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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一些问题,如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了部分规定.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立法特点是规定认缴制,这与公司法的实缴制有明显区别,但认缴制不等于授权资本制,从其性质而言仍属法定资本制范畴.合营者出资不到位是合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它有多种表现形式.从南京东麦公司案表现出的若干问题引致对我国合营企业法律漏洞的探究.就合营企业出资不到位,我国立法侧重于对行政责任的追究,而对于如何保护合营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则少有规定.从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以及程序实务等角度,探讨债权人权利行使的依据及程序.  相似文献   

2.
国际投资企业形式包括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种。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生的背景分析,它是在中国具体国情中独创出来的一种企业形式,其法律性质在于它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灵活变通,这种变通表现在其法律特征之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权利义务虽不尽相同,但仍符合平等互利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但资本构成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国籍已具备一定的涉外因素。为避免合营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在实践中涉及合营企业的案件也由专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参照涉外商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4.
一、合营企业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成立要件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法律文件。合营合同一旦按照法定程序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便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营合同不同于合营企业协议、章程。它是协议的具体化、固定化,又是制定章程的基本依据。合营合同在合营企业成立直至解散的经济运作过程中,始终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5.
《法学》1993,(1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但这一规定显得很不完整,合作企业是否属于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种“契约式合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一词源于1986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的《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该指南把合营企业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因而,有些学者在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看成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同  相似文献   

6.
<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7.
<正> 中外合营企业是一种新型的和特殊的经济组织。这种企业包括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注册资本的各种形式又原属不同国家法律的管辖,它本身还具有其它多种涉外因素。因此,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是解决合营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的根本原则。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上述原则,我对以下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  相似文献   

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作为以合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既具有一般合资利用外资形式的共同属性,又各有其本身的特点。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共同点主要有:(一)均具有合资吸收外资形式的特点。(二)企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都必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及取得法人资格。企业的设立均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条件。  相似文献   

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修改后,有的同志便认为,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已无多大法律意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修改后的条文仅规定给部分行业(主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合营企业以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的选择自由,而“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另一方面,即使对于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来说,合营期限仍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经营期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合营期限是举办合营企业实际必须加以考虑的,不管它是否以文字的形式被反映在合营企业文件中,我们就不应该轻视甚至忽视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11.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84年9月8日,经最高人民会议常委会通过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企业法》。接着,1985年3月20日颁布《朝鲜合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85年3月7日颁布《合营公司所得税法》和《外国人所得税法》,1985年5月17日颁布《合营公司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外国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合营企业从申请审批到利润汇出,从投资领域到雇用工制度,皆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种充满着朝鲜特色的外资法律体制于是宣告成立。一、合营企业宗旨及主体资格。朝鲜合资企业法第1条指出,扩大与发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是劳动党坚定不移的对外经济政策。国家鼓励朝方公司、企业与外国公司、企业、个人在朝鲜境内依照平等、互惠的原则举办合资企业。希望愿在朝鲜建立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随时向朝鲜对外经济事务部、合资企  相似文献   

12.
中外合营企业发展迅速,已形成相当规模,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成分。与之相适应,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在其设立、变更、撤销诸环节上,实行了不同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政策和程序,引发了若干的法律实践问题。一、因合营企业设立程序特殊,引起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营企业在设入程序上,实行了与其他企业法人不同的企业登记程序、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他企业的注册资本则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在资金相一致”…  相似文献   

13.
中外合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而成立的企业组织,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形式。在中外合营企业中是否存在贪污罪,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合营企业财物的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是司法界和法学界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此类企业的性质和反映性质的特征入手。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陆续实行了承包经营,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对于合营企业的承包经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9月13日颁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也仅是“不鼓励、不提倡合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实践中由于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相关问题在法律上尚未得到确定,也由于这种经营方式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较短,加上缺少严格管理,所订的承包经营企业未能详尽规范承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原因,以致这类企业承包经营的纠纷开始出现,并有上升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最近,我们对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ZS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问题,就此,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供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参考。一、经营目的要明确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贯彻、落实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途径,我国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而且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三条)为保证目的实现,法律对开设合营企业行业作了限制性规定和注重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在与外商谈判直至参订合资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16.
在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引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正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在洽谈和签订合营企业的法律文件中,在管理合营企业和履行合营合同以及处理合营企业的争议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合营企业的管理应遵循哪些准则?在合营关系中是否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合营企业订立的合同应适用什么法律?等等。如何解  相似文献   

17.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沐浴下,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象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了起来。由于合营企业的产生和不断增加,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合同期间,合营的一方因某种动机而转让出资的事件有上升的趋势。因转让出资引起的纠纷甚至诉讼事件也开始发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现我国的合营企业实质上就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共同出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相似文献   

18.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冷绍民闫文军一、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  相似文献   

19.
汤树梅 《法学家》2003,(4):144-150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作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我国立法和实践,通过分析指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本质上应该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种形式.其法律性质是中国的法人,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本股份化、以营利为目的等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特点,但同时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又在股东资格、股权比例、注册资本额以及待遇享受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也是问题所在.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含义是:每个投资者对合营企业债务所负的责任,以他的出资额为限,不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作担保。合营企业也仅仅以它自己的注册资本和自身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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