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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999年12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对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解释(一)第一条的内容为:“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条确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合同法实施前、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利他合同制度最重要特征是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合同法解释二》却规定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不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是什么?文章就该问题,从目前对该条规定性质的认识以及从法律解释和实务的角度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解读,最终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实质就是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相似文献   

3.
海商法中货物留置权条款以及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下的留置权条款在适用中容易出现问题。海商法中的条款来源于普通法,而大多数国内学者更喜欢用大陆法系的概念来解释海商法使得中国海商法的该条规定有失其原意,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在现实中也容易出问题。本文从货物留置权条款的起源出发,探寻了该制度的原意,并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对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4.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文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该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应对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5.
从法律解释上看,《汉堡规则》、《海商法》、《鹿特丹规则》都没有赋予货方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海运履约方)任意选择诉因的权利。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只有符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时才会出现侵权与违约的普通诉因竞合,这一竞合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适用我国《海商法》时,基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定性,货方对其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中的留置权和善意取得规范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留置权善意取得成为确定存在的法律规范。留置权以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为客体,一旦留置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就需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规范予以调整,以维护交易安全。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上,需满足留置权的实质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债权人的善意,即相信债务人对标的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此外还应将留置财产限定为占有托付物。  相似文献   

7.
在本文中,海运货物留置权仅指为保障海运货物的承运人实现对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请求权,法律上给予的一种权利。它是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所具有的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上述应付费用时,不予以交付并加以处置,以及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是提单还是租船合同,几乎毫不例外地订有留置权  相似文献   

8.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9.
论承运人在目的港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结合海事司法实践和国内留置权立法趋势 ,阐述了海上承运人留置货物面临的困境。通过比较外国法律指出《海商法》第 87条规定的不合理性 ,并以海上运输之特点及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平衡为重点论述了承运人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不应以货物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为条件 ,最后就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和程序提出了对《海商法》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0.
留置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它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从概念上说,留置权的出现是随着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债务人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担保物权,然而仅仅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是远远不能满足构成留置权在法律上的要求的。文章结合实例论述了构成留置权的积极和消极要件,对这个复杂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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