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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88 毫秒
1.
论服务质量侵权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服务质量侵权责任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因服务质量存在缺陷 ,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独立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并与后两者并行组成我国“三位一体”的质量侵权责任制度。服务质量侵权责任具有“竞合性” ,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是构成服务质量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过错推定兼公平原则是其归责原则。服务质量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赔偿 ,还应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相似文献   

2.
政府采购工程本质上属于私经济行政的范畴,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政府与承包人之间并非行政委托关系,而系政府通过私人完成行政任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侵权损害,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则承担补充责任。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施工过程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存在,则应区分两种情况: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欠缺相当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两种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共同作用产生损害,即发生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混合,政府与承包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承租人在使用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不动产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赔偿责任。基于非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的租赁中,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承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高雅 《经济与法》2002,(4):40-41
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也即建筑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发生事故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对该责任的法律规定,现今只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款中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其它国家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5.
所谓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假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所应承担的责任、简单地说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一、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主体(-)制造者对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销售者先对消费者承担了赔偿责任.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制造者追偿。(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使商品质量问题的真正责任…  相似文献   

6.
机动车主在他人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结合"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论来确定机动车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71,自引:0,他引:7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陈璐 《人民司法》2012,(12):72-74
【裁判要旨】飘窗玻璃系建设工程中的装饰工程,因飘窗玻璃自爆发生侵权的纠纷系物件损害赔偿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同时,虽然相关法规规定装饰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但该期限仅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免费修理义务的期限,超过保修期限的,其仅能免除免费维修义务,仍必须承担因飘窗玻璃自爆导致的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论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时,保险人便承担了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的后果表现为对受害人财产或人身的不利益,法律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便责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两者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互补关系,共同承担着损害填补的任务。  相似文献   

10.
冯大纲 《法制与社会》2013,(24):287-289,291
商品责任,是指有关生产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瑕疵商品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简言之,它是在产品质量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确定侵权责任承担者和责任大小的制度。由于社会交易习惯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各国确定了不尽相同的归责原则和衡量标准,立足于台湾社会的特色,除了民法典之外,台湾颁布消保法来对商品责任进行特别规制。基于损害填补原则,商品责任的大小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为确定依据,现实损害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容易确定,但是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是否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对象,学界意见不尽一致。当存在生产者销售者恶意欺诈的情形时,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是商品责任的另一重要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11.
论服务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福海 《法学论坛》2001,16(5):43-47
经营者提供服务有缺陷,致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可为合同责任,也可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消费者可选择按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作为侵权责任时,应适用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对于海难救助中救助人是否承担因其过失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现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似乎达成了一致,但关于救助方的赔偿责任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四大问题:1、救助人是否负赔偿责任;2、救助人应对过失导致的何种损害负赔偿责任;3、在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4、救助方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责任是指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制造者、销售者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且该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否违反合向中的保证义务,就应认定  相似文献   

14.
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本文指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7,(2):61-78
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16.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本依据,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加以区分,采取二元归责体系,本文就这一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7.
附赠商品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我们应当界定附赠商品的含义和范围;明确附赠商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解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等法律问题;对附赠商品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等,都应当确定赔偿的范围;正确分担附赠商品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从而厘清附赠商品的法律关系,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10,(3):83-83
由于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利,造成非财产性的人身损害(有时可能由此产生间接的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从而形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在这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都是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能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且民事法律也对相对较轻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保护,  相似文献   

19.
随着汽车的普及,亲朋好友之间无偿搭乘非常普遍,搭乘人一旦人身受到损害,就涉及到赔偿问题.如果车辆保有人(车辆所有权人、管理人、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或者虽然车辆保有人没有过错但第三人无力赔偿,这时受害人就会向车辆保有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种情形,无偿、好意的车辆保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主要论述无偿搭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保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减轻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这也符合我国的善良风俗.  相似文献   

20.
正在我国水污染普遍存在的大背景下,由环境污染引发的渔业污染损害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污染损害实施人毫无疑问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类案件中往往牵涉多方主体,比如共同侵权以及承包养殖关系中各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该类案件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比如环境评估、环境监测合格的企业造成的渔业污染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笔者结合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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