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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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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识别又叫“法律定性”,或“法律归类”,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仅对此作一点初步探讨。迄今,冲突规范仍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手段。冲突规范从结构上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范围”,一部分叫“系属”。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继承”就叫“范围”,它表示该规范适用于什么法律关系;“不动产所在地法”就叫“系属”,它表示根据该规范应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一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案件时,都首先要适用自己国家的冲突规范,再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系属”,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因此,冲突规范的目的是选择哪一国家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2.
在冲突规范的系统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被称为连结点或连接因素,也有人称之为连接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就是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一般说来,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样,任何一个博学多闻的立法者都不可能全面考虑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情况而为它们分别提供一个法律适用方案,它只能从原则上规定用什么地方的法律来调整这一或那一法律关系最为合适,因此,他  相似文献   

3.
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19世纪40年代以后,在我国这样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因为三地之间各自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与目前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衔突、和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以及我国国内的其他法律冲突,都不尽相同的性质和特点、“一国两制”原则和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原则是协调内地与港澳之间区际法律卫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由各法域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间接法典来追行协调,应该是目前我国协调解决内地与港澳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最切膏可行、同时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中国封建社会不仅有民法,而且还有着系统,协调的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在国家制定法层面,法典、今、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法律都有着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具体的民法务文;而在习惯法颁域,家法族规、行规业律,契约等曼是丰富了中国封建民法的内容。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在中国封建民法二元法律规范体系并没有太多的矛盾与冲突,整个封建民法二元法律规范体系的运作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5.
中国法学界研究冲突规范的路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学者研究冲突规范的路径分为“规范分析”路径和“功能判断”路径。剖析我国法学界对冲突规范结构和作用的不同认识,一种“联系比较”的研究路径应予倡导,运用这种研究路径研究冲突规范后会发现:现在通行的法理学对法律和法律规范的划分没有关注冲突法和冲突规范的特殊性。冲突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选择规范,它除了要优先于国内实体规范的适用以外,尽管它一般不是强制性规范,对于中国法院来说,其适用也不应该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当然,如果有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可以适用,就不应该适用冲突规范。  相似文献   

6.
王雷 《中国法学》2023,(1):181-202
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小前提”案件事实形成环节蕴涵了一个“小司法三段论”,基于此,民事法律适用实质上是一个“双阶层司法三段论”。民法证据规范是“小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不仅限于举证责任规范,还包括民法证据方法规范、民事推定规范以及民法证明标准规范。民法证据规范丰富了民法规范的类型体系,提升了民事权利规范、民事义务规范和民事责任规范的可操作性和价值连贯性。应通过对民法证据规范的发现、归类和解释适用促进形成合宜的民法证据思维,实现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沟通和协调。  相似文献   

7.
王国华 《当代审判》2003,(10):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作为一编,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充实、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从而使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综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和我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不  相似文献   

8.
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的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和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增强,国家希望它的某些意志能够绝对地得到体现。为此,国家便赋予某些法律规范以强制适用的效力,尤其是在涉外民事关系中,这些法律可以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予以适用。现代国际私法中这种能够被直接适用的法律,就是“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两种不同的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两者既相互独立、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构成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直接适用的法”和冲突规范都服务于国际合作事业,致力于公平处理涉外民事法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但另一方面,两者的立足点、指导思想、适用方法、适用效果又不尽  相似文献   

9.
国际私法中的证据冲突规范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私法中的证据冲突规范初论屈广清一、证据冲突规范概说冲突规范从其本身结构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指出该规范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作“范围”;另一部分是指出该法律关系所要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为“系属”、“连结点”、“连...  相似文献   

10.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视角和会计视角的对比分析,从中找出它们的冲突以及冲突发生的原因,并提出若干协调双方冲突的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希望能使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公平、有序、规范的环境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该法通过后,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将存在多套有效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从立法技术层面对该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进行理论辨析与实证分析,以避免和消除这些潜在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法律价值冲突曾经对我国的和谐发展产生过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城乡发展不平衡与“公平”、“效率”间的价值冲突有关,地区发展不平衡与“自由”、“平等”间的价值冲突有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与“人权”、“秩序”间的价值冲突有关。妥善协调法律价值冲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步。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是由法律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又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建设法治的历史环境以及制度选择密切相关。妥善协调法律价值冲突,应遵循以人为本、相对位阶、化解冲突和多元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确立,使知识产权取得了在“国民待遇”和“权利独立”原则之下的间接的域外效力,从而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包括冲突法的适用和统一实体法的适用两个方面,两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舍其一则不能使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充分到位。  相似文献   

14.
立法结构均衡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但是,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如何解决法与实际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的矛盾,完善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将是我国立法工作在“八五”期间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法学界必须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仅就如何实现法  相似文献   

15.
一、“统一实体规范”是否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冲突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的,这一点毫无疑问。然而,有人认为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形成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也是“解决法律冲突”的,这种理解就值得研究了。笔者认为,冲突规范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但统一实体规范不是“解决法律冲突”的,而是“避免法津冲突”的。“解决”与“避免”二词具有不同的意义,应分别使用。这个问题上分歧的重要根源,就在于对“法律冲突”这一概念如何理解。若把“法津冲突”理解为是“不同国家法律在同  相似文献   

16.
近两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中出现了一些冲突规范。今年4月12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则的第八章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较为集中地规定了冲突规范。按照这些冲突规范,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仅适用我国法律,有时也可能适用外国法律。那么,处理涉外问题时适用外国法律,是否会损害自己国家的主权呢?现在,我们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相似文献   

17.
黄志慧 《法学》2023,(12):176-19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开启了我国适度扩张人民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为国际法禁止,亦回应了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变迁,从而构成其作为中国主体性涉外法治话语的正当性依据。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中,“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具备替代国内民事管辖规则的类推适用、供给与国内法域外适用条款相衔接的司法管辖规则以及填补必要管辖权功能空缺之体系效应。从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出发,“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的适用,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厘清联系标准的认定,并利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法律制度对其合理限缩。作为我国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妥善实施“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不仅有助于维护本国民商事利益,也是参与民商事争议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8.
港、澳、珠三角地区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19世纪40年代以后,在我国因为三地之间各自法律规定的不同,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与目前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律冲突,和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以及我国国内的其他法律冲突,都不尽相同的特点。“一国两制”原则和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原则是协调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区际法律冲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由各法域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典来进行协调,应该是目前我国协调解决港、澳、珠三角地区区际法律冲突的较切实可行、同时也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9.
<正> 随着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的适用、协调和统一早已成为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面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律体系的差别、不计其数的各国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在未来的统一的欧洲,如何解释这些法律,又应该在怎样的区域里适用怎样的法律,能否依据这些法律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概念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法学家。要解决这些问题,要在欧洲形成统一的私法,就要使两大法律体系相协调。统一的法学无疑是统一的欧洲的基础。按照这一思路,首先在罗马法系中找寻“共同法”显然是使两大法系相协调的重要  相似文献   

20.
袁发强 《法律科学》2008,(1):110-114
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最新发展动向表现为国籍将逐步淡出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住所连接因素的适用范围也在缩小。一个主要强调客观存在地的连接因素——“当事人所在地”开始出现在冲突规范的最新国际立法中,在有关跨国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选择适用中呈扩大化趋势。这样,“惯常居所”替代住所成为在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主要连接点,而“当事人所在地”将替代“注册登记地”、“营业地”以及“管理中心地”等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主要连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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