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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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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强化对“虐童”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从必要性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制“虐童”行为存在突出困境.一方面,非刑事性儿童立法呈现出“静态化”的缺弱;另一方面,刑事立法保护儿童功能缺失.着眼于我国当前国情,全面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制度经验,构建防治儿童虐待综合管理体系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恰当运用刑法的威慑力,既可以更好地“对接”我国相关儿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又足以“补强”我国社会转型期儿童保护立法整体上的缺弱.从可行性上看,一方面,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通过刑法规制“虐童”行为之立法先例,另一方面,国内积极有利的因素包括:关注未成年保护的良好法制氛围;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虐童”行为潜力较大的储备资源.在当前,刑法规制“虐童”行为客观上存在两种思路:设立“虐待儿童罪”或修正虐待罪.两种思路各有千秋,当务之急是尽快将虐待儿童的行为更有效地纳入到刑法的调整中来.  相似文献   

2.
性虐待是指为获得性满足而实施的对他人或自已的肉体折磨和精神虐待的一种行为。性虐待犯罪是我国新出现的一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犯罪尚无专门罪名对其规制。性虐待犯罪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有着相关的联系,但在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上也有诸多不同。笔者从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建议我国《刑法》设立性虐待罪。  相似文献   

3.
最近几年,虐待儿童事件呈现频发之势,由于刑法的漏洞,司法机关也无法作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有效保护儿童的权利,有必要对司法救济新途径进行探讨。本文尝试从非家庭成员虐待与家庭成员虐待两方面阐述现行司法机关的"无能为力"并从扩大虐待罪的主体和增设虐待儿童罪两条途径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4.
虐童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但这些罪名并不具有保护儿童的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关于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的争论,导致对儿童利益刑法保护的混乱。鉴于虐童行为的本质更倾向于虐待罪,立法可以通过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并适当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来实现对儿童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5.
目前,虐待行为不断出现,特别是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虐待问题日益严峻,危害巨大。但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界定过于狭窄,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立法来规制教师的虐待行为。因此,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虐童罪,并不断完善其他法律配套机制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求有伤害后果,即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令人难以容忍的施暴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而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使得社会中暴力哲学的信奉者增多。我国刑法的这种规定,折射出我国刑法在犯罪圈的界定和刑法结构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刑法结构上的“厉而不严”。如果无法对一般施暴行为“齐之以刑”,行政处罚的轻微不仅无法“以罚压罪”,而且不利于国民规范意识的形成。日、韩刑法中有关“暴行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同时也是柔弱而需要保护的。因此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不得虐待儿童,《刑法》也设定了虐待罪。但是,这对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是远远不够的。认识国外干预虐待儿童行为的方式,有助于思考我国如何针对儿童虐待行为建立和完善儿童权利干预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8.
徐文文  赵秉志 《法治研究》2013,75(3):103-108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必要对虐待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应有所扩大,将"对被虐待人负有照顾、保护或者负有指导、教育责任的人"都包括在内;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起着重要作用,应作为此罪的构成要件;可适当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可以通过对虐待罪的修改得以实现,应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单独列为一款,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9.
余真 《法制与经济》2009,(10):50-52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同时也是柔弱而需要保护的。因此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不得虐待儿童,《刑法》也设定了虐待罪。但是,这对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是远远不够的。认识国外干预虐待儿童行为的方式,有助于思考我国如何针对儿童虐待行为建立和完善儿童权利干预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0.
本文案例启示:浙江温岭虐童案中幼儿教师虐童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虐待罪。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虐童犯罪行为,使得虐童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要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的办法不是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而是应对虐待罪的立法予以完善,并将此类行为纳入虐待罪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之判决理由欠缺合理性与合法性,夫妻一方对他方自杀而"见死不救"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作出正当的个案裁判为己任,在审判中真正做到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13.
王良顺 《政法论丛》2014,(4):113-120
监护权是拐卖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通常不会侵犯监护权.以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取代出卖目的,既增加了定罪的复杂程度,又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出于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一律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予以处罚,缺乏规范依据和法理依据.享有监护权的父母有抚养能力,共同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给他人收养的,应当以遗弃罪从重处罚.享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或者没有监护权的父母未经监护人的同意,以出卖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真义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罪刑法定原则为限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防止罪刑擅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诞生。但是,孙伟铭、黎景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并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有必要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的真正意义做一探讨,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保护机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得到实现;使刑法的社会效果在法律效果的框架内得到正当合理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The law governing the obligation of therapists to report their patients' previous criminal acts was reviewed. Most often, discussions of this subject fall under the general category of "misprison of a felony," that is, the presumed general obligation of all citizens to report felonies that come to their attention. Review of federal law revealed that the courts have consistently interpreted the federal misprision statute as requiring active concealment of a crime, not a mere failure to report, in order to convict for the offense. State law is more diverse. Only one state has a general misprison statute labeled as such, and several states have recently repealed such statutes. The strong trend in states without statutes is to reject misprison as a common law crime, because of its incompatibility with modern notions of justice. Most states, however, have limited reporting statutes, such as for child abuse or gunshot wounds, that impose similar obligations. Therapists' reporting of past crimes may be affected by clinical and ethical concerns, as well as by obligations to protect future victims. In almost all jurisdictions, however, the fear of prosecution for failure to report a past crime should not be a factor in deciding on a course of action.  相似文献   

16.
吴占英 《政法论丛》2013,(1):111-117
中俄两国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标准以及处罚等方面有所不同,两国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各具特色。俄罗斯刑法典将该类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其规制行为内容多、规制目标广的做法更有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量刑情节设置具体、细腻的做法也有参考价值;罚金刑的设置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陈晨  刘砺兵 《行政与法》2013,(1):124-129
跨国人口贩卖犯罪业已成为威胁国际社会正常秩序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我国应将保护视角从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拓展到一般公民的人身权利,将打击重点从性剥削转移到强迫劳动;在学术上的研究,应将跨国人口贩卖作为危害人类罪管辖、起诉和定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18.
乔沙 《政法学刊》2012,(4):22-28
德国社会学教授乌尔利希.贝克指出,风险社会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中心议题。为了实现对风险社会的管理,我国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上不断与时俱进,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是刑罚处罚的早期化,它是风险社会中风险控制的体现,能实现刑法的提前保护,又能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权滥用。  相似文献   

19.
胡波 《北方法学》2020,(2):65-80
立法者在刑法中创制风俗犯罪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考量,但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单纯侵害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和应否发动刑法对其予以规制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这有赖于考察风俗犯罪的正当化。唯有侵害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行为犯罪化与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内涵相符,相关风俗犯罪的创制才是合理的,这是阐明风俗犯罪处罚根据的核心所在。风俗犯罪的正当化不仅与自由保障理念和法益保护理论具有重要关联,还与伤害原则、从属性原则以及罪刑均衡原则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20.
姜涛 《政治与法律》2021,(5):105-122
作为对我国近年来发生争议的热点案件的一个理论回应,需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被提出。我国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均是以应罚性为中心展开的,缺乏对需罚性的判断,从而带来严重的理论与实践困境。犯罪论体系须认真对待刑法体系内的应罚性与刑法体系外的需罚性。从理论上,需罚性就是从刑事政策或宪法上判断有无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以预防的必要性为理论根据架设起刑事政策或宪法与刑法体系之间的桥梁,具有兼顾体系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合目的性。同时,将需罚性导入我国犯罪论体系具有立法与司法基础,与我国实定法之间具有融贯性。我国应当建构应罚性与需罚性并重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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