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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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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判例法对不动产征收中的"公共使用"目的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前者要求征收计划中的被征收不动产必须为公众直接使用,后者则许可一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地方就业的征收行为。二战以来,经由伯尔曼案、米德基夫案和基洛案等著名判例,广义观点已经成为美国法院的主流观点。美国征收判例法的经验可以作为理解我国《物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功能边界和适用限制的参照系。  相似文献   

2.
李集合 《政法学刊》2008,25(4):87-91
2004年我国宪法修订后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财产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引起了学界对公共利益的追问,财产征收征用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提法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公共利益如何认定等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争论各方.在实践中也引起了混乱,至今未成定论。在宪法层面重新审视征收征用之公共利益目的,结合世界各国立法例,相应立法,从而合理构建我国征收征用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门中敬 《政法论坛》2012,(4):151-160
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而言,宪法解释是主要的和根本的方法。而解释的目的在于,让公共利益的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能够互相通融、协调一致。作为这两种解释方法的链接点,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规范意义是公共利益之宪法解释的核心。公共利益的核心含义是公共目的。虽然通过法律可以了解公共利益的大致含义,但只有透过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条款"或者"宪法原则或精神"来解释确定一个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才能根据宪法具体化下来的意义对法律进行合宪性控制。而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在于,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征收和征用应符合比例原则,以保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张千帆 《中国法学》2005,3(5):36-45
本文从美国政府征收权的渊源以及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征收条款的原始意义出发,探讨了“公共用途”的宪法概念在美国判例史上的嬗变及其最近的发展趋势。文章指出,由于“公共用途”或“公共利益”是极难界定的概念,法院难以发展出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在美国,对征收的公共利益之保障主要在于立法控制而非司法限制。根据民主原则,法院高度尊重立法判断,凡是议会决定符合公共用途的征收一律被认为合宪。在这个意义上,议会是一个“公益机器”,通过民主代议自动产生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和决定。文章最后建议,中国应该将注意力从“公共利益”的理论界定转移到制度建设,让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美国法律中的"征收"既是一个财产法的问题.也是一个宪法的问题。从宪法角度看,征收所依据的是政府享有的政府征收权(eminent domain),它和完法所保护的公民对其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如何解决这种冲突是美国财产法的重要内容。在完法层面上,美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涉及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是对私有财产给予宪法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即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而另一方面,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收条款"(TakingsClause)规定,政府在给予公平的补偿(just compensation)的情况下,为公共使用的目的有权力征收私有财产。实施征收行为的可以是各级政府,在某种限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使公共或政府职责的私人公司。  相似文献   

6.
日本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2007,(8)
在财产权须受到公共利益限制的宪法规定之下,日本的《土地征收法》遵循"无补偿即无征收"的原则,建立了分别针对确认项目所具公共利益性质的项目认定程序制度和调整、保障私人利益的裁决程序制度。当两项程序中产生的行政行为有争议时,分别适用行政诉讼中的撤销诉讼和当事人诉讼。此外,该法律还为通过自愿收购取得公共用地的方式设置了调解、协议确认和和解等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7.
公共利益问题是各国宪法普遍关注的问题.早在200多年前,美国就将"公共使用"条款写入宪法修正案,德国、日本也分别在各自的宪法中规定了"公共福利"和"公共福祉"等内容.宪政理论与实践证明,公共利益条款的实施并非单纯的法治过程,它总是与本国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相联.由于美、德、日三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存在一定差异性,因而,这些国家关于宪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实施情况也不尽相同.研究发达国家公共利益条款运行的宪政模式,对于我国实践宪法公共利益原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邹爱华 《现代法学》2013,35(4):150-162
2005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作出最终判决,支持新伦敦市为了发展当地经济而征收并非处于衰败状态的财产,该案判决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迫于压力,大多数州通过了土地征收法的修正案,缩小了征收目的范围、调整了征收审批机关、增加了征收补偿额和完善了征收程序。由于各州的条件不同,改革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基于不同的立场,不同的学者对改革作出了不同的评价。美国许多州的土地征收法改革给我们的启示是:未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时,可以考虑恰当地规定征收目的范围、有效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征收补偿和赋予被征地农民更多的程序性权利。  相似文献   

9.
将征收的不动产用于商业开发并非一律违宪。商业利益并非一定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公共利益经常与商业利益混杂在一起。公共利益有多种实现机制,通过公共权力部门实现公共利益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不动产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认定标准可以通过司法实践来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为起点,以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为核心,探讨了《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问题。政府即使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私人财产,也要在征收程序与对价补偿方面充分体现物权神圣思想。公共利益具有受益主体的公共性、超越个体利益以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与变动性,因而应建立由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制度,并对公共利益认定采取"非公"推定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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