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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有关案件,致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条件及其期限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普遍存在。从青海省情况看也是如此,有的地方还十分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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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是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新设置的制度.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对于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开展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为视角,探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构建与保障措施,为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实效提出建议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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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的新内容,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制度设置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作为肩负刑事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因其内设部门间的分工不同,决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涉及其多个内设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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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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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九十二条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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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是新刑诉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是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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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制度直接关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护。完善审查逮捕羁押制度应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点。适当延长审查逮捕期限、缩短特定案件的拘留期限、规定审查逮捕过程中应当讯问每个犯罪嫌疑人、赋予被逮捕人对逮捕决定复议、申诉的权利、区别案件的繁简程度规定办案期限等,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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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构建的"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该制度契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设计,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应保障人权的原则。但是,该条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构建科学合理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值得研究的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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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当然包含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不能因为该群体人数较少,就忽略相关诉讼权利保障问题,每个个体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刑事诉讼法中对少数民族犯罪、外国人犯罪都有特别的规定,港澳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少数民族和外国人面临的问题,但法律并没有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实践中港澳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少数语言文字障碍、强制措施适用不当、域外证据认证难等问题,应在司法、立法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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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方面,涉及到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5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第617条规定能够:"监所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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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法律对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从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工作在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羁押期限则是司法机关因刑事诉讼所需,依法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把这两种不同的期限混同为一,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侵犯人权。本文试图将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进行对比澄清,以从理论和制度上找出超期羁押的原因,彻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一、法律对刑事公诉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整个刑事公诉案件大体规定了三个办案期限。分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检察机关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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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93条,此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法条宣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明确检察机关负有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是一项全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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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新增条文,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能。笔者拟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简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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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超期羁押、非法羁押现象在我国刑事侦查中普遍存在,这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主要难题。它严重削弱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恶化、权益失却保障,其主要原因是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本文将对我国侦查羁押期限的特点、缺陷、原因进行探讨,并对如何完善此项制度进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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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到了法律条文之中,从而更加具体的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力度。但是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应用到实践中,必然会面临着很多具体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审查期限、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等问题,以促使法律规定与实践能够无缝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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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为前提的,办案期限的严格限制与此密切相关。然而,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需要经过请示、协调、待批、核证、借卷等过程,而刑事诉讼法却无相应的规定,司法实践部门也难以将所需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对于这样一些没有期限规定,又难以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更需要加强检察监督,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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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过程所需要的一定期间。由于刑事诉讼一方面要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另一方面又要区别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同形式和强度的强制措施,因而刑事诉讼期限既关系到及时正确地打击犯罪以发挥刑事诉讼的最佳效果,又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因而是一个不应被忽视、更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