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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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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心证公开防止自由心证的恣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心证公开是自由心证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共同推动下所产生的科学成果,心证公开在理论上的研究比较注重的是心证公开的构建,而对如何保障心证公开的实行,采何种符合我国法制和司法审判现状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心证公开的行使,却研究很少。本文指出鉴于心证公开在自由心证中的重要地位,探悉我国的司法现状,从心证公开自身特点出发,设置一个符合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心证公开保障机制保障心证公开合理、合适、适时地行使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2.
证据裁判主义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以探明案件真相的同时抑制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在不同时代,受当时认识水平与诉讼制度的影响,人们针对上述的问题作出不同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可以视为一种从法定证据到自由心证的过程。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传统的自由心证已为更具合理性的公开心证所取代。当前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可以视为是一种"类自由心证",理性的选择应该是在恢复传统自由心证精神的同时,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开心证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3.
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面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各种证据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推理及评判。在诉讼制度中,对证据价值的评判和认定事实所进行的推理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然而依据自由心证作出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或判断标准,这就是,正确的心证必须符合理性及经验法则。然而,  相似文献   

4.
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普遍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它是继法定证据制度之后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三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强调法官在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它要求法官在心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并以此作出裁判。但是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自由地认定事实,更不允许法官随意地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具有合理性才能让人信服。因此,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不仅需要由法官理性、良心等主观因素的保障。同时,法官心证也要受到辩论主义、公开审判、证据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客观标准的制约,以保证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论心证公开     
我国原有的民事诉讼模式源于前苏联,是一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各地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不断地融入了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一些内容,如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法官当庭认证和裁判案件等。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引起了法官突袭性裁判,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有赖于法官适时进行必要的心证公开。笔者现就实行心证公开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心证和心证公开 (一)心证和心证公开的涵义 心证的概念来源于自由心证。台湾学者邱联恭认为,“所谓心证,狭义言之,系…  相似文献   

6.
自由心证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诉讼的产物,心证制度虽说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其相对于法定证据制度合理很多。由于意识形态上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传统上对自由心证一直持排斥态度,但实践中,审判人员一直默认并采用自由心证进行定罪量刑。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是有其存在的空间的,所以我们应该通过不断的实践与探索,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与认定事实的心证活动相对,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是通过推理的演绎过程,从法律规范到事实再到结果进行法律适用的一种基本的方法。也有学者准确地界定了法律推理的概念,认为法律推理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利用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诚证过程或证成方法。  相似文献   

8.
曹恒民 《法学杂志》2012,33(8):150-154
证明标准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指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一个与自由心证密切联系的范畴。它不仅是衡量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证明责任的最低标准,同时也是法官根据既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标准,是一个具有主客观双重性的法学概念。本文以证明标准概念作为逻辑起点,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以获取关于建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有益启示。最后在分析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所存在的问题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提出在法定证明基础上的自由心证证明模式下,建立多元化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9.
评自由心证     
什么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法律不预先加以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自由心证”一词,是旧中国时代从日本诉讼法中照搬过来的;日本又译自法、德等国的诉讼法。心证,按法文、德文、俄文都是内心确信的意思。自由心证,就是以内心确信自由判断证据的意思。过去我们在翻译这一术语时,对资本主义  相似文献   

10.
栗峥 《法学研究》2007,(5):49-65
“真实”本身具有多元解释,是一个不可能得到精确认定的模糊概念。“事实”必须为法官所确立,是一种个性思维过程后的结论,可称为“法官真实”。从模糊理论与心证演变模式的三个阶段的视角看,自由心证的实质是模糊心证。司法证明必须容忍甚至鼓励富有极大模糊性的日常生活语言以描绘案件事实。模糊理论为司法证明科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视角与方法,扩展了研究者理性选择的空间,做出了不同于既有法学语境的诠释,试图形成一个能够科学描述和处理司法证明模糊性的概念体系和方法论框架,以突破摇摆于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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