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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违法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的年限应该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应该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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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存在着"单一雇主"与"共同雇主"两种模式。《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单一雇主"的立法模式,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体现了抑制劳务派遣业发展的立法意图。而新《侵权责任法》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雇主"身份的立法认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传统理念,顺应了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基于"共同雇主"理论下的劳务派遣法律调整模式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劳务派遣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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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库集中支付下,预算会计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预算会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本文通过阐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预算会计的关系,剖析现行预算会计存在的缺陷,认为现行预算会计体系划分造成会计信息的不统一、总预算会计核算范围过窄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完整、以及"以拨作支"的核算方法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客观影响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的成效,从而在重新构造预算会计体系、提升总预算会计地位以及改变"以拨作支"的核算方法等方面提出改进预算会计的建议和对策,以期预算会计能更好满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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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包括具体承包方及发包方,社会保险类费用应该包括在劳动报酬的范围内,但劳务报酬、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不应包括在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两种,该罪可能与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竞合,适用时应按照罪数理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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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支付令的几个问题"的异议唐奇高读了顾玲珍同志的《有关支付令的几个问题》(见本刊1993年第8期)一文,对作者的观点不敢苟同,笔者略谈不同看法。一、督促程序中能否适用财产保全?笔者认为可以适用。首先,在督促程序中适用财产保全,是有必要的。支付令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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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对船员的保护不足可以总结为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模糊、船员外派中三方主体法律关系不够明晰、外派船员法律救济不完善三个方面.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员”一章对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船员外派中三方主体法律关系和船员的特殊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并理顺涉外的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以更好地解决与船员有关的纠纷,保护船员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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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涉及到四方法律关系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比一般的国内劳务派遣、乃至一般外派劳务关系更为复杂,尤其是根据协议附件规定的契约内容,协议规范的劳务合作法律关系能否被定性为多数人所认为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值得商榷。由此,对各方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变化应当引起注意,通过比较分析明晰涉台船员外派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适用是探求更好保护涉台船员权益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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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很难正确区分。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受国家干预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认清二者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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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发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也由以往主要局限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转变为以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基础,以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为主线,以社会劳动关系调整为目标。规范的市场经济下劳动法的作用,是从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出发,通过集体劳动关系的对等性,来实现社会劳动关系的协调性。与中国劳动关系和劳动法治的集体化转型相适应,中国劳动法学科理论基础和结构体系也需重构,构建一个以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基础、以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为中心的新的劳动法学科体系,已经成为中国劳动法学科发展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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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报偿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均为责任主体时,用工单位应先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劳务派遣单位虽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免除其责任的约定对抗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以此作为对抗用工单位追偿请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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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25-36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大量背离普通民事法律规则的劳动关系强行运行规则,但这些规则仍属于私法领域,与公法属性的劳动基准存在本质差别。由公权保障实施,是劳动基准的特征之一。将过多的单位义务纳入劳动监察的保障实施范围,分散了劳动基准的公权保护力度,因此,不宜将现行劳动监察事项作为劳动基准的判断依据。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用工档案等具体制度规则的分析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量强行规则并非劳动基准。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关系密切,但其中真正涉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并不多,仅在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中略有提及,因此,制定单独的《劳动基准法》,仍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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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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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产生的时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的开始。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仅给该法的执行带来了许多困惑,还给劳动法理论造成了一系列冲击。劳动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一种诺成性的非要式合同,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除了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劳动合同成立之时即生效,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是自劳动合同履行之时起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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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如果构成了从属劳动,当属劳动关系。是否构成从属劳动,可以参照独立性与依赖性、替代性与辅助性、有偿性与无偿性标准予以判断。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难以被标准劳动关系所包容,应在劳动立法中对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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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指的是劳资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或约定情形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的状态。从立法上进行区分,劳动合同中止可分为双方约定中止与单方中止两种,单方中止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与法定原因所引发。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做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双方应按照法定和约定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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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订立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包括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对本人基本情况资料的填写。对与劳动关系建立有关的重要情况,即使用人单位未询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主动披露。对与劳动关系建立无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的披露应当真实,不得欺诈。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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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中,劳务承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情形。在这三种形式的劳务用工中,有些施工工人与其直接雇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无法享受需要建立劳动关系才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等有关劳动福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