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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化艺术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也直接刺激了我国文化艺术品的创作与市场交易,而在文化艺术品的市场交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临摹品。本文从著作权法的作品和独创性的要求出发,分析临摹品的特殊之处,指出某些临摹品的属性为演绎作品,应当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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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 0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这一表述中删去了临摹这一传统手段.为什么删去,目前未有明确的理论说明,然而这一修改再次触及到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的关于临摹这一行为的性质,以及临摹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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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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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但英美和德法等国家对临摹成果采用演绎作品的规制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用以激励创新为宗旨的演绎模式来规制以尊崇复古为圭臬的临摹作品不合理。基于临摹的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可以将临摹设定为著作权法的一种例外。一定条件限定下的临摹能够通过《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测试法。对临摹作品的适度侵权豁免,不仅可以发挥临摹的积极社会功能,而且也符合现代著作权法寻求在创作者与作品利用者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可以将临摹设定为一种例外,但应对临摹作品的利用进行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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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临摹,是指照抄他人的美术作品。它是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复制形式之一。临摹作品则应是在临摹的基础上创作、发展了原作,形成一个有新的艺术创造的作品。临摹作品一般要表明原作品的出处,更须注明临摹者的姓名,否则即称之为赝品,赝品通常是临摹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假托名家手法而成的“作品”,它为法律所禁止。临摹从法律角度而言,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所临摹的作品已丧失了著作权。如我国法律规定,作品作者死后五十年,该作品的著作权即丧失。故古代画家胡道子、唐伯虎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临摹,并可以用临摹者的名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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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案情简介 2008年2月.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派人到某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要求对该地某KTV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TV公司")非法使用其享有版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情况进行保全,同时提交了营业执照、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后依法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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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油画界存在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临摹一些摄影作品进行创作。本案的横空出世给艺术家们敲响警钟:毫无创造力的临摹是会侵权原作者的改编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无疑是侵权行为。诸位艺术家应谨记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宗旨,那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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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市场的日益繁荣,为从法律上明确临摹作品的版权地位提出了要求.以敦煌壁画临摹作品展览为例,结合艺术创作自身规律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进一步探讨临摹与复制、创作的法律属性,进而提出对临摹作品加以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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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作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在数字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与普及的今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传统概念在网络新环境下又有了新的内涵与更广阔的外延。本文在对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后,结合诸多学者观点,就目前争议较大的临时复制和私人复制问题加以讨论,以期探究在网络环境下重新平衡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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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形态与证券(融资)权利——摈弃有限公司“改制上市”的法律习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诸如"引发上市包装"、"导致纠纷隐藏"、"引发PE腐败"、"不当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公平发展权。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真实状况,极易推动形成"融资骗局"。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乃至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之后,直接变更/转换为股份公司。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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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进行销售团购火锅套餐的行为,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原告提供的极为相似。原告认为,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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