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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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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师多点执业就是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注册从事诊疗业务。从法律角度说,医师多点执业与《执业医师法》并不矛盾。目前影响医师多点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医师是单位人而不是社会人。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上,政策的重点应当放在医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所需要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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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前言大陆[执业医师法]所称之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依执业类别执业,但在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可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大陆[执业医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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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新途径探析:医师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空前紧张,医师和患者的权益保护需要引进或开发新的解决机制——医师责任保险。作者在文中对医师责任、医师责任保险的概念作了阐述,进而对建立医师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途径和几个主要问题作了初步的考虑和分析,并提出尝试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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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无论是单点执业还是多点执业都难免产生医患纠纷,甚至会出现需要赔偿的医疗损害。既往医师单点执业过程中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师多点执业后若仍采用这一赔偿模式则明显不利于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建议将医师个人购买医师责任保险作为"强制性"条款纳入到多点执业医师与另一医疗机构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通过医师责任保险化解异地执业时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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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前言‘医者,父母心’,我国社会自古以来,歌颂医师、期待医师对于病患,如同父母对待子女一般,有无比的爱心以及付出无私的关怀。一直以来,医师享有相当崇高的社会地位,不少人敬重医师如同敬仰神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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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人们开始关注医师专家责任这个概念。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法官只有在确定医师对患者负有义务并且违反了义务时,才最终会判决医师专家对患者负有责任。因此医师对于特定患者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医师是否违反了此义务成了医患双方共同关心的话题。本文主要从医师专家责任领域的特殊性角度,对医师对患者的注意义务的涵义、产生渊源、及违反的判断标准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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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医师非法行医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实习医师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法律层面与实践操作中的诸多分歧,在临床实践中面临着重重法律风险,存在着颇多争议。医疗事故出现时,实习医师的行为很容易成为被问责的对象,那么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是否符合非法行医罪呢?本文希望通过结合相关的案例,对实习医师、非法行医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论证,以期缓解医患关系,加强患者与实习医师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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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国家用立法形式规范医师行为,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这对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高尚职业道德的医师队伍,保护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部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重要法律。医师行医,人命关天。严格管理医师队伍,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已受到全社会普遍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倡议制定执业医师法。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这部法律终于与广大人民群众见面了。一、制定执业医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国外一些国家的医师制度医师执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世界上一些国家如:日本、英国、德国、美国、韩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都先后制定了《医师法》、《医疗法》、《医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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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有两种承担模式:医师责任与医院责任.习惯上认为,医师责任最符合医疗专业性的要求,而医院责任的适用会带来对医师决策行为的外部管制,有损医师的职业独立.对医疗行为的法社会学分析却表明,“外部管制会削弱医疗专业性”只是一个理论误解,医院责任与医师独立不具有天然排斥性.医院责任的种种制度优势,只能在理想化的环境下呈现,这种状态通常很难达到,故而医师责任与医院责任均有适用的余地.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专业性在可及性和合理性方面都存在不足,不宜采取绝对的医院责任,而应扩大医师个体执业的自由,采取医师责任与医院责任并行的立法模式,赋予医院事后追偿权,进而在增加医疗服务供应总量的同时确保医师行为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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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05,(1):i018-i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2005年4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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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人们企足而待的《执业医师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执业医师许可进行研究,了解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把握它的属性和特征,将性质不同的两种执业医师许可加以分析比较,其意义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执业医师许可制的概念和由来许可,在法律上指一方允许另一方可以从事某项活动。未经允许而擅自从事该项活动,即属违法的法律行为.执业医师许可,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公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对其医师资格和执业行为从法律上作出是否予以允许的决定。把这种行政行为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便称之执业医师许可法律制度,简称执业医师许可制。我国《执业医师法》设定的执业医师许可制,分为医师资格考试制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医师执业注册又分为初次注册、重新注册和变更注册。它是我国目前数百种行政许可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按其许可行为的主体进行划分,应该归属于卫生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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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产前诊断义务是医师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的义务。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导致残疾儿出生的,残疾儿的母亲、父亲以及残疾儿均有权请求诊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因残疾儿出生所导致的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