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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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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艳杰  陈春风 《法制与社会》2013,(35):144-144,152
鉴于中、美两国历史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差异性,中关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具有明显的不同。中国政法干警核心价值现的基本内涵包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四个部分,而美国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则是“荣誉、勇气、奉献”,单从两者的表述上就能够发现中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基本内涵的明显不同。在此,本文将分别探析中、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同时进行两者的比较研究,以总结出中关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基本内涵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2.
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若干问题浅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长玲 《知识产权》2002,12(5):7-13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这是继1991年6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实施10年后,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因特网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实践经验,对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订。  相似文献   

3.
唯物史观是社会主义行政文化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文化价值观理论也随之变化.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场域与时代精神发展的文化场景,直接构成了社会主义行政文化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视域.“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行政文化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内核”,贯穿于国家行政组织活动当中,形成了以“正义、协商、责任”为社会主义行政文化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保护带”.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公布施行,表明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标志我国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方面的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它是中国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大事件”。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宋汝芬同志在该法草案修改稿中指出:“制定著作权法,对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于完善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  相似文献   

6.
单向“集体本位”是中国传统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它经历了家族本位、国家本位、国家与家族本位、国家与社会本位、阶级本位等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法律文化建设的深入进行,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形成了以爱国主义和以人为本为标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主义法律价值观———“国家·个人本位”的酝酿和形成创造了前提。双向的“国家·个人本位”法律价值观标志着现代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价值方向。  相似文献   

7.
单向“集体本位”是中国传统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它经历了家族本位、国家本位、国家与家族本位、国家与社会本位、阶级本位等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法律文化建设的深入进行,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形成了以爱国主义和以人为本为标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主义法律价值观——“国家·个人本位”的酝酿和形成创造了前提.双向的“国家·个人本位”法律价值观标志着现代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价值方向.  相似文献   

8.
数字时代背景下有关数字作品交易和再转让的正当性,以及著作发行权用尽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适用问题在法律实务界和学界备受关注。故此,基于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内涵及其适用效果的法经济学分析,特别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考察后可知,不仅于传统有形载体领域,而且在数字网络环境中也有其适用的正当性。进而遵循经济效率原则,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呼吁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发行权部分增设权利用尽原则的具体规定之同时,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将发行权的调整范围适当扩张至数字网络环境。就此,一则从制度层面明确所谓“数字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经济正当性,二则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9.
论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的适用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王迁 《知识产权》2001,11(4):8-12
一、传统“发行权"与网络环境“发行权”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明确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它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及提供的数量和方式。在前网络时代,公众如欲长期地欣赏、阅读任何形式的作品,必须在有形市场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因此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发行权”向社会提供作品复制件,并从公众支付的价款中获得经济回报。可见,“发行权”对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作用。对此,美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发行权是行使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必要保障。①  相似文献   

10.
临摹、独创性与版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临摹”与“复制”是否等同?“临摹”而产生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些问题,可以说从立法角度讲,已经被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52条下了结论。无论该法对这些问题的结论是对的还是错的,在修订该法有关条款之前,司法界对此进行其他解释的余地是很小的。 但在学术界,作为对问题的深入研究,则是另一回事。且不说早在我国版权立法之前对临摹就有不同意见,近一两年则更有针锋相对的论文发表。由于我国的现有著作权法确实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或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或版权法为何要保护作者的这一权利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以“激励说”最为引人注目。就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激励说”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依据这一学说,国家制定著作权法(或版权法)赋予作者对其独创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垄断性或排他性的权利,其宗旨是促进本国的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国家以法律保护作为手段,以期达到发展和繁荣本国文化事业之目的。因此,如何平衡作者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成了著作权法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毫无疑问,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经过了艰苦的思维,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甚至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果其所创作的作品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则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就难以得到回报,作者也就缺乏创作动力。由此看来,对作品加以保护是必要的。然而,作者的所谓“独创”是在前人留下的基础上进行的,那种不依赖前人所积累的知识而进行的抽象的创作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为了社会的利益,为了鼓励更多的作品的创作,并降低创作成本,从而有利于知识的学习和传播,各国著作权法在对作者的著作权施加时间上的限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冯晓青 《知识产权》1996,6(4):16-18,44
著作权法是国家用以调整作者、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知识产权法。我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在对作品权益分配方面,既借鉴了外国经验,又考虑了我国现实国情。它通过调整国家、社会和作者三方面利益关系,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其成功之处,根本上就在于贯彻了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下称均衡思想)。均衡思想是著作权法的精髓所在。笔者拟对此略作探析。  相似文献   

13.
“古文点校”虽然可以体现点校者的选择与判断,并形成智力成果,但点校的目的是复原古文原意,而非刻意改变古文本意、“戏说”古文。如果点校的结果被证实与古文原意一致,该结果作为“事实”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点校结果无法被验证是否与古文原意一致,则点校结果是作者观点的唯一表达形式,根据“混同原则”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12条中“整理”一词系对《伯尔尼公约》中“arrangement”一词的误译,不应将点校结果作为“整理作品”加以保护。可借鉴德国等国立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以保护点校者的智力劳动。  相似文献   

14.
网络传播权与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给著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但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著作权法所体现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合理使用制度深厚的法哲学基础体现出法律理性的公平、正义。其价值目标就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关系,通过均衡的保护途径,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1]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技术保护措施和网络合同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技术先进、经济发达的发达国家主张合理使用不能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抗辩,网络合同优先于合理使用,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希望能免费使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成果。正是由于在目前网络环境下,发展中国家更多地扮演“公众”的角色,著作权法中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演化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也蕴含着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利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文化成果,从而使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大大深化。  相似文献   

15.
因为要和法官们对话的缘故,我最近重新思考了一下著作权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我给自己设了一问:"创意产业公平交易法是什么?"显然,正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一度曾被意识形态化了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其实也是经济法(如果这个范畴成立的话)——可惜在一些经济法教材中,只有关于工业产权法的篇章却没有著作权法的身影。对了,著作权法不也是工业产权法吗?出版、电影、软件、数据库、动漫……哪一行不是工业?它们不都是著作权法关怀的领域么?  相似文献   

16.
苏力 《中国法学》2006,50(3):3-16
通过分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及类似作品,本文指出它代表了一类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予以规定的戏仿作品;并主张,由于戏仿的娱乐和批评价值,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基于“合理使用”原则对戏仿予以保护;基于中国的国情,戏仿有可能涉及侵犯个人的人格(名誉)和市场价值(声誉),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予以适度保护;由于电影产品消费的特殊性,保护戏仿还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当代中国的文化、社会建设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21世纪是设计经济的时代,著作人将创意、知识、价值导入设计企划,进而以文化诠释商品的附加价值,成为台湾经济及形象发展之战略,也是台湾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之核心元素,使得民众对艺术的品位与对各种文化,有更进一步之认识与赏析。本文以知识产权作为论述核心,包括台湾的"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法规,分析创意文化产业如何应用这些知识产权法规。本文首先介绍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立法"目的、体系架构及保护范围。其次阐述如何以"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保障文化创意产业之成果。此即结合法律与文化创意特性,寻求对产品保护范围的最大化,应用法律捍卫设计师辛勤创作后的结晶,企求文化产业之成果,得以搭配企业设计策略,经营出自身的品牌,促进台湾设计产业的竞争力。  相似文献   

18.
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在京举行,标志着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式启动。今年是《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周年,此次修法正式启动,距离修法涉及面较广的第一次修订也有十年之久,俗语说“十年生死两茫茫”,十年间经济、社会、科技变化之巨,对一部捆绑于新技术高速发展列车之上的法律来说,要求其作出的回应太多太多。  相似文献   

19.
文化参与、文化分享与文化创新成果利益保护,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保护的应然文化权利.在文化权利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保障机制中,著作权法通过调整文化创新成果的创作、传播与利用关系,不仅使文化成果收益权经由著作权保护而得到切实保障,而且通过著作权保护条件、范围等制度设计,为公众文化参与、文化分享权利提供资源保障与行为指引,从而使宪法上应然的文化权利得到具体的部门法保障.著作权法对文化权利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激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功能、机制,为个人文化参与和文化分享权利的实现提供内容保障;其作品市场化传播的利益实现机制,为公众文化知识的接触、分享和利用提供现实可能;其合理使用等著作权限制制度,为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文化空间提供保障;著作权法对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就其作品著作权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是公众文化收益权的直接保障机制,是著作权法促进文化权利实现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未明确何为“公共利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包括科学文化传播的公共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共利益。所谓“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则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利益的破坏,应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制止,以免产生更大的危害。“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应介于轻微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著作权刑事犯罪行为之间。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判定特定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时,应根据被侵权作品的数量、侵权行为的次数或持续时间、侵权所得,并结合其他若干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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