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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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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阳 《法学》2014,(10)
在法治时代,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不言而喻的"铁律"。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中存在偏离程序法定原则的现象。在程序法定观念缺位的社会环境下,将程序法定原则的贯彻转化为法律解释技术问题,尤为重要。依照程序法定原则,法律适用应遵循如下边界:禁止突破国家机关处分性职权的授权规范,不得自我授权;国家机关必须恪守法律明示的程序操作义务,不得违反程序操作规范,不得擅自取舍进行选择性适用;对于禁止性规范,应严格遵守立法精神,不得曲意释法加以规避、变通;以比例原则、类推适用等,确定授权性程序规范的解释边界。诉讼行为无效机制不但将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的程序刚性实定化,而且还将程序法律规范的刚性扩张至授权性规范,强化了法律对裁量权的规约效力。我国应建立完整的诉讼行为无效机制。  相似文献   

2.
涉诉信访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诉信访已成为困扰我国司法与行政的一大顽疾,解决的根本在于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重塑涉诉信访,首先要从"权限"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规制,规范信访机构的受理与处理行为;其次要对现有的"四级两审"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法的可诉性;最后,构建真正的以司法独立为根基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彻底实现当事人的息诉罢访目的。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21,(1):74-89
行政程序法定化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明确要求。我国法律界虽已提出和应用着行政程序法定原则,但对这一原则缺乏正确认识,从而与正当程序原则、合理原则(比例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相混同。行政程序法定不仅指行政程序应由法律法规规定,更指行政机关不得在成文法规定的程序之外自行增加程序。站在行政相对人的立场上,行政程序可划分为权利性程序和义务性程序两类。只有权利性程序和义务性程序的限制与排除须遵循法定原则,权利性程序则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应从两个方面来界定,对权利性程序而言,系指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义务性程序而言,系指违反程序法定原则。对权利性程序、义务性程序条款的限制与排除条款的解释,应遵循有利解释规则。对于改革实践中先行取消或简化义务性程序的行为,应依据程序权利保障原则加以判断,只要改革试验没有减损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就可以评价为合法。  相似文献   

4.
从一起业主委员会登记纠纷案谈登记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郭敬波 《法学杂志》2005,(3):138-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文从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分析入手,把对业主委员会的登记行为定性为以观念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从可诉行政行为的结果标准和必要性标准上得出这种登记行为的不可诉性,业主委员会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过程实施法律监督,但也应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诉讼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允许突破当事人适格理论限制,有权代表国家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公诉人的法律地位,尽管其同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然而,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权行使过程,必须保持一定的谦抑性,意味着检察机关为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应当具有手段的滞后性和辅助性。  相似文献   

6.
最高法院第69号指导案例形式上提出了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可诉性的新标准,但该标准并未改变行政行为成熟性的可诉性规则,秉持的仍然是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只有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才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实践样态,需要结合个案把握该指导案例的适用标准,特别是该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中的"且"字只具有强调意味,不能被其字面逻辑所迷惑,如此才能准确发挥该案例的指导价值。而且,第69号指导案例的实践意义远不仅仅在于明晰行政行为成熟性和可诉性的标准,更深远的价值在于引发诉讼类型化的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7.
赵宏 《中外法学》2024,(1):123-142
因受私法影响,公权论明显带有实体性特征,这使公法上的程序权利自始就被归入形式公权。相比实质公权,形式公权只是个人一种不完整的法地位,这种不完满性又尤其表现于诉讼可能的欠缺。程序瑕疵的相对性使违反程序规范并不能成为个人行使撤销请求权的独立事由,程序权违反也唯有和实体权损害存在明确的违法性关联时,才符合诉讼的权利侵害要件。但伴随“经由程序的基本权利保障”的观念兴起以及欧盟法的作用辐射,德国法开始越来越多地承认绝对程序公权。绝对程序公权独立于实体法规范之外,对此类程序条款的违反可单独成为诉请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但在行政诉讼作为主观诉讼的定位不改变的前提下,绝对程序公权只是例外而非原则。对程序公权发展演替的体系梳理构成了对程序瑕疵司法审查的前理解,其不仅有助于澄清我们对于程序瑕疵司法审查的认知分歧,亦会将相关讨论从现有的规范阐释引向对程序公权本质的挖掘。  相似文献   

8.
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相关作品的使用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果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形,商标法设置了异议、评审和司法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在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完整性原则和先决性原则来解决民事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交叉的问题,避免司法审判结果预决行政程序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试点行政公益诉讼,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但也遇到了一些相关程序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研究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定位,基于公益性、监督性、程序性、职责性等特性,提出应以公权力为基础设计相关程序,设立行为保全,引入行政相对人参与诉讼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检察机关抗诉权等.  相似文献   

10.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域外考察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意义上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性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这一新型诉讼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发育得已相当成熟,但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称呼不一,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等,但内涵大体相当。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表现为在判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谓私方司法长官理论。其要旨是: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因此,作为公共代表的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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