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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主义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以探明案件真相的同时抑制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在不同时代,受当时认识水平与诉讼制度的影响,人们针对上述的问题作出不同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可以视为一种从法定证据到自由心证的过程。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传统的自由心证已为更具合理性的公开心证所取代。当前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可以视为是一种"类自由心证",理性的选择应该是在恢复传统自由心证精神的同时,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开心证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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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各国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以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目标,但若被滥用,则适得其反.因此如何合理规范现代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从法官制度、心证制度及证据制度方面提出了几点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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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公开作为更深层次的审判公开,是实质意义上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法院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心证过程的动态公开即庭审中的心证公开,构建符合我国司法规律和审判实践的民事诉讼庭审中的心证公开模式。本文以庭审心证公开的价值功能为研究基点,分析了庭审心证公开失范背后存在的困顿现象,并在立法完善、程序构建和制度配套三个方面提出消解困顿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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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尽管没有被《刑事诉讼法》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在诉讼中始终发挥着证据印证的重要作用。其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印证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上,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官心证形成中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成为促使法官对被告人即为犯罪人信以为真,以至于一些错案因指认笔录的存在而深信不疑。如余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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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发现,“不证”或者“少证”似乎是中国刑事法官认定事实的主流态势,特别是在无证据争议的案件;只有在极少数存在证据争议的案件中,法官才会进行“细证”。总体上看,中国刑事法官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模式并非单一模式,而是多种模式并存。具体而言,在没有证据争议的案件中,普遍采用的是“拼图模式”;在有证据争议的案件中,一部分采用“拼图模式”对在案事实进行论证,而另一部分采用“印证+拼图”的综合性证据使用模式,即通过印证来解决争议证据信息指向的一致性问题,通过“拼图模式”来确保在案证据能够涵盖案件的全部要件事实。从长远看,需要持续打造更具中国特色的科学化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证明)模式,并进行相关的理论构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