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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仅指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有时会判决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这一做法是否正确,现行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务中的争论也比较大。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立法精神,下面略陈管见。一、当事人处分主义,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原告起诉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态度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不服判  相似文献   

2.
当事人在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打官司胜诉了。败诉方不但要承担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评估费等),而且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的话。而同样的案件在法院胜诉,法院并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法院是否应当改变其做法?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的裁决都是依法进行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和仲裁委除了依照各自的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判决和裁决外,还要对案件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作出判决或裁决,可见这些费用的承担也是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决的组成部分,其所作的…  相似文献   

3.
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再审程序:调和既判力与实体真实之间的矛盾   一般而言,法院的判决一旦作出后即产生“既判力” (拉丁语 kes judicata est),当事人不得以通常程序,就该案件再为争执,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但是如果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而不允许纠正,则有违于刑事诉讼发现实体真实的宗旨。因此“尊重判决确定力、维护法的安定性”与“实现实体真实、追求公正”两项价值目标必将产生抵触。正义的要求和法的安定性的要求,往往反映出法律对立的一面。基于正义为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对于已经确定的判决有时仍需予以推翻,以纠正…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5,(3):151-159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部分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要求选择"有利于保护"某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法。这种规定虽然有体现冲突法实质正义追求的积极意义,但也为法院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法增加了难度,不利于司法任务的简单化。所谓"有利的法",要求法院在众多可适用的法中,通过比较选择一个能最好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实体法,这其实是美国"最好的法"选法方法的翻版。冲突法实质正义的趋向应当是有限度的,不应取代实体法所应发挥的作用,否则会破坏法律选择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丧失冲突法的规范价值和存在意义。鉴于该法生效时间不长,一时难以修改,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对之予以适当矫正。  相似文献   

5.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必须载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告知了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还有一次申辩的机会。笔者认为,判决书中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有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1.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当事人只知道有上诉权,一旦错过上诉期或因无力支付上诉费,只能被迫接受判决,而不知自己尚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得其因司法不公而受到的损…  相似文献   

6.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经研究决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现将在民事判决书中具体表述方式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来信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无和好迹象,一方又要起诉离婚。这个时间应从第一审法院判决的时间算起,还是从第二审法院  相似文献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使检察机关有效地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及时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行政和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在同级人民法院设立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受理机构,现对此谈一点不成熟看法。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遇到民事、行政案件交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相互关联。目前无统一明确的做法容易导致法院判决错误,浪费司法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讼累。采取完善立法、推进依法行政、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法院内设机构加强沟通等措施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0.
陈刚 《法治研究》2006,(2):72-72
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项制度有效地保护了胜诉一方当事人的根本权利,为实现其诉讼目的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节约诉讼资源(保全措施到位,往往可促使当事人调解、撤诉),缓解法院执行难打下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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