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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鉴定实例 案例1 某女,35岁。诉3d前被人掌击右耳致耳鸣,听力下降,医院诊断为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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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伪证行为及其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 《今日说法》栏目播出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女士向法院诉称某男士曾经借其债券28万元,并出示有被告签名的借据为证,请求法院判令该男士返还债券及利息。在该案中,该女士出具的借据为复印件,但是她同时出具了证明该借据原件存在并丢失的证据。一审法院以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为由,驳回了该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该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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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鉴定结论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完全否定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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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儿张某,1995年8月10日出生.1997年1月1日晚因吐泻由父母送至医院儿科急诊处理,值班医生临床诊断其为肠炎,予1 %庆大糖浆 100 ml,3ml tid.药瓶瓶体上刻有10格,容量为100 ml,同时注明每日3次,每次服用1格,这实际是成人剂量.同年1月20日,父母发现张某听力减退,后带其至多家医院检查,确诊为双侧感音性耳聋.同年的5月26日张某、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认为张某按药瓶上的标示服药,因超量而导致张某耳聋,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住宿及房租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伤残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原告张某及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 065 770元.被告医院认为,医院对原告张某诊断正确,用药合理,剂量恰当.导致耳聋的因素很多,药物不是耳聋的惟一原因 ,庆大口服不吸收或极少吸收,不可能引起耳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法院也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因果关系鉴定,审判历时16个月,最后法院认定被告自行配制庆大糖浆合法,被告对原告张某用药正确且剂量合理,原告张某耳聋与被告治疗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及其父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 982元由原告负担 5 000元,应由原告负担的其余诉讼费法院予以免交,鉴定费人民币3 000元由原告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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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耳毒性药物致聋诉讼案例医法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报告 3例 6岁以下儿童使用丁胺卡那霉素后致聋引发医疗纠纷的鉴定。【例 1】 某女婴 ,出生后 4个月。 1995年 2月 2 0日因腹泻伴发热在某市级医院肌注丁胺卡那霉素 (当时体重 6公斤 ) ,同月 2 3日腹泻好转出院。 1997年 2月 (2年后 )家属发现该患儿与同龄幼儿有差异 ,经上级多家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药物中毒性耳聋 ,且不可逆转。原告遂以医疗不当为由 ,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四十余万元。而医院方认为其医疗行为并未违反有关规定 ,且尚难以确认医疗行为是致其耳聋的惟一原因。本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该例一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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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因右耳疼痛到某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为:耳前瘘管伴感染,给予青霉素、灭滴灵治疗。邱某按照医嘱到某医院门诊注射室做青霉素皮试。该院护士按照操作规程给邱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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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鉴定结论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完全否定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由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葛开华、覃秀美、吴斯楠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391.01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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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涉及许多复杂的理论问题,笔者拟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对医疗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一、两则典型案例(一)原告林某诉被告深圳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起诉的根据是,2002年8月1日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认为被告存在“二级医疗技术事故”。一审过程中,被告多次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因为适逢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废除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2002年9月1日)交替之时,原鉴定机构将被依法解除,省卫生厅未受理该案的复议,导致被告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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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赵某因为缺钱想骗几部手机换钱,就以送领导礼物需订购六部手机为由将受害人李某约至一大楼六楼。赵某从李某手中接过手机看后.对李某说先去让领导看看手机怎么样。可以的话就把钱给他拿来.让李某在六楼电梯门口等着。赵某假装去办公室沿六楼过道向西走,发现李某一直在后边跟着。赵某没有进任何办公室,走到楼道西头后顺着楼梯跑到大楼地下室。李某随后也追了下来,赵某对李某说手机领导没看上不要了.把手机还给了李某,并向大楼外走。后李某喊抓小偷,赵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某辩称其行为是诈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是犯罪中止。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审法院则撤销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速解]本文赞同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主观方面是想骗取被害人李某的手机.客观方面其虚构了送领导手机的事实,且赵某之所以将李某骗到一大楼上.一方面是为了让李某相信其确实是给领导送手机。另一方面,赵某也意图借助楼道掩护而逃窜,因此。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赵某在六楼拿到手机后.假装让领导看手机而借机想从楼梯处下楼,可见赵某就是想欺骗李某,进而甩掉李某拿走手机.从这一点可以比较明显的看出,赵某的目的就在于虚构事实进行诈骗。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是趁李某不备,拿到手机后逃跑,不太恰当。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只是将手机临时给赵某,让赵某拿手机给领导看看,李某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六部手机的所有权交给被告人赵某,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这种说法将被害人是否具有向被告人交付财物所有权的意愿作为诈骗成立与否的要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的。笔者认为,只要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即使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愿,被告人也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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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与医生签订续职合同时,约定以交纳医疗责任风险金为前提,否则按辞职处理。2008年12月3日,随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这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中认定医院行为无效,责令被告某医院向原告彭某返还医疗责任风险金1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486.2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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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1996年某区房产管理局为苏某办理了涉案房屋《公房租赁证》.1999年赵某伪造申请材料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获取了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苏某腾房,苏某得知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区法院以苏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上诉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东省某市检察院经审查,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该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赵某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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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主诉血压高二年,头痛、睡眠差到被告深圳某医院就诊,就诊中原告否认既往肾病等病史,体格检查血压18/13kpa,呼吸正常,心率90次/分,心律齐,各瓣膜区无杂音 ,双下肢无水肿,被告医生提出做心电图、尿常规检查,原告称没有时间,就是高血压,开点药就行了.被告的医生于是开具心得安10mg×100片/瓶,嘱每次10mg,每日三次.原告舌下含服一片后当日病情恶化,经其他医院抢救后脱险并确诊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急性左心衰.迄后,原告三次住院治疗,并依靠透析疗法维持生命.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换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2万余元.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已经作出一审判决, 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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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诉讼中,被告不可自行撤销被诉的经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擅自撤销,是一种越权行为。■案号一审:(2010)沙法行初字第80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行终字第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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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有证据证明下列基础事实存在的,可以推定被告的污染行为和原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排污者排放了污染物;(二)受害人接触了该污染物;(三)受害人接触该污染物之后损害才发生。口案号一审:(2013)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09号二审:(2013)渝一中法环民终字第04145号【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上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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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医疗问题鉴定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的探讨药物(低分子右旋糖酐)过敏性休克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思路及关键点,从而为审判提供划分侵权责任及医疗赔偿的科学依据。方法详细报道一例低分子右旋糖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的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学鉴定及二次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的医疗纠纷案例。结果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该例属医疗意外,不属医疗事故,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法医学鉴定认为在对该例的抢救过程中确存在不当之处;患者确因药物(低右)过敏性休克死亡,未发现院方有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对该例的治疗方案属非必要治疗措施。在抢救过程中,肾上腺素没有作为首选用药,肾上腺素应用不及时,药量不充足。因抢救地点的限制致使抢救质量不好。据此,二审判决被告院方对患者方予以赔偿。结论药物过敏性休克的法医学鉴定应注重:①全面审查所提供的详细医疗材料,分析整个医疗过程的临床变化特点;②全面尸检;③进行药品检验、毒物分析;④排除疾病及其它死因;⑤进行确证死因的检验。在此基础上分析确定死因及医疗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如存在医疗不当之处,分析此种医疗不当在患者的死亡中的关系比例,并适当表述鉴定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