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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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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永 《商务与法律》2006,(5):19-21,41
代签名保单引起的纠纷是在人身保险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均规定此类保险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似有失偏颇,在当事人未决定是否事后追认前,合同应处在效力未定状态。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并明确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对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在团体保险的情形,仅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不能满足最大诚信原则、契约自由、当事人利益平衡、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等法律理念的要求,不能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3.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6.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义务,那么被保险人可能会通过第三人代为投保,以避免原本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以及保险业的发展经营不利;如果要求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合同法上的相对性原则.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本文将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做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7.
论英美保险法之禁止反言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入在先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被保险人相信其不会行使解除权或抗辩权,则法官不应支持保险人此后解除合同或抗辩的规则.禁止反言要求保险人"外观知晓",并要求被保险人存在对保险人行为的信赖和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禁止反言也要求保险人具有明确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保险人交付保单时,明知合同存在无效仍然收取保费、交付保单;保险代理人就合同有关问题错误解释或对投保单作假;保险人依被保险人请求或依协议应为一定行为,其未为却告知被保险人已为;保险人提出保险建议等.  相似文献   

8.
保险欺诈及其防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保险欺诈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有必要严加防范。一、保…  相似文献   

9.
试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庶  王静 《法律适用》2013,(2):19-24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人权利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问。但当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时,可否依该条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如该解除权无需获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意,即可以发生解除效力,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解除所生损失应由谁负担?反之,如  相似文献   

10.
分期付款之人寿保险,若因保费欠缴而解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好处,世界保险实践以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解决这一问题。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应以约定与法定两种形式分层建构,我国实践中的约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包括自动垫交条款、减额缴清条款和保单转换条款三种,但均存在缺陷需要加以完善。法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则是我国的法律空白,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空白,我国保险法宜规定,积存有现金价值之分期付款人寿保险,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欠缴次期以后之保险费,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该合同宽限期结束后未对现金价值处理作出选择时,保险人应以现金价值趸交保费给予减额缴清保险。  相似文献   

11.
何小勇  潘晶 《行政与法》2009,(12):82-85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因素显著增加时,保险合同于转让时即丧失法律效力。应允许保险人享有对原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项抗辩理由,明确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利从属于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保险合同转让生效时限应以保险利益转移为判断。  相似文献   

12.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随着寿险产品消费群体不断壮大,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将其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益进行公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见。细分这些申请.会发现情况比较复杂。从遗嘱公证申请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来看,有的是投保人,有的是被保险人,有的是受益人;  相似文献   

13.
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责任险),是保险责任的一种。投保人应按时向保险人缴纳规定的保险费,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而使第三者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险强制保险,就是国家用法律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保险制度的特点是,被保险人不须投保,但保险人必须承保,它不是双方自愿协商成立的保险合同,而是国家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从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的。本文仅就建立私有高速车责任险强制保险的制度,谈点不成熟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候保期间事故之赔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候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交付保险费,基于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承担候保期间事故的赔付责任。学术界对此种赔付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认识: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未成立之保险合同的契约责任,但这三种认识都存在问题,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当为临时保险的契约责任。我国未来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方向应当确定为:在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提供不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  相似文献   

15.
保险利益的有无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投保时并不考虑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保险法》第52条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何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了列举,什么人具有保险利益比较明确。而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有时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对此发表拙文如下,以抛砖引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作用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  相似文献   

16.
1997年11月30日,谭光文与太保公司签订人身上保险合同,为其妻李廷莲投保老来福(97)终身寿险80份。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谭光文;被保险人为李廷莲;受益人为李廷莲、谭光文及其女谭春苗;每份保险的保额为人民币1万元;保险金分配方式为均分;保险期限自199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终身;每年交保费5万元,交纳年限为10年;其余事项按太保公司提供的老来福(97)终身寿险条款办理。  相似文献   

17.
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为投保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消费者在为个人的财产或者寿命和身体进行投保时,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一、参加保险的自主选择权  相似文献   

18.
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与保险标的有切身利益关系的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有如实告知义务呢?该法没有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询问,应据实说明。”台湾学者解释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如果不是同一人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负如实告知义务。①这是因为《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要保人”是兼指被保险人的。 国外理论界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以下拟从这项规定之中,选出一些可能产生争议的部分进行探讨。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一告知义务人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即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至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同样义务,该条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在适用上将发生问题,这个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固…  相似文献   

20.
赵磊 《法制与社会》2010,(33):150-150
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具有人身保障和储蓄性的特点。在实务中,一旦作为债务人的投保人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往往要求保险人协助执行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人配合执行并解除合同,可能面临违约的风险,如果不配合执行,则可能面临处罚。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评析,结合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探讨执行人寿保单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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