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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起诉制度,因立法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困惑叠出。积极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制度模式,在完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采取扩大起诉主体、统一案件适用范围、为自诉人举证提供支持、设置自诉权行使的调控机制等方法与途径,来构建既有利于被害人诉权的实现.又能对公诉权形成有效制约的现代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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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不起诉权进行必要的制约是保证公诉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中、德、日、法等国纷纷建立了被害人对不起诉权的制约机制,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检察机关审慎周延地行使公诉权。但是我国公诉转自诉程序的制度设计,无论在诉讼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弊端。本文作者建议我国立法吸取德国强制起诉程序和日本准起诉程序的有益经验,取消以自诉制约公诉的机制,代之以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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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转自诉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制衡国家公诉权,维护不起诉被害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公诉权的滥用。然而现实存在的立法缺陷、制度不合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这一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公诉转自诉案件刑事被害人依然面临着诉讼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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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些学者认为这是立法的一个失误.笔者认为,扩大自诉案件范围对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保障人权、完善犯罪追究机制、完善不起诉制度以及加强制约机制均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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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群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1):38-51
行政诉权作为一项法律上抽象的权利,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规则予以具体化。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是标识其作为法律权利属性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司法个案中判断诉权是否存在的技术性标准。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纠纷的可诉性、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除了完善与诉权相关的起诉期限、受案范围、诉讼类型等制度外,还应当修改起诉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区分起诉要件与诉权构成要件,同时,合理设置行政诉权构成要件的审查权限与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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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关注制度构建,更应重视司法理念的革新,强调并贯彻诉权保障的司法理念.为防止诉权理论的泛化和空洞,有必要从宪法层面、民事诉讼法抽象层面和具体实施层面进行逐层推进,实现诉权保障与具体诉讼程序和制度的联系,使其成为实实在在保护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权利依托.围绕这一诉权保障体系,针对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应从诉权立法、起诉制度构建、起诉状的规范以及配套制度的设置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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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权是公民诉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但在理论上的研究相对不足.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自诉案件数量也不多,刑事自诉权的法律制度保障也显不足.刑事自诉权从结构上看,应包括自诉权的范围、主体、内容三个基本方面.本文指出为保障刑事自诉权的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应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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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的解决无外乎和解、调解和诉讼,而这其中和解的成本是最低的。我国的刑事制度在设定之初,对起诉制度就规定了公诉和自诉并存,公诉为主,自诉为辅。1996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贯彻了这一原则,同时适当扩大了自诉案件范围。①设立自诉制度的原因主要是那些犯罪罪行比较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主要损害的是个人的利益。赋予特定人对这些特定案件的自诉权,为刑事和解的实施提供了理论上和制度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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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乃论制度对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实现刑罚谦抑、促进刑事和解具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各国均规定了数量庞大的亲告罪,我国的亲告罪名却很少,类型也很单一.制约亲告罪范围扩大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亲告罪告诉权的救济性规则缺乏,亲告罪与自诉罪混淆,告诉权与证明责任混淆,告诉制度不完善.通过归纳、比较各国刑事立法例中的优劣,认为我国可采被害人可自由选择自诉的混合起诉制,以弥补亲告罪告诉机制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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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转诉,是指公诉程序终结后转由被害人启动自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转诉权就是指被害人在这一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这一规定建立了自诉权监督制约公诉权的机制,对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转诉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利于被害人转诉权的行使。加上检察人员的认识不尽一致,实践中被害人的转诉权很难实现。因此应明确或完善被害人在转诉中的以下权利:第一,参与权。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中应当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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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工作中检调对接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调对接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种创新型工作机制,是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公诉工作中实行检调对接,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目的,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办案效率;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选择,刑事和解工作的经验总结;其适用范围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和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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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审查程序以防止无根据的追诉和审判,防止国家公诉权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为要.但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因此各国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省略公诉审查程序.目前我国任何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因此,应当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如果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同意简化公诉审查程序的,经检察机关同意,可以省略审查起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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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诉与自诉作为刑事追诉权行使的两种不同方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彼此的涵盖范围、作用、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并不完全一样。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两者关系的基本趋势是公诉占据明显的主导地位,自诉只是公诉的必要补充。我国现行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存在诸多缺陷,这主要是因为自诉制度的设计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应当在立足于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基础上,重构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具体措施是正确界定自诉案件的涵盖范围;建立公诉对自诉多层次的干预途径;对公诉与自诉的程序运行进行适当的平衡和协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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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诉研究——以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等同的研究,这有待于进一步推敲.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既判力为理论基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巨大反差.我们应该选择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立法模式,重新设计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