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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弊端日益明显,本文主张应从鉴定体制、程序、鉴定人制度等方面加以改进: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司法鉴定中心”为唯一的法定鉴定机构,只有其鉴定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二、“司法鉴定中心”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性质、管理模式类似律师事务所;三、建立开放性的鉴定人体制,鉴定人实行专职、兼职二种形式;四、从严控制鉴定人条件,明确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五、明确司法鉴定操作程序,确立“三鉴终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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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归属现状: 委托鉴定权在各国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依其制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权型司法鉴定制度。此种鉴定制度强调在鉴定程序中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鉴定人被人认为是法院或法庭的辅助人,鉴定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因此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择鉴定人,即鉴定的委托权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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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因其自身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应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确保当事人对鉴定过程的知情权。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建立健全鉴定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改革鉴定结论的采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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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质证程序自《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并没有显著改变,鉴定人不出庭和对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从宏观上看是诉讼制度的问题,从微观上看是鉴定意见质证本身的缺陷。解决这一问题,在宏观上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交叉询问制度;在微观上应建立异议和关键鉴定意见强制出庭制度,明确不出庭的后果,规范质证规则和内容,并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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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立法依据与实施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鉴定人负责制既是一项管理制度又是一项证据制度,本文从科学技术与法律角度界定了鉴定人负责制的含义与表现,分析论证了鉴定活动的科学属性、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外国立法惯例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基础作为这一制度立法依据的具体原因,根据我国当前情况设计了实施该制度的六项措施。最后,强调了鉴定人负责制与鉴定活动接受监督的关系,勾画了鉴定人应予接受监督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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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主体的主要条件,鉴定人选择职业化是提升司法鉴定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一条主线。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理性反思,从司法鉴定人为什么要选择职业化,以及其科学内涵、理论基础着手,就如何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职业化可持续发展道路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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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的讨论已经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在这些讨论中,更多的是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鲜有从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入手,分析了法律规定、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鉴定人等方面的原因,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明确鉴定人任职资格、明确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和委托权的行使、赋予当事人申请鉴定权和申请回避权、明确鉴定人的权利义务、明确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定的立法建议,并提出了在现有法律规定前提下,采取正确确定鉴定人出庭范围、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制裁拒证鉴定人、明确鉴定结论审查内容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适用条件等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