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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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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倩 《法制与社会》2014,(13):278-279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困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的问题,遗漏继承人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棘手难题。遗漏继承人不仅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还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职业风险,甚至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解决遗漏继承人问题迫在眉睫。本文将从继承公证中遗漏继承人的现状、遗漏继承人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解决遗漏继承人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完善我国的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使公民的继承权更加有序和方便的行使。  相似文献   

2.
吴永萍 《中国公证》2007,(11):45-46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有的当事人为多得利益或图省事提供虚假证据,给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设置了诸多障碍,并增加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证据核实。  相似文献   

3.
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以及申请人隐瞒遗漏其他继承人的情形,大多并不是当事人主动告知公证员的,往往是在案件受理之后,公证员在查档、核实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时发现的,若当事人给予配合,继承公证可能正常办理,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予配合,则有可能导致继承公证程序的中止或者终止。下面举几个本人实际办理过的继承公证案例,供公证同仁参考和借鉴。一、代位继承公证案例例1.本案涉及再婚家庭,属于稍微复杂的代位继承公证案例。  相似文献   

4.
潘浩 《中国公证》2010,(12):32-36
在公证实务中.当事人任何一项财产性权利的处分均会引起公证员足够的重视.而继承人对于继承权的放弃因为涉及到权利义务的此消彼长.故一直是公证员在继承公证实务中十分重视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公证实务.并结合目前继承立法的有关规定.就继承权放弃的学理与立法的完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对继承权放弃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经常会涉及到继承权放弃的情况,对于继承权的放弃,公证机构一般情况要求相关继承人以声明书的形式作出,或者由当事人亲自到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机构签署声明书,或者由异地公证机构对声明书予以公证并由其他申请人提交给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机构.在处理继承权放弃的问题上,需要公证员对有关法律问题和实践处理技巧有充分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继承公证还是继承权公证的问题 公证机构所办理的是继承公证还是继承权公证,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据笔者了解,目前实践中持继承公证看法的公证员较多,笔者亦认为应是继承公证.  相似文献   

7.
史宏  侯文琪 《中国司法》2006,(11):63-65
当前一些地方的公证机构、公证员违反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规定,随意指派或允许公证员助理独立办理公证事务,或由其借用公证员签名章出具公证书,由此引起公证投诉和公证诉讼问题增多。如何有效管理公证机构内的公证服务人员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也是公证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公证机构的公证服务人员由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组成。公证机构对执业公证员的管理相当重视,而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相对忽视,有的公证机构甚至对公证员助理不加管理,完全由助理所随的公证员自己管理。本文拟从公证员助理管理角度出发,探讨建立公证员助理制度对…  相似文献   

8.
问题一:遗产继承公证证明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对遗产继承公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谓之“继承公证”,认为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二种谓之“继承权公证”,认为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9.
蒋轲 《中国公证》2008,(7):54-56
继承足公证处最常办理的业务之一,对于继承公证,公证员可能都曾有过这样的感受,那就是在现有的查证条件下,要确保每一件公证都不发生遗漏继承人的现象,恐怕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近几年来随着房屋的不断升值,一些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心生邪念,采用开具虚假证明的手段,隐瞒有可能不愿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以达到骗取公证书、独吞父母遗产的目的.正是因为这些恶意的欺瞒行为,使得遗漏继承人成为时常困扰公证处和公证员的一大顽症.被遗漏的继承人申请公证书复查时,公证书往往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相似文献   

10.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律之规定和个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以及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现实生活中,发生继承时或者涉及到继承的民事行为时,许多人都选择继承公证的方式。为适应继承公证的大量需求,我国继承公证制度有必要完善,本文在论述继承公证特征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公证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李东明 《中国公证》2010,(10):49-52
近年来.由于公证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为最后有效遗嘱、遗嘱继承公证是否要核实所有法定继承人等原因带来的公证机构与公证遗嘱受益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公证遗嘱和遗嘱继承公证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何才能有效保障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最大限度地避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风险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2.
继承公证是一项常见的业务,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常遇到继承人不确定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公证业务的难度也不利于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本文从事实和法理等多个角度对继承公证面临的法律缺陷做了较为具体的分析,并从借鉴民事诉讼法的个别制度,所有权限制制度和继承权声明程序等角度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思路。  相似文献   

13.
邱志平 《法制与社会》2010,(29):214-215
随着社会济经的发展,公证领域的开拓和公证业务的快速增加,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和参照沿海地区公务员阳光工资的标准,公证机构打破常规的大锅饭的管理体制,实行工资与各自的公证工作量、收费数等因素挂钩的一种工资制度,这极大地促进了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但这同时也给公证员带来了不小的公证执业风险和给公证处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如公证员之间、公证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错假证的发生;公信力的下降等问题,导致公证员被处分和公证处被整顿等严重后果,这就引发了如何促进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如何避免执业风险的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14.
一、案情介绍遗嘱继承公证近来多被投诉,现将几例案子的投诉点简介如下:案例一:一美籍华人在美国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在京房产遗留给其诸子女中的一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持该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房产的继承公证。不久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投诉,认为上述遗嘱没有先在美国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生效确认,不能引做办理遗嘱继承的依据,要求撤证。经查当事人投诉属实,故公证处按照规定要求遗嘱继承人在美国补办了确认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件。案例二:一当事人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申办继承,公证员以发函方式将正在办理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15.
正一、区际继承公证概念界定随着我国各地区间经济交往以及人员流动的进一步增多,同时涉及我国大陆地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素的继承公证案件受理需要也随之不断增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对这类继承公证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专门的研究实属必要。由上可知,本文语境下的区际继承公证主要是指:在继承公证的办理过程中,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继承人等相关问题涉及我国香港、澳门、台  相似文献   

16.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司法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继承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让公证员防不胜防,成为附着于公证法律服务领域中的“隐形毒瘤”。“隐形毒瘤”的存在和入侵影响了正常的公证秩序.增加了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难度,使公证质量受到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18.
丛湘礼 《中国公证》2011,(10):31-34
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为公证机构办理继承类公证业务提供了有效的办证规范。但在执行《意见》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亲属关系证据采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给公证员实务操作带来了困惑和制约,笔者结合公证实践就《意见》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析.探讨解决方案。与同行共飨。  相似文献   

19.
郑俊 《中国公证》2013,(10):28-29
《公证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公证在服务经济、维护和谐、保障民生等领域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虽然目前各地公证机构仍在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但不难发现。目前公证的核心业务依旧是遗嘱、继承、证据保全等传统业务,相对于三十年前的公证业务类型.现在的新业务在整个公证业务量中所占比例并不突出。这也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部分公证员多年来业务单一,长期处于某几类公证业务的机械重复办理状态中.难以体现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价值:二是公证行业被禁锢在一个以“认证”为主的领域。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法律制度的价值。因此,公证创新就成了公证行业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20.
李成 《法制与社会》2012,(30):70-71,74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赔偿之所以采用过错原则,是由于公证的局限性,公证员并不能保证公证活动不存在任何的错漏。如果公证员已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整个工作过程不存在过错,对于此类情况下发生的错误公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不承担责任。近年来公证行业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和诉讼纠纷不断,值此司法厅在全省公证行业开展质量事故"零容忍"活动之际,本文在案例评析的基础上对公证员的职业审慎义务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同行警觉,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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