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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违约责任的相对牲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合同违约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还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都应由当事人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违约一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
崔建远 《政法论坛》2023,(1):89-103
狭义的履行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执行辅助人/事务辅助人均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行为被划归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合同履行和违约的领域,他们均非第三人,其行为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应或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调整的范围。其法律后果,在法律设有明文规定时依其规定,在当事人有约定且不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依其约定,在合同当事人对违约的造成也有过错时必然成立违约责任。除此而外,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属于通常事变,违约的当事人是否因此免责需要区分情形而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应当认定债务人可以预见第三人的原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债务人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第三人的原因构成介入原因/中断原因,它“中断”了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债务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亘 《清华法学》2012,6(5):143-152
以《民法通则》第116条为蓝本“扩建”而成的《合同法》第121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时代主旋律的背景下,原本就不合时宜.该规范不仅强行介入合同当事人对履行风险的分配,违背意思自治的原理,而且曲解了债的相对性理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本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07条)来应对.第121条也不像不可抗力、情事变更规范那样具有作为任意规范的价值,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4.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未规定第三人请求权,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应对该条规定进行改造和完善。可以通过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解释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在修订《合同法》时可以修正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赋予第三人请求权,并对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也进行修正,从而真正确立起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立法初衷主要在于保护买受人,其性质为强制性规定。与域外立法例相比,该款表述具有一定特殊性,带来解释上的困扰。第167条第1款所规定之解除权,应通过整体类推的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补足其缺失的构成要件。通过反对解释,第167条第1款作为一项特别规定,具有解除权约款限制与一般法定解除权排除两项功能,惟对于后者,需注意其排除范围。就立法论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制应着眼于消费者合同,民商合一下的合同立法仍应注意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利他合同制度最重要特征是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合同法解释二》却规定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不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是什么?文章就该问题,从目前对该条规定性质的认识以及从法律解释和实务的角度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解读,最终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实质就是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相似文献   

7.
韩世远 《法律科学》2004,22(6):100-108
《合同法》第64条非但未否定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且其文义可以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仅依当事人的合意便可成立第三人权利,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只发生使该权利确定的效果。如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可表达拒绝的意思,使该权利自始消灭。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与第三人均可主张违约责任,因二者的主张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债权,故二者所主张的责任内容会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解释上看,《汉堡规则》、《海商法》、《鹿特丹规则》都没有赋予货方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海运履约方)任意选择诉因的权利。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只有符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时才会出现侵权与违约的普通诉因竞合,这一竞合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适用我国《海商法》时,基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定性,货方对其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相似文献   

9.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都是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两者从文字的表面意义看貌似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厘清《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3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关系,从而探索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不动产、动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物权法》所构成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不相融.特殊物权变动情形下,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能够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与我国相关政策相适应,但在实践中并无适用余地,法释[2012]7号第3条对此予以确认.善意取得作为区分规则下物权变动的模式,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体例的要求.受让人的善意,仅能补正处分权的瑕疵,并不能补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无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并不是德国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而是仅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处分行为.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使得原权利人能够享受无权处分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51条不具有存在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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