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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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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三、关于物权变动制度的基本构思从上文关于物权法的基本范畴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物权的动态财产关系,即物权的变动,必须由物权法自己来规范。因为,从上文对买卖这种最典型的交易行为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物权的变动不可能只通过合同法的规范实现。其他任何交易像买卖一样,都会涉及到物权的变动。但合同只能作为债权发生的根据,而不能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物权的变动包括如下四种情况:(1)设立一个物权,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创设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物权。如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2)转移物上物权。即移转一个已经存在…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理论以所有权为原型,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但两者并不等同,在理论认识上,有必要认真对待这种区别。基于此种认识,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物权法以调整静态财产关系为主,同时规范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物权的客体以物为原则,权利为例外;有无存在期限并非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原型也存在于其他领域,通过原型说反思现有法律理论,有助于得出科学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是以保护人民财产为目的的基本民事法律,物权变动规则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物权变动规则在世界各国的民法物权理论中又有很大不同,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学说,但无论何种学说都不能很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来研究物权理论以及立法现状,并探讨物权立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的一些问题与不足,同时提出了相对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 ,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 ,必须按照该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 ,而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就为标准判断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 ,这是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 ,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 ,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物权法之区分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略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轶 《中国司法》2007,(5):26-28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6.
2007年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我国《婚姻法》及其系列司法解释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这两部法律因调整的对象不同、确立的规则不同,所以在适用时产生许多矛盾。在调整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调整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时,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随着物权基本法律规范的明确与统一实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在遵守其原本规则的同时也要遵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以达到两部法律的有序衔接与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7.
杨建津 《中国律师》2006,(11):53-54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是物权概念中不容偏废的两个要旨.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物权的定义规定中,不当地回避或者模糊了物权的"排他性"要素,并在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上出现了偏差.在物权法中应当单设一条规定物权的定义,其妥当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此相应,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效力模式,物权的客体问题也应单设条文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已经确定的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公信这三大基本原则,将对现实的财产分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相似文献   

10.
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长期以来 ,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 ,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 ,而且认为 ,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 ,即一旦完成公示 ,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本文认为 ,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 ,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 ;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 ,并以此为思路重构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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