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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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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失责任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相对故意责任而言 ,过失是一种轻责任形式。过失责任具有不同于故意责任的特点 ,如何阐述过失的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 ,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过失的心理构造与规范构造两个层面 ,对过失责任进行了法理探究  相似文献   

2.
陈磊 《法学》2012,(9):26-35
纯粹规范性的故意概念仅仅规范性地理解故意,将不具有任何理性根据的存在论意义上的"没有认识"评价为故意的"明知",在解释上缺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这种客观说的立场忽略了故意的事实基础,不符合故意的责任根据,有违故意的规范目的,蕴含侵犯人的行动自由的危险。故意是对特定心理事实的规范评价。故意的认定应当坚持主观的立场,以"事实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作为故意认定的程序补救标准。因强烈情绪刺激导致认知失调(激情犯罪丧失认知)的情形应考虑立法上的类型化,配以与责任相称的刑罚。  相似文献   

3.
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陈兴良 《法律科学》2006,24(3):72-81
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德国,其形成是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任论转变的历史过程。应该承认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概念,期待可能性的征表只能是外部情形的异常性。期待可能性不是主观的事实性存在,而是责任之规范要素。应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考虑其作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因而以行为人标准作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正确的。期待可能性错误既包括法律错误,也包括事实错误,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责任的故意分为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意志,其中违法性意志就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所以,期待可能性是一种积极的责任要素。  相似文献   

4.
主观恶性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没有心理事实,主观恶性就是无源之水;同样,没有规范评价,主观恶性就是无本之木。离开了规范评价,犯罪人主观上的罪过就无从谈起。因此,规范评价对于主观恶性的认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高颖文 《中外法学》2023,(2):521-540
因果流程偏离不是事实认识错误,不适用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其本质是行为实施后具体因果流程相对于行为人的预见发生的偏离,属于故意犯结果归责的问题。错误理论对该问题的错误界定导致了分析方法的错误,引发了内在逻辑矛盾与标准的不明确性;客观归责理论主观视角的欠缺导致了归责评价的不完整性,造成内在逻辑矛盾和标准正当性危机。结果归责的本质是对故意既遂犯不法完整性的检验,内容是对主客观事实在规范范围内的同一性评价,方法是检验主客观事实的重合部分是否为禁止风险所包含。因果流程偏离的结果归责分析路径是,比较行为人认识的风险相关基础事实与客观实际发生的事实,对两者重合部分加以描述,以裁判者视角,立足行为时点,结合自然因果法则与规范保护目的,判断主客观事实的重合部分是否足以评价为创设并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正> 主观恶性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它首先是一个伦理评价的问题,其次才是一个法律评价的问题.然而,无论是哪种评价,都不能离开这种评价赖以存在的基础——心理事实.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心理事实是主观恶性的载体.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罪过的研究囿于注释法条,对罪过的心理机制缺乏应有的揭示,未能将刑法理论中的主观恶性奠基于扎实的心理学基础之上.本文意在阐述主观恶性中的心理事实,以深化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 罪过心理是一种应予否定的恶的心理,但它作为一种心理过程,仍然遵循一般心理规  相似文献   

7.
吕哲 《法学杂志》2016,(5):89-96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了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危险性理论是从整体和规范的角度认定结果加重犯的正当化根据,而复合形态论则是从局部和事实层面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结构,两种理论并非不可协调,反而可以相融共生.在事实层面上,结果加重犯在基本罪和加重结果上存在着“故意+故意”和“故意+过失”两种不同罪过形式,两种罪过形式同时存在.当然,从规范立场来看,这样的罪过形式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但这不能成为否认这种特殊罪过形式在事实层面上存在的理由.  相似文献   

8.
略论犯罪故意的构造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对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讲中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故意.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明确了自己的观点:①犯罪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事实;②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③犯罪故意的认识是事实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意图通过对犯罪故意构造的研究,从理论上阐明认定犯罪故意的思维方法,从而有益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可以防止将行为人在一般意义上的故意误认为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9.
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是期待可能性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责任的规范构造,甚至犯罪论体系的逻辑结构。本文以德日刑法学为背景,讨论了期待可能性的产生过程,由此考察随着期待可能性的出现而发生的罪责的内容变化,以及责任与构成要件之间逻辑关系的变动。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规范评价要素,它和故意、过失等心理性要素是有所不同的。在司法活动中,心理性的事实判断应当先于评价性的规范判断。但在罪责要件的构造当中,期待可能性是作为积极的归责要素还是作为消极的责任阻却事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基于思想上的经济性和诉讼上的便利性的考量,本文认为,将期待不可能作为罪责排除事由是合适的。  相似文献   

10.
事实与规范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关系,刑法学意义上事实概念和规范概念之间区分具有相对性,存在事实的规范化和规范的事实化。事实与规范之间存在法律评价概念、经验法则评价概念和社会评价概念,立法时应有所取舍。事实与规范的互动是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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