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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末,北京小贩刺死城管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崔英杰死缓,被害人李志强的家属没有获得赔偿。这些年我国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人死亡、逃逸或穷困无力支付刑事赔偿款致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的问题愈来愈多,判决最终成为一张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因此,很多人呼吁要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来缓和这种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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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因被害人死亡且无法确认身份,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该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及其单位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目前,已与被告人初步达成了赔偿意向,获得赔偿后该院将按有关规定代为保管4年,然后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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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吸烟而患病、死亡,可从烟草公司获得高额赔偿,其判决背后具有严密的法律论证和极高的证据要求,渗透着保护个人权利、规范行业秩序的深层次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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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9日夜,犯罪嫌疑人冉某、高某经事先预谋后.驾车到郭某租赁的房屋外.二人用钢钎将该房屋墙壁撬开一个洞后.盗走铅锌矿石1.59吨(经评估价值1282元)。2007年2月6日,被告人郭某、管某以购买铅锌矿石为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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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9日夜,犯罪嫌疑人冉某、高某经事先预谋后,驾车到郭某租赁的房屋外,二人用钢钎将该房屋墙壁撬开一个洞后,盗走铅锌矿石1.59吨(经评估价值为1282元)。2007年2月6日,被害人郭某、管某以购买铅锌矿石为名,诱使冉某用车将被盗矿石运到郭某的租房处。到后,郭某即斥责冉某是偷自己的矿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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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引:司法现状的缩影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袁某系邻居,双方因相邻权问题发生争执而互殴。被告人用砖块致被害人头皮破裂,经鉴定为轻伤,无残疾。被害人住院治疗2个月,花医疗费2.5万元。公安机关鉴于案情未羁押被告人,并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被害人要求赔偿20万元,而被告人只愿赔偿10-15万元,调解未果,被害人就以自杀、上访相威胁要求逮捕被告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被害人又将赔偿数额提高至24.8万元,否则坚决要求法院重判。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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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程某系省客运公司某县分公司的大客车司机。2004年10月13日.程某驾驶分公司的大客车由县汽车站驶往某市。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搭载摩托车的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大客车撞到路边的栏杆一损坏严重;车上五人受伤.其中赵某一家三口人伤势严重(后经鉴定为重伤)。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贵任书认定: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5年10月.县检察院以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赵某以被告人程某和客运分公司为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两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程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就刑事诉讼部分作出判决,但就原告人赵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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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服农药后因洗胃致急性窒息死亡一例徐长苗杭州市公安局(310002)施雪民杭州富阳县公安局(311400)裘某,女,5岁。1993年10月7日15时许,因误服农药敌敌畏,急送附近医院抢救。在插胃管洗胃过程中裘某死亡。医生诊断死因为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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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于法律渊源、诉讼理论的不同,世界各国大体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即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由刑事审判组织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另一种则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所采用的刑、民分审的立法模式,即不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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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因琐事纠纷引发抓扯、互殴致人死亡情形下,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准确判定其主观罪过的内容和性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轻伤或者重伤)的结果,却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起因、纠纷性质、行为方式、事后态度、生活常识、事之常理、人之常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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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7日11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纸老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简称纸老虎公司)董事长胡忠遇害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国死刑,判处王云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王世平有期徒刑12年;以窝藏罪判处秦杰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外,刘建国、王云龙、王世平被判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04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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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甲与闫乙为兄弟关系,二人于2004年7月合资贷款买了一辆斯太尔大型运输车,庞某受雇于闫甲和闫乙二兄弟,为其驾驶斯太尔大货车从事个体运输。2005年6月26日5时10分许,庞某驾车由塘沽返回途中行至天津外环线时,车撞在路旁树上,单方事故导致司机庞某死亡,同车的雇主闫乙重伤,车辆受损。事故经过交警支队责任鉴定,认定驾驶员庞某负事故全责,闫乙不负事故责任。因雇佣双方是姻亲关系,庞某是闫乙妻子之哥,双方经多次调解不能,死者(雇员)继承人本案原告孙某某(死者庞某之妻)、庞甲(死者庞某之父)、吴某某(死者庞某之母)、庞乙(死者庞某之子)以雇员损害赔偿为由将雇主闫甲和闫乙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判令闫氏兄弟承担全部责任,二被告人不服提出申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