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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自起草开始,就引来了关于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诸多方面的争论.2010年通过关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决定对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以及条款顺序作出了一些修改.本文重点对《国家赔偿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反映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的改进.并对目前《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归责原则的部分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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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畅通了请求渠道、调整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同时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国家赔偿机构的人员配置,并强化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和改进了经费保障,对于深入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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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就有原则性规定,1982年《宪法》恢复了这样的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制度作了法律落实,是该制度的开端。1994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制定出台,但在其后的实施中暴露出法律规定和实际效果方面的一系列不足。2010年,对《国家赔偿法》作出了修改,包括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举证规则、赔偿标准、赔偿金获取、赔偿请求时效等方面。2011年,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对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支付等作了具体规定。行政赔偿制度的新近发展显示了我国行政法治和人权事业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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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原则性规定以外,国家赔偿法上对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举证责任几乎没有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不明确,举证不利的后果往往由处于弱势的赔偿请求人承担。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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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刑事拘留赔偿的修改争议较大,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刑事拘留赔偿内容从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修改为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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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在历经四次审查后,于2010年得以通过.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本次国家赔偿法重大修正之一,具体表现为国家赔偿法第13条和第14条.然而,学界对于修正后的先行处理程序并不满意.一般情况下,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处理,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处理结果有异议,则行政赔偿请求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置性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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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6):12-12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改变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明确了人员配置、强化了赔偿监督、提高了赔偿标准、改进了经费保障,对于深人推进中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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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几近陷入被称为“国家不赔法”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赔偿法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还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法治观念、执法环境等因素。其中,在当初立法时并没有重视,学术研究中也往往被忽视,但却成为国家赔偿法顺利实施梗阻的是赔偿经费问题。修改国家赔偿法,必须对赔偿经费的设立、管理与支付制度作出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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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中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通过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和国家赔偿范围,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机制等规定,畅通了赔偿救济渠道,加强了公民的人权保障。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同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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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文章称“国家赔偿法”或“本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经历过两次修订:2010年完成第一次修订,因本法立法价值在此次修订中发生大幅调整,法律条文大幅修改,故称之为“大修”;2012年完成第二次修订,因此次修订前后变化不大,故称之为“小修”.小修仅是本法对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定作条文编号匹配之需要而作的调整,不涉及实质内容的变化,因此不是文章讨论范围.文章所称“演变”指大修前后的改变.国家赔偿法大修前后均以“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三块部分为框架,以“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四条路径为逻辑来架构的,因此文章采取“四路径对应三部分的比较”的方法来对本法大修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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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针对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通过赔偿协商而达成的行政赔偿协议的属性及其效力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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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5):11-13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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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45-48
【裁判摘要】
赔偿申请的受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前,而赔偿决定的作出在该法修正之后.其法律适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予以确定。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2010年12月1日前受理赔偿请求至12月1日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因此,这类情形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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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对于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依据一般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操作的,如1999年“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民事主体,个中弊端早有学者论证过。因此学界一直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而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势必要求立法中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相应修改。目前理论上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三种。对这三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论界更深一步地探讨国家赔偿的其他方面和指导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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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国家赔偿法的优缺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闲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国家赔偿法),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较之旧的国家赔偿法有诸多进步之处,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试从赔偿程序、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浅议新法的优缺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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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施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近2年之际,笔者通过梳理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亮点,提炼出现行《国家赔偿法》法律适用的几点意见,希望能促使《国家赔偿法》修改版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能得到更好地落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