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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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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在侵权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关系到未成年人致害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运用,但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责任能力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只是通过监护人责任的相关条文予以体现,其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有必要就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制度进行检讨,通过对现行立法的检讨、学者建议稿的评析以及对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相关立法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2.
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及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因此,有必要以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的形态、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监护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璐璐 《法制与社会》2010,(29):17-20,24
《侵权责任法》未采未成年人被监护人责任能力肯定主义,系沿袭了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混淆的缺陷。本文界定了民事主体责任能力的本质内涵,考察了各国未成年人监护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评析,提出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具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是我国民事侵权责任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责任承担与分配,也影响着受害人的侵权赔偿及法益保护的问题.在现阶段,我国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立法研究尚存在不足,至今没有较为完整与完善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的研究与借鉴,国内现有法律及学说的分析与思考,结合时代发展过程中青少年心理的发展情况,试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构造.  相似文献   

5.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对未成年人和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从而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加上传统立法思想的禁锢,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述入手,进而对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检讨,并进一步分析不足的原因,最后提出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矫正措施。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采,其合法权益是社会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渠道和途径,这一保护途径主要是通过监护人制度完成的。我国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部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监护人义务规定不详细、监护人渎职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等问题,上述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对监护人制度的监管来解决。  相似文献   

7.
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国内外若干法律规定进行研究,重点在侵权责任的框架内探讨了我国监护制度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监护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从未成年人监护责任承担的角度审视,我国侵权立法亦应有与时俱进的理念。法律应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未成年人就自己的加害行为自己承担责任,只有在未成年人单独承担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造成严重利益失衡,并且在责任构成上具有充足的理由时,才可引入其他的责任主体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本文指出可参照其它国家的做法,建立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特别是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0.
现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过于简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未来的民法典上应该作出修改,增加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责任主体,增加高龄监护责任,对精神病院和学校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明确单位监护人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法的体系应当顺时而变以满足现代工业社会的需要。侵权法的目的应当从保障行为人自由向填补受害人损失发展,侵权法上的归责事由应当包括自己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和物的责任三种,立法模式应当包括一般条款、有限列举、无限列举三种模式。在内容上侵权行为法应当包括归责事由、责任类型、损害赔偿等。  相似文献   

12.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兴 《时代法学》2003,1(1):83-9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涵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但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并分别具有丰富的内涵。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的历史发展所使然。由于该原则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和平等地参与国际谈判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意愿,故而其对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该原则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其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环境保护领域。它是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许在不远的将来能获得国际习惯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 ,我国应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并可以引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制度 ,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作为商业保险看待 ,对于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 ,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针对环境侵权的危险性、突发性、持续性等因素 ,应采取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 ,应实行责任限额制。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分担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推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培养成果,搭建论文品评乃至学术评价之平台,《法学家》专辟博文精萃一栏。该栏目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论文要旨,由博文作者对其博文进行全面系统而重点突出的介绍,一般宜包括如下要素:博文的体系架构;博文每章节的主要内容;博文的主要特点;博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博文所研究领域的课题展望。其二是论文评议,可以是答辩委员会的论文审查意见,或者评审专家的点评,具体宜包括如下要素:对论文的总体评价;对论文的体系及各章节的评价;对论文创新的评价;指出论文的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敬请关注并提出宝贵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16.
论雇主的替代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立法还没有关于替代责任的规定 ,雇员侵权案件的审理 ,尚无法可依。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 ,在民法典中规定雇主替代责任制度 ,对雇主、雇员的连带责任、雇主的追偿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7.
量刑根据是量刑的基础。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的内涵不同于欧陆刑法中的责任,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欧陆刑法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我国的量刑根据由行为刑事责任与性格刑事责任所构成,行为刑事责任是基本的量刑根据,性格刑事责任是补充的量刑根据,两者的结合兼顾了报应与预防。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度表现为基本法定刑、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和由犯罪情节所影响的处罚轻重等三个层次。性格刑事责任的程度应由法官具体判断。现行刑法第61条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存在主旨不明和表述不清的弊端,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的《企业破产法》中的一项全新制度,在破产程序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法律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巨大权力,为避免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探究。在新的破产法中,虽然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本文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承担基础、形式及实现等方面存在的缺失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责任集中是指在有复数责任主体的场合,法律只规定由其中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责任人则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有关核损害责任国际公约以及各国核损害责任立法,均采用这一法律制度。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实行惟一责任或责任集中的原则,将核事件的责任全部归结于核营运人,其他任何人包括制造商或供应商等都不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和促进核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20.
A High Court case illustrates Swedish legal reasoning. The case extends the use of strict liability, although the main liability rule is negligence. The aim of the paper is to show the usefulness of the economic analysis in a practical case. The case concerns liability for damages caused by a leaky, hot-water pipe. The defendant maintained that it should not be held liable because it had not acted negligently, and the district court and the court of appeals supported the defence. Nevertheless, the High Court decided on strict liability. The High Court used a line of argumentation that, partly and implicitly, may have been economically correct. However, the precedence was most limited and unclear. Given an explicit goal of economic efficiency, the precedence would, in this simple and straightforward case, be that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prevail where the cause is unilateral and the injurer is able to cover and/or insure the los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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