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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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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建设工程价款清偿问题有关的权利冲突,成为了经济生活中的矛盾焦点与司法审判上法律适用的信号盲区,尤其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存在很大分歧。本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了评价,认为定性为优先权是最佳选择,进而揭示了优先权制度的价值,提出了优先权的立法构想,并以优先权作为理论基础,论证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相似文献   

2.
评《合同法》第286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法》第 2 86条对于矫正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款及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等方面均有缺陷。为此作者提出下列建议 :( 1)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 ;( 2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及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 3)应进一步明确“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 ;( 4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之“合理期限”以 2 8天为宜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应自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更为合理 ,承包人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司法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3.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事法律中得到了继承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优先权制度体系,但在《担保法》、《海商法》等民商事法律中。早已有了优先权方面的具体规定,如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理论界对优先权所下的定义是:“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优先权的本质就是优先受偿权,其性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从法律上认定某些需要特别保护的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优先权包括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广义的房地产包括房产和地产,本文所论及的房地产仅指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士地使用权。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房地产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房地产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到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执行人员只有熟练掌握我国法律对优先权的规定。执行工作中才能做到公正执法。依法保护优先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虽然认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被拖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然而,该司法解释的实施给骗取贷款者及逃废银行债务者以可乘之机,增加了银行抵押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性风险,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和冲击。本文提出降低和化解工程价款优先权给银行贷款带来风险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虽然认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被拖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然而,该司法解释的实施给骗取贷款者及逃废银行债务者以可乘之机,增加了银行抵押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性风险,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和冲击.本文提出降低和化解工程价款优先权给银行贷款带来风险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6.
隋卫东  隋灵灵 《法学论坛》2007,22(5):132-13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竞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实践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当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按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1,(4):5-21
《民法典》第416条是有关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规定。在理论和制度逻辑上,价款债权抵押权属于动产抵押权的特殊类型,具有法定的超级优先效力。价款债权抵押权为价款债权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动产抵押权的制度结构,使得动产抵押权不再受制于抵押物所有权的归属,丰富了担保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整合了动产抵押权的解释和适用规则,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创新成果。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引入,消除了实务上"非典型担保"的法定主义规范供给不足的障碍,重塑了抵押权的物权法定主义形象,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同时,因价款债权抵押权自身的特征,引发超级优先权融入动产抵押权规则体系之诸多解释难题,需要在理论和实务层面相应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8.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预告登记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淑华 《法学论坛》2008,23(2):110-116
<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承包人债权的实现,但是该条款在适用中却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实现应有的立法价值.为保障交易安全,基于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我国立法应借鉴德瑞等国的做法,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纳入预告登记制度,承包人就其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及相关事项进行预告登记后,在登记的数额范围内,工程价款请求权产生物权优先效力,可以对抗就该建筑物设定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未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承包人同意而对建设工程进行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程华 《中国律师》2009,(9):50-5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由《合同法》第286条设立,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工程款优先权在房地产纠纷中被大量适用,但由于《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项权利未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导致了许多对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同理解.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做法。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工程款优先权的不同理解,对其从理论及实务层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10.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一以特定的物,即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为标的物,担保承包人的特定债权即工程价款的实现。该权利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源自于债权。因此,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时间上的限制。由于《合同法》对此  相似文献   

11.
张保华 《人民司法》2020,(13):83-88,95
根据利益冲突实质及法律关系构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应解释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即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其规范对象应包括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施的,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可被撤销的各种行为类型。在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认定上,应考虑行为的作害性、整体交易效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在程序机制上,应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依据确立建筑工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在效力评价方面,应认定债权受到损害的建筑工人有权请求撤销。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在解决拖欠工程款,保障承包人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等问题上实现了一个伟大的突破,  相似文献   

13.
论建设工程优先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创设了一项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新权利。法律虽然创设了这一权利 ,但对其名称、性质、实现方式、权利限制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笔者就这一权利略作探析。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和特征(一 )建设工程优…  相似文献   

14.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广泛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条的适用进行了细化,但实践中也存在种种问题。本文选取这一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设置,弥补了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一般债权的缺陷,强化了对工程承包人的特殊法律保护,为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该条款设置的现实意义和法律…  相似文献   

17.
宁子昂 《行政与法》2007,(5):127-128,F0003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在实际立法中所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制度,以完善立法为目的,从其构成要件、性质和适用及其与商品房买受人享有的权利比较等角度出发分析该项权利,并以德、日等国家的法律为借鉴,提出建立以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优先权制度的探讨意见,以求教于专家与同行。  相似文献   

18.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但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数需经必要的司法程序。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对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进行探究,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谁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创设的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为解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20.
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债权保护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它通过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实现实质平等。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宗旨及优先权制度目的来看,我国现阶段应当规定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利,以实现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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