法治发展的趋势及程序性构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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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95-98
检察机关要正确领会和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宽"与"严"相济为导向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执法手段上,要区分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同动机和不同情节,采用多元的"宽"的执法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给以打击,该捕要捕、该诉要诉,当严则严;还可以考虑借鉴"恢复性司法"司法措施,以兼顾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和受害人损失的恢复与补偿。"宽"与"严"都要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为其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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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及其对故意杀人罪的适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死刑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 ,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主导性社会观念的支持。在中国刑法理论界 ,虽未一般地将废除死刑作为自己的目标 ,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却一直是中国刑法界的态度。现行中国的刑事法律从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和死缓制度三个方面来严格限制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当今中国刑法中死刑的主要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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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纠纷中的双方和国家都可以被视为经济人,根据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对于重视获得补偿的被害人和有支付能力的加害人,从和解中获得的利益要大于从正规诉讼程序中获得的利益。从立法、司法和刑事法目的实现的角度,国家扩大刑事和解范围,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也是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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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从表面看是刑事诉讼机制,但其背后的依据却不仅仅是诉讼原理,更多的是实体法内容。刑罚个别化、刑法“并合主义”刑罚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政策四个方面均与酌定不起诉关系密切,这也是“刑事一体化”的最好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