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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日本现行刑法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在立法和量刑上都很明确,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我该刑法应把斡旋受贿行为设立独立的罪名。本文试图从反驳赞同斡旋受贿行为应该设立独立罪名的原因,论述斡旋受贿行为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2.
日本受贿罪立法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了7个具体罪名,各个罪名之间既互相区别又相互补充。不同的具体罪名虽总体均属受贿罪,但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立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行为基本模式、特殊行为的规定模式及法定刑设定模式对我国刑法的借鉴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3.
徐晨 《法制与社会》2010,(14):253-254
为了遏制我国日益严重的家族腐败现象,《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文以该罪名为切入点,根据其罪名表述来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参与受贿行为的不同方式逐一进行剖析、定性。本文通过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罪名设置方式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目前的立法思维模式和该罪的立法方式进行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4.
谢红星 《北方法学》2012,(2):110-120
从《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较为疏漏。以现代刑法受贿罪的概念分析《唐律疏议》各条,规定受贿罪罪状、刑罚的条文有20条,依刑法上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可概括归纳出罪名57项。排除12项特殊罪名,仍有30项罪名在《刑法》上无明确对应罪名,即这30项罪名规定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或不一定构成犯罪。《唐律疏议》受贿罪立法的有益经验,对完善《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受贿犯罪呈高发趋势,但与现实反腐败形势不协调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受贿罪竟然没有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贪污与受贿虽然同为腐败行为,但毕竟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故而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很不科学且受贿罪的刑罚种类设置也不尽合理。通过对美国、德国、瑞士等国法律有关受贿罪量刑立法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原则的比较研究以及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提出对我国受贿罪量刑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6.
类型是介于抽象概念与具体事实之间的桥梁。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法类型。立法者通过价值设定、法益评价辅以技术考量,使类型观不同程度地融入海峡两岸的刑事立法,通过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设置、要素关联、类型谱系,最终形成类型体系。但"类型化"作为一种新型思维方式,并未引起大陆刑法学界的应有关注。从立法技术、罪名设置、类型谱系方面对两岸刑事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为完善中国大陆刑法体系提供正当进路。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的手段,即主体通过何种方式、途径实施了受贿行为。在新型受贿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得到立法首肯之前,普通受贿犯罪都是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当事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故学界关注的受贿罪的手段就是如何理解、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规定行为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  相似文献   

8.
一、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职务的被利用一是为特殊犯罪主体自己所用,一是被一般犯罪主体驱使调动。因此,对受贿罪“利用职务”这一行为要件应从两个方面来表述,与此相呼应,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亦应修改为一般主体。 受贿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基于受贿犯罪的这一特征,现行刑事立法才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行为要件写进了受贿罪的定义中。而有职务上的便利可利用者,自然只有那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要件便决定了刑事立法必然要对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9.
现行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是关于间接受贿的规定,是新增罪名。现行刑法将这种行为从普通受贿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做出规定,这对于有效地惩治这种贿赂犯罪,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因对间接受贿罪主体确认和客观方面认定缺乏统一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该罪的打击。笔者拟就这两个问题略述拙见。一、关于对间接受贿罪主体的认识根据现行…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是中日两国刑法所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两国在严密打击受贿罪的法网、增强打击受贿罪的力度方面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两国在经济、政治、法制等方面的差异,其各自的刑法在受贿罪的罪名设置、犯罪构成、量刑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日本刑法的规定较为完善,可以作为我国刑法的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1.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期待可能性最通俗的表述,其理论的出发点便是站在人性的立场上,限制司法权的适用。期待可能性要解决的是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当行为人的意志自由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时,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在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对行为人"不得已"的行为,基于对"脆弱人性"的关怀,应当以无期待可能性为由减免刑事责任,同时作为超法规的责任减免事由,适用期待可能性时应持慎重态度,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求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被告人提出积极的辩护主张;而证明责任倒置则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客观需要,将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嫁于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不能履行则承担败诉后果;很多学者将证明责任倒置误认为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中的证明责任移转,进而错误地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系证明责任倒置的典型;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根基是有罪推定,在现代法治环境下也有存在的价值,但必须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3.
实行行为在理论中的重大实用价值无疑给实行行为赋予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在相应的刑法理论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原有实行行为概念的存在就会失去意义,实行行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并不协调。危害行为的概念能够解决因果关系起因限定问题,因此,构建实行行为在我国因果关系中的言说语境似无必要。在我国的客观要件当中,没有评价实行行为的必要和可能,而只需要对危害行为作出适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14.
15.
为了维护可得利益赔偿的公平性,各国法律都从不同角度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其限制方法无非是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的确定性等既有规则。就总体来看,过错已经不再是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要因素,合理预见规则成为主要限制方法,另外原告必须合理确定地证明可得利益。  相似文献   

16.
王太宁 《行政与法》2008,2(4):117-120
犯罪构成模式评价标准,对于研究犯罪构成具有前提性意义。评价标准的确立取决于对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构成的价值三个基本前提的认识。犯罪构成不是法律,而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具理论。犯罪构成的机能包括工具机能和理论机能。前者又分为解释机能,联系机能,评价机能,指导机能,后者又分为整合机能,体系机能。犯罪构成的价值包括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犯罪构成模式的评价标准是:是否适当解释,是否支持评价,是否和谐,是否经济。而且,这四个方面之间存在主次顺序,不可等量齐观。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主体理论在形成过程中,形式上借用了法、日概念的外壳,实质上却有将民事主体理论、法人学说迁入行政法的痕迹。当前行政主体理论遇到的问题,是与法人制度渐行渐远的结果。通过彻底摹写法人,就能够让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运转下去。而目前处于上风的、仿效德、法分权主体模式之建议,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必须做有条件的引入。  相似文献   

18.
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与政府法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模式是以行政为主导的,这已成为法治实施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根源,而议会主导型模式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法治政府论对于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治理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平权型政府五种价值的阐述直接证成了选择议会主导型模式的理性要素。以政府法治论为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知,扭转立法不作为、缓解司法不独立和改善民主监督不充分将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方向。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家参与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发展成为国际习惯。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行为是由合格的主体代表国家所从事的行为,判断国家行为的标准有"目的标准"和"性质标准"。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性质标准更具有合理性。我国已经从绝对豁免的立场向限制豁免的立场转变,但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国家行为,国内尚存在立法空白,因此,应尽快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以适应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骗取信用证行为的认定困境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严重损失的,成立骗取金融票证罪,即应当根据骗取信用证过程中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被骗资金的实际用途、走向等客观方面的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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