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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贩卖毒品既包括非法销售,也包括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其共同前提是“明知”。所以在实践中要注意:第一,要“明知”,只要知道是毒品还进行贩卖,肯定是贩毒犯罪。即使毒品是假的,行为人并不真正清楚,也应视为贩毒(未遂),反之亦然;第二,非法销售或准备非法销售的行为都以贩毒论处;第三,以贩卖为目的而收买的行为,也应视为贩毒(未遂)。只要行为人存在贩卖的目的,其收买行为无非是为了高价出售从中牟利,其本质是贩毒的预备行为。如某人从外地购进一批毒品,准备转卖出去赚取暴利,回到本地下火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此应定性为贩毒。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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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过的特别推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安机关破获的贩毒案件中,有相当部分除了现场缴获的交易毒品外,还常常在贩毒人员的住宅等场所搜出另外藏匿的毒品,而且往往是现场缴获的毒品只是少量,搜出的毒品才是大宗。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会极力否认搜出的毒品将被用于贩卖,辩护人也据此强调这些毒品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但司法机关仍会将现场以外搜获的毒品也认定为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例如行为人贩卖 10克海洛因被现场抓获后,公安人员又从其住所搜出 300克海洛因。对这 300克海洛因是认定为非法持有还是贩卖行为,就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从证明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据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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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2月22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毕某某正准备向吸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以每克480元的价格贩卖8.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钢珠枪两支,枪支经鉴定具有致伤力。犯罪嫌疑人毕某某最终因涉嫌贩卖毒品(未遂)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批准逮捕。对于此案(在这里我们将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暂且放置一边不予考虑,只单单讨论其所涉嫌的毒品犯罪),看似司空见惯,可以顺理成章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仔细考虑一下,事情远非如此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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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中.应区分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情况,对居间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中,为毒品的出卖方推销、介绍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受吸食毒品者委托,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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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待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告人非法持有两种以上种类的毒品,可以折算成同一成分然后进行定罪量刑。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之前,当非去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如果还存在毒品再犯、累犯、在娱乐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能否累计毒品数量,应当区分情况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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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粟某知道其丈夫扈某把大量毒品放在家中抽屉的三个香烟盒中并在家中吸毒.但对毒品的来源并不清楚且对扈某在家中吸毒也不干涉。在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又去搜查其住处。粟某为使其丈夫逃避处罚.将扈某放在香烟盒中的毒品海洛因藏匿在身上,并在民警带其上警车的过程中趁机把毒品扔掉.被民警当场发现。经依法鉴定,从粟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重82.3克。经审理,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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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涉毒案件在毒品犯罪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定性与处罚为司法实践所重点关注,其间,既涉及罪与非罪之界定,也涉及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当具体分析认定:吸毒者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者持有毒品的,应根据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数量,结合证据使用规则,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罪定性处理;对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之毒品不得再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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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标准问题值得反思。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以是否实际完成毒品交付作为判断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既是基于既遂形态对行为犯量的规定性,也是由既遂形态对行为犯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这一标准符合犯罪未得逞的事实和本质特征。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因价格谈不拢或因交易对象变更而未完成毒品交易的情形,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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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11月,王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海洛因9克和甲基苯丙胺1.4克。王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争议点在于:同一犯罪行为涉及到不同各类毒品时,在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时能否折算。[速解]本文认为,可以"等价折算"成其中任一种,从而认定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首先,不同种类毒品"等价折算"的做法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毒品类犯罪的规定中对于各种毒品数量间用"或者"连接。将"或者"解释为不同类毒品间"可以"折算是一种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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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既遂、未遂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1):113-117
基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这一特性,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行为的完成(即运输毒品抵达目的地)为既遂。若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运抵目的地,则是运输毒品罪未遂。鉴于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形式较为常见,其既遂、未遂问题应参照单独犯的标准予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犯(狭义)和正犯方式组合,应以“二重性说”为基础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同正犯形态进行,则应以“整体既遂说”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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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区分,司法机关掌握的标准不一,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也有损法制的权威性。理论和实务上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认识上的分歧,根本在于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构造认识上的分歧。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与有偿转让毒品并非是两种独立的贩卖毒品行为类型,而是一个完整的贩卖毒品行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密切关联的行为阶段,据此,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使得毒品未实际售出时,由于贩卖毒品实行行为未完成,宜认定为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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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是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推定;持有假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配置过重;持有型犯罪与其上游或者下游犯罪之间是补充关系的法规竞合;持有型犯罪没有未遂和中止存在的余地,只有成不成立犯罪的问题;家庭成员之间一般不宜作为持有的共同犯罪处理;持有型犯罪罪状中的"明知"字样以去掉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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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4):76-82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条款。然而在现实中,该罪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惩罚的避风港,同时也可能使刑罚施及无辜。解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这些症结还是要从持有行为的分类上入手,以此为基础构造解决此问题的方案。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被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对其持有相关情况应负如实的说明义务,如果其说明的内容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已履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没有如实履行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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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6):35-48
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往未得到刑法理论的充分重视。赵春华案之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具有了实际的紧迫性。第一,应当区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枪支不是一次性消耗品,持枪自娱与持枪犯罪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不同的用途可以并存。即使能够证明持枪目的是为了摆摊游戏,也不能排除将枪支用于实施未然之罪的可能性。第二,应当区分持枪与开枪,不能把开枪后能否致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认定“枪支”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客观致伤力相对低微,只要所持枪形物的外部形象足以让公众产生危惧感,就可以认定为“枪支”。第三,应当区分“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与“非法”,后者不是前者的同义反复,而应理解为整个法秩序。作为国民文娱生活传统一部分的射击游戏,即使违反了具体的实定法规定,也应当在整体性的法秩序评价中被正当化。第四,应当区分对枪支的认识错误与对持枪是否违法的认识错误,前者是构成要件错误,可以排除故意;后者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免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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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其他方式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它既包括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明知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态度仍予以保管的间接故意,而过失则不构成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既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且已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中该罪的数量起刑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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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接到住同一住宅区的张某的电话寻呼,回电后得知张某需要毒品,即携带毒品租乘摩托车前往张某住处,在张家门外楼梯处被在此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73克。汪某供称,他送毒品给张某是为共同吸食之用。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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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往往涉及到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甚至是有罪与无罪的区别,给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的打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正确把握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区别的基础上,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值得我们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