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四、检察机关行使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是否合理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除由法院决定外,均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批捕权是由法院或法官行使的。为此,一些学者对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其主要理由是:批捕是具有裁判性质的权力,批捕权与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控诉职  相似文献   

2.
邓洪涛 《法制与社会》2011,(33):158-160
逮捕羁押的决定权是否应由法官来行使,对于降低逮捕羁押率并不具有重要意义,将逮捕羁押权交由法官行使,势必引发审判阶段司法能否中立和超然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还会表现地更为明显。批捕人员并非没有追查犯罪的职能,而公诉人也并非在所有时刻对嫌疑人都持倾向性意见和态度;捕诉合一并不会出现人们想象中的那些弊端;对于某些弊端虽然其无法避免,但并不会导致这些问题比在捕诉分离时更加严重。所以对于捕诉合一,应在理性批判的基础上对其给予正确的评价。  相似文献   

3.
“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刑事诉讼价值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价值选择的位阶性,批捕阶段应以“控制犯罪”为第一选择。适用逮捕的“有罪”标准不仅包括“确定之罪”,还应包括“存疑之罪”。检察实践中以“诉、判”的结论为评价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的做法不妥,批捕工作只要遵循程序设计的轨道进行都应视为正确。  相似文献   

4.
批捕权的合理设置体现了整个逮捕过程的合理性,在防止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流动人口的批捕率高于本地人口的批捕率已是一种不争的事实,但流动人口犯罪的轻刑化比例也较高。为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的批捕率,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本地人口同等的法律待遇,针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流动人口进行不捕风险评估工作,将逮捕的必要性予以规范化与量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6.
方芳 《法制与社会》2010,(27):46-47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的改革,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批捕权上提仍属于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鉴于上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联系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有时难免放低逮捕标准,迁就下级检察机关。实际上,只要是内部监督都难免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问题,因此,相关改革步伐不能停滞。从长远来看,批捕权应当进行司法化改革,由中立的法院来进行裁决才能保障公正——这里的中立法院并不是现行体制下的法院,而是独立的、专门从事裁决逮捕与羁押的法院。  相似文献   

7.
一、目前审查逮捕权设置、构建、运行情况分析既然审查逮捕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有些学者提出将审查逮捕权交由法院行使。事实上目前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经常行使决定逮捕权。在公诉案件中未经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在开庭前、或开庭后法院便将被告人逮捕。一些基层法院在案件移送法院后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交大量的保证金否则予与逮捕,保证金作为事后的缓刑保证金,最终予与没收。逮捕实质成为创收的工具,或者利用逮捕的巨  相似文献   

8.
刘芸 《法制与社会》2011,(34):145-146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与国外将批捕权设置在法院不同,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有其合理性也有一定的缺陷。检察院对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的,省级以下检察院需要将案件呈送上级检察院审批,强化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9.
今年6月7日的《检察日报》1版上有一则关于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慎用批捕权的报道:从2000年至今,该院共受理各种报捕案件1342件1848人,审查后不批准逮捕212件288人,其不批捕率占受案总人数的15%以上。他们的主要做法是把重点放在了正确把握“无逮捕必要”适用条件上,既严惩了犯罪分子,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其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受此启发,笔者对此问题略陈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10.
近几年来,随着刑事司法领域中某些错案的披露,学者们开始审视我国刑事司法程序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中负有公诉职责的检察机关同时享有批捕权问题更是备受争议。为了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有效地实现司法运作的最终目的——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功能,就有必要重新考察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多重作用,认清逮捕与羁押之间的关系以及造成羁押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羁押的痼疾久治难愈的真正原因,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刑事拘留的紧急性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小剑 《现代法学》2016,(4):110-120
学界通说认为刑事拘留是紧急状态下的临时强制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拘留不再以紧急性为要件,实践中其系逮捕的常规前置程序,成为非紧急羁押措施。然而,刑事拘留定位为紧急强制措施才符合宪法精神,否则会扩张警察权力,架空检察机关批捕权,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未来的改革应使之回归紧急强制措施,取消需要拘留证的规定,缩短刑拘期限,弱化对逮捕的程序控制,并以事前证明标准、事后权利保障防止刑事拘留权滥用。  相似文献   

12.
强制措施的变更权是刑诉中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由于当代刑诉活动并非一个机关的“一条龙”的活动,一个案件若走完全部诉讼过程,则要经历不同的诉讼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参与处理,因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上,究竟谁有权变更强制措施?尤其是批捕权与执行逮捕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批捕后需将逮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3.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明显增多。以田东县为例,2009年,田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公安机关报捕未成人案件17件35人,比2008年同期多3件11人。其中,审查后批捕8件21人,无逮捕必要不捕4件5人。从犯罪类型看,盗窃案3件13人,抢劫案6件12人,其他案8件10人。通过调研,笔者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提出了预防对策。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罪案中的地位,通过发挥下面几个作用,得以充分具体的体现。第一,发挥审查批捕的职能作用,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宪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是确认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关口,是整个刑事诉讼的第一道防线。同时,在防止错捕案件的发生,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方面,在防止未成年人犯逃避、妨碍侦查和审判以及案犯逃跑或自杀,防止其继续犯罪,震慑其它犯罪,支持群众同未成年人犯罪作斗争方面,在批捕环节上做好…  相似文献   

15.
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其他强制措施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体会到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逮捕条件来掌握捕与不捕的界限以外,同时,还应当认真坚持如下原则。1.细致把关,准确批捕,是审查逮捕工作的根本性原则案件质量是批捕工作的生命线。视批捕质量为生命,这是由逮捕这项强制措施的自身特点决定的,逮捕是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出现错捕,就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还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后果损害的不仅仅是检察机…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区在校学生犯罪日趋严重。2001年,全区检察机关批捕涉嫌各类刑事犯罪的在校学生198人,占同期刑事犯罪批捕总人数的1.5%;2002年批捕208人,占同期刑事犯罪批捕总人数的1.8%,同比上升5%;2003年至2004年2月批捕256人,占同期刑事犯罪批捕人数的2.3%,同比上升8.5%。从2003年以来批捕情况看:  相似文献   

17.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明显增多.以田东县为例,2009年,田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公安机关报捕未成人案件17件35人,比2008年同期多3件11人.其中,审查后批捕8件21人,无逮捕必要不捕4件5人.从犯罪类型看,盗窃案3件13人,抢劫案6件12人,其他案8件10人.通过调研,笔者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提出了预防对策.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所明确规定的,而检察权的内容包含着检察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监督侦查、审判活动权、监督刑事执行活动权和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权与行政诉讼活动权。可见,检察机关行使的对特殊犯罪主体经济、渎职等犯罪的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种权利形态的表现。然而,对于检察权中的检察侦查权是人们非常关注和需要由检察机关自身来加以监督的一项司法内容。为此,我  相似文献   

19.
在当前的诉讼制度研讨中,有学者主张我国的批捕权应交由法院行使。我国没有实行预审法官制和陪审制,不能效仿西方国家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由法院行使批捕权不符合不告不理及法官中立原则。如果批捕权由法院行使,将使其倾向于作有罪判决,并且由于法院的裁判权具有终极性,对这种批捕权的行使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20.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昌林 《现代法学》2011,33(1):114-122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